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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协议》与国际气候政治发展态势

中国金融信息网2016年05月23日09:54分类:分析报告

核心提示:本报告拟通过与“议定书”的对比,分析“协议”框架下国际气候行动秩序的特征,并结合国际气候谈判发展现状和各国气候行动的实践,探究国际气候合作的发展方向,分析其中的不确定性。最后,在上述分析基础上,为我国气候行动的合理安排提出建议。

鲁政委 汤维祺

摘要:

《巴黎协议》中搁置了各国INDC可能存在的减排力度不足、发达国家缔约方气候支助资金不到位等矛盾,试图通过“自愿性”、“渐进式”和“开放式”的机制,来努力达成国际合作机制和温控目标。

“协议”的履约机制可以概括为:缔约方自主减排,并编制和报告INDC;每五年进行一次全球盘点,据此更新各国INDC,直至实现2℃温控目标。

INDC没有形式上的法律效力,缔约方不需经国内立法程序便可递交,但反过来也无法阻止某缔约方随时更改或撤回以降低减排承诺。

“协议”框架下所有缔约方均依INDC设定减排目标,因此可以直接纳入配额交易,不存在CDM机制的不确定性,对碳市场的稳定有着一定的积极作用,也利于全球碳市场的一体化发展。

“协议”资金机制的设定弱化了“发达经济体”和“发展中经济体”间的界限区分,转而强调“排放大国”与“排放小国”之间的区分。

“协议”承认双边、多边、区域性的减排合作机制,以及民间社会、私营部门、金融机构、城市和其他次国家级主管部门参与减排合作,具有极高的“开放性”。

基于区域性、小多边乃至双边经贸与政治合作平台,气候合作可依托紧密的经贸联系,建立更具实质性内容的市场或非市场机制。

“协议”为私人部门参与国际气候行动打开了方便之门,绿色金融市场有望成为重要的国际气候合作机制。

在“巴黎协议”背景下,我国应以“一带一路”战略为契机推进气候合作,密切关注并探索亚洲跨区域碳市场建立之可能。

关键词:《巴黎协议》 《京都议定书》 国际气候合作 碳市场 气候壁垒 中国减排行动 

4月22日《巴黎协议》(下称“协议”)正式开放签署。当日,在美国纽约的联合国总部举行的签署仪式上,共有175个缔约国代表在“协议”文本上签字。尽管“协议”正式生效还需要各国完成国内批准程序并递交批准文书,但包括中国和美国在内的多个缔约方已经启动了所需国内流程。相比于《京都议定书》(下称“议定书”)前后近十年的生效历程,“协议”的生效进程无疑有了一个美好的开局。

在经历了长达数年的漫长等待与艰苦的谈判后,“协议”于2015年12月12日在巴黎气候大会上获得通过,成为继“议定书”之后第二份具有国际法律效力的框架性文件,并终结了全球“减排裸奔时代”,成为全球气候行动新秩序的起点。“历史性”、“里程碑”等词汇频频出现在各方对“协议”的评价之中,彰显了良久期盼之后的感动与鼓励。然而在迈入“后巴黎时代”,以“协议”为依据开展气候行动之前,我们更需要冷静、客观地分析“协议”文本反映的逻辑与利益,在字里行间探寻国际气候新秩序的发展趋势,并为我国更好地参与全球气候行动提供依据。

本报告拟通过与“议定书”的对比,分析“协议”框架下国际气候行动秩序的特征,并结合国际气候谈判发展现状和各国气候行动的实践,探究国际气候合作的发展方向,分析其中的不确定性。最后,在上述分析基础上,为我国气候行动的合理安排提出建议。 

[责任编辑:陈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