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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协议》与国际气候政治发展态势(5)

中国金融信息网2016年05月23日09:54分类:分析报告

核心提示:本报告拟通过与“议定书”的对比,分析“协议”框架下国际气候行动秩序的特征,并结合国际气候谈判发展现状和各国气候行动的实践,探究国际气候合作的发展方向,分析其中的不确定性。最后,在上述分析基础上,为我国气候行动的合理安排提出建议。

四、“后巴黎时代”中国的气候行动 

伴随着中国经济实力的提升和减排压力的增大,中国越来越需要在全球低碳发展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在过去几轮国际气候谈判进程中,中国逐渐树立了“负责任大国”的形象,并直接推动了《巴黎协议》的通过。相对于欧、美在资金和市场等核心问题上的推脱与扯皮,中国已经在区域和多边合作机制下采取了切实的行动。

在“后巴黎”时代松散、多样的全球气候减排框架下,中国要积极谋求参与规则与体系的构建,巩固国际气候行动话语权,维护并争取我国经济增长的核心利益的最大化。 

1.    在“一带一路”中融入国际气候合作要素 

随着国内低碳政策日渐严格,中国企业面临国内市场饱和、竞争日趋激烈,很多企业将目光转向国际。目前中国也已经成为出口信贷投资额最大的国家,其中能源基础设施是绝对的重点领域。我国企业正逐渐成为南亚和东南亚燃煤电厂设备的主要供应商和投资商;在70个国家建了超过300个大坝工程;在非洲的太阳能、生物燃料、输变电及水电项目上投资约220亿美元;过去十年中,中国企业共计投资了超过一百个国外风能、太阳能项目……这些项目大多能够实现显著的节能效应。以“一带一路”战略为指导,我国在区域能源与气候合作,尤其是资金合作机制方面已经开始了提前布局:南南合作气候基金、丝路基金,以及主导的金砖国家开发银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等,都将成为区域能源技术设施投资的重要资金合作平台。

亚洲广大发展中经济体作为减排潜力最大的经济体群体,同时也是新能源与节能技术最大的市场,更是最具经济活力的市场。依托我国提前布局的优势,以“一带一路”战略为契机推进气候合作,能够为我国在“后巴黎时代”构建国际能源供应体系新格局、增强经济、能源与气候领域国际话语权提供重要的手段。

反过来气候合作也有利于更好地推进我国“一带一路”战略的落实。亚洲地区经济和贸易合作进程始终障碍重重,现有的合作开放政策常常受到新的地缘政治因素,以及新的贸易谈判的影响,例如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中就已经出现了绿色贸易壁垒的苗头。而中国的“一带一路”战略更是自始便受到了“输出过剩产能”的质疑,因而迫切需要找到一个符合沿线经济体“普遍关切”和“共同发展利益”的立足点。推进气候合作、实现绿色增长则可能是中国产业与金融国际化战略中受到抵触较小的立足点。因此尽早依托“一带一路”战略推进低碳发展的共商、共享、共建,有助于巩固现有贸易伙伴关系,开拓新的绿色产品、技术、服务贸易空间 

2.    推动地区碳市场联通 

世界银行《2015年碳定价现状与趋势》报告显示,目前全球约有40个国家和超过20个城市、州省或地区实行了碳定价,其中包括了亚洲6个国家和超过10个城市、州省或地区。该报告进一步指出,开展跨市场的合作能够实现减排资源在全球更大范围内的优化配置,因而可以显著降低温控目标的成本、激励低碳项目获得融资。

2017年我国即将启动全国性的碳交易市场,有望成为全球最大的碳市场。在2014年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的《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规划(2014-2020年)》中提到,中国将“积极参与全球性和行业性多边碳排放交易规则和制度的制定;密切跟踪其他国家(地区)碳交易市场发展情况;根据我国国情,研究我国碳排放交易市场与国外碳排放交易市场衔接可行性;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探索我国与其他国家(地区)开展双边和多边碳排放交易活动相关合作机制”。亚洲跨区域碳市场的建立有助于进一步强化沿线经济体绿色基础设施投资的需求,加快我国“一带一路”战略下的能源与基础设施合作进程,强化经济、能源、环境与金融合作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在合作初期,可以参照清洁发展机制的管理方式,尝试以中国碳市场为依托,开展基于项目层级的单向交易,借助多边金融工具以“核证减排”为突破口推动工程和技术领域的合作,推动中国低碳企业走出去,增加对外绿色投资。随着各国碳市场的完善,以及“协议”框架下全球一体化碳市场的建立,逐渐转为直接的碳市场联通。

(完) 

[1]巴黎气候大会上通过的“协议”文本,包含一份“协议”,以及通过该协议的“大会决定”。其中“协议”内容共29条,包括目标、减缓、适应、损失损害、资金、技术、透明度、盘点机制等框架性的内容,需要各国立法程序批准;而“决定”部分内容重申了“协议”的核心要素,并对下一次缔约方会议之前的行动做了规定。此外,由于“决定”部分内容不需要通过国内立法,因此对于一些存在争议的意向性目标,如2025年之前发达经济体向发展中经济体提供每年1000亿的资金支持等,也放在了“决定”当中。4月22日开放签署的《巴黎协议》仅包括“协议”的部分内容,不包含“决定”部分。

[2]按照《京都议定书》第十七条要求,对于没能完成减排目标的缔约方将在下一期扣减其违规排放的130%作为惩罚。尽管这条规定事实上没有实际的强制性,但在法律形式上是有效力的。

[3] https://treaties.un.org/pages/ViewDetails.aspx?src=TREATY&mtdsg_no=XXVII-7-d&chapter=27&lang=en

[4]全称为“作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22次缔约方会议的《巴黎协议》第一次缔约方

(文章来源:微信公众号“兴业研究”,兴业经济咨询研究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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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