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发展落地加快 绿色债务融资工具三大创新

鲁政委世界观2019年05月15日09:32分类:分析报告

作者:鲁政委 , 钱立华 , 方琦

近期,绿色发展相关政策陆续出台,推动我国绿色发展加速落地。

2019年5月13日,人民银行发布《关于支持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发行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该《通知》是人民银行在推动我国绿色金融发展方面的又一重大举措,针对试验区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的发展主要有三大创新:一是募集资金可以投资绿色发展基金,二是绿色企业募集资金可不对应绿色项目,三是重视绿色资产支持票据创新。

2019年5月8日,国家发改委修订印发《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

该《暂行办法》主要对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资金安排、资金申请、审核下达、监管措施等方面作了有关规定,将长江大保护资金落到实处,其最大的特点就是高比例的补贴安排,最高补贴达到项目总投资的60%。

随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快速推进、绿色发展理念的日益普及,在我国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思想的指导下,我国绿色发展不断深化,落地加快。一方面,我国绿色金融体系在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七部委出台的《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这一顶层架构设计的指引下,绿色金融制度创新加快,不断推动绿色发展向前发展;另一方面,绿色产业和绿色项目得到越来越的政策扶持,推动绿色项目落地加快。近期出台的《关于支持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发行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的通知》和《关于修订<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再次推进了绿色发展落地速度。

2019年5月13日,人民银行发布《关于支持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发行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1]) ,《通知》的发布是为了通过支持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发行绿色债务融资工具,进一步发展我国绿色金融市场,加强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建设。该《通知》是人民银行在推动我国绿色金融发展方面的又一重大举措,在多个绿色金融制度领域进行了创新。

2019年5月8日,国家发改委修订印发《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 ,主要对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资金安排、资金申请、审核下达、监管措施等方面作了有关规定,将长江大保护资金落到实处。

一、《通知》对试验区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发展的三大创新

1、募集资金可以投资绿色发展基金

此次《通知》对于试验区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发展最重要的突破即为募集资金用途的扩大。该通知规定企业发行绿色债务融资工具获得的资金可投资于试验区绿色发展基金,支持地方绿色产业发展。而根据之前的规定,2017年3月,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非金融企业绿色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3] 中明确提出:“企业应将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于绿色项目的建设、运营及补充配套流动资金,或偿还绿色贷款。绿色贷款应是为绿色项目提供的银行贷款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可用于投资试验区绿色发展基金,突破原来用途的限制。

2、绿色企业募集资金可不对应到具体项目

此次《通知》规定,试验区内绿色企业注册发行绿色债务融资工具融得的资金,主要用于企业绿色产业领域的业务发展,可不对应到具体绿色项目。

而此前包括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在内的各类绿色金融产品,如绿色信贷、绿色企业债、绿色公司债的募集资金用途均需严格对应绿色项目。且为确保募集资金用于绿色项目《指引》还提出了一系列强制性的要求,如要求企业在发行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的注册文件中明确披露绿色项目的具体信息;要求企业设立募集资金监管账户,由资金监管机构对募集资金的到账、存储和划付实施管理,确保募集资金用于绿色项目;要求企业发行绿色债务融资工具时承诺将所募集资金全部用于绿色项目,且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要求。

在现阶段实际的地方绿色金融工作中,此规定已经具备了实现落地的条件。因为此前对于募集资金投向绿色项目的限制有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由于我国现有的绿色标准均是项目维度的,而就在今年3月,发改委已经发布了《绿色产业目录》,我国绿色企业标准有望逐步建立。同时,在近两年的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实践中,主要的试验区均已经发布了绿色企业标准,例如:湖州发布了《绿色融资项目评价规范》《绿色融资企业评价规范》《绿色银行评价规范》《绿色金融专营机构建设规范》4项绿色金融地方标准;衢州市完善编制了“绿色企业标准评价体系”和“绿色项目标准”;赣江新区2019年1月发布《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包含“绿色企业认定评价办法”“绿色项目认定评价办法”和“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指引”三项办法,将综合环境效益评估值从高到低,把企业分为G1、G2、G3、G4四个类别,并依据企业环境表现等参数,将绿色企业分为深绿、中绿、浅绿、非绿四个等级;广东花都区2018年建立绿色企业和绿色项目认证机制,初步编制《广东省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绿色企业认证规范》和《广东省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绿色项目认定规范》。

3、重视绿色资产支持票据创新

《通知》的第5条和第6条均提到了鼓励绿色ABN的发展:“鼓励试验区内企业通过注册发行定向工具、资产支持票据等不同品种的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增加融资额度,丰富企业融资渠道。”、“因地制宜,研究探索与试验区经济特征相适应的创新产品。支持试验区内企业开展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结构创新,鼓励试验区内企业发行与各类环境权益挂钩的结构性债务融资工具、以绿色项目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持的绿色资产支持票据等创新产品。”体现出《通知》对于绿色ABN的发展尤其重视。目前我国绿色ABN的发行数量和规模仍然较小,根据Wind数据,截至2019年4月末,我国累计发行的贴标绿色ABN仅为9只,发行总额为134.6亿元,其中2018年全年发行数量为4只,发行总额仅为33亿元,而同期绿色企业ABS则发型了14只,发行规模达108亿元,未来我国绿色ABN仍有较大的发展空间。

二、《暂行办法》加速长江大保护资金落到实处

长江经济带覆盖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等11省市(以下简称 11省市),面积约205万平方公里,人口和生产总值均超过全国的40%,是我国经济重心所在、活力所在。我国这几年已逐步确定了长江大保护的战略方向、目标规划、行动计划,并制定了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的资金支持计划,2019年5月8日发改委修订印发的《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就是落实长江大保护资金的重要方式。

1、我国长江经济带的绿色发展战略、目标与规划

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战略的形成:2016年1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重庆召开的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明确指出,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必须从中华民族长远利益考虑,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确立了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的总基调,统一了思想认识,为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发展确立了顶层设计和战略方向。

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目标与工程规划的确立:2017年7月,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联合印发《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4] ,明确了长江经济带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总体战略,确立了长江经济带大保护的主要目标:到 2020年,生态环境明显改善,生态系统稳定性全面提升,河湖、湿地生态功能基本恢复,生态环境保护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 并建设和谐长江、健康长江、清洁长江、优美长江、安全长江。

该规划突出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并重推进,突出上中下游、重点地区、重大工程项目、重大制度体系创新同步落实,突出“和谐长江、健康长江、清洁长江、优美长江、安全长江”共建共享,提出水资源优化调配、生态保护与修复、水环境保护与治理、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环境风险防控、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等6大工程18类项目,建立重大项目库,以大工程带动大保护。

2019年1月,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的《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5] 提出,到2020年底,长江流域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的国控断面比例达到85%以上,丧失使用功能(劣于Ⅴ类)的国控断面比例低于2%,长江经济带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90%以上,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优良比例高于97%;并提出了强化生态环境空间管控,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排查整治排污口,推进水陆统一监管;加强工业污染治理,有效防范生态环境风险;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遏制农业面源污染;补齐环境基础设施短板,保障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加强航运污染防治,防范船舶港口环境风险;优化水资源配置,有效保障生态用水需求;强化生态系统管护,严厉打击生态破坏行为等八项主要任务。

2、《暂行办法》确保长江大保护资金落到实处

2019年5月8日发改委修订印发的《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是对2018年发布的原《暂行办法》(发改基础规〔2018〕360号)的修订,主要对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资金安排、资金申请、审核下达、监管措施等方面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进一步明确支持项目范围,聚焦长江经济带生态污染治理。《暂行办法》明确重点支持范围为:“对保护和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改善交通条件具有重要意义的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项目。”,具体包括六类: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改项目;长江生态环境污染治理“4+1”工程项目;绿色发展示范工程;长江干支流生态环境监测项目;沿江黑臭水体整治项目;绿色交通项目。

进一步丰富了资金下达方式。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分别采取直接下达投资、打捆下达、切块下达投资三种方式,与原《暂行办法》相比,增加了打捆下达方式。直接下达投资主要对应于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改、化学品洗舱站及配套设施建设、尾矿库污染治理、合规化工园区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和应急管理设施建设、绿色交通等项目;打捆下达投资对于绿色发展示范工程;切块下达投资主要对应于:船舶污水垃圾港口接收设施建设、岸电系统船载装置改造、长江干支流水生态环境监测、沿江黑臭水体整治等项目。

高比例的补贴安排。《暂行办法》提出了高比例的补助标准:

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改项目、长江生态环境污染治理 “4+1”工程项目、绿色发展示范工程、长江干支流水生态环境监测项目,对中、西部地区分别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45%、60%予以补助;

沿江黑臭水体整治项目对中、西部地区分别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5%、6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1亿元;

绿色交通项目对中、西部地区分别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25%予以补助,对已承诺安排投资的东部地区续建项目按照项目总投资的15%予以补助,原则上单个项目投资补助不超过2亿元;

注:

[1]http://www.pbc.gov.cn/goutongjiaoliu/113456/113469/3824914/index.html

[2]http://www.ndrc.gov.cn/zcfb/gfxwj/201905/t20190508_935812.html

[3]http://www.nafmii.org.cn/ggtz/gg/201703/t20170322_60431.html

[4]http://news.163.com/17/0719/20/CPO1S652000187VE.html

[5]http://www.gov.cn/xinwen/2019-01/26/content_53613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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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