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我国与全球主要绿色金融标准趋同

《中国金融》2019年第22期2019年11月26日12:43分类:分析报告

作者|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绿色金融标准课题组「课题组组长:王信(研究局局长);课题组成员:雷曜  杨娉  王琰」

自2016年G20杭州峰会首次将“绿色金融”写入峰会公报以来,绿色金融全球共识不断发展。为了确保资金真正用于绿色项目,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出台了绿色金融标准。但不同标准之间存在差异,不利于提升绿色金融市场效率。通过对比分析12项绿色债券标准和6项绿色信贷标准,我们认为,可率先推动中欧绿色金融标准合作和趋同,然后逐步实现全球主要绿色金融标准接轨。

全球主要绿色金融标准对比分析

目前,国际公认度较高或由政府部门出台的绿色金融标准主要集中于债券和信贷领域,基金、保险、股票等领域尚无较权威的绿色标准。

绿色债券标准

目前,全球影响力较大的绿色债券标准有12个(见表1)。按照出台主体的不同可分为以下三类。

绿色债券标准

在国际和区域组织层面,认可度较高、已被市场主体广泛采用的绿色债券标准主要是国际资本市场协会(ICMA)推出的绿色债券原则(GBP)和气候债券倡议组织(CBI)推出的气候债券标准(CBS)。欧洲投资银行(EIB)推出的《气候意识债券项目资格标准》、多边开发银行—国际开发金融俱乐部(MDB—IDFC)推出的《气候减缓融资原则》,主要作为本机构发行绿色/气候债券的标准。此外,欧盟近期公布了《可持续金融分类体系》并向全球征求意见,拟将其作为绿色债券、气候债券发行的依据和参考。

在国家和地区层面,美国和中国作为全球最大的绿色债券发行国,出台的绿色债券标准具有重要影响力。美国在联邦层面没有专门的绿色债券标准,个别州出台了由发行人自愿采纳的标准,如加利福尼亚州的《绿色债券承诺》。美国发行人一般根据GBP、CBS、国际气候和环境研究中心(CICERO)推出的《环境影响评估》及美国绿色建筑委员会出台的《美国绿色建筑LEED标准》等准则,结合募集资金用途自主确定是否标识为绿色债券,并酌情引入第二方意见或第三方认证。例如,过去几年,美国最大的绿色债券发行人房利美(Fannie Mae)即依据《美国绿色建筑LEED标准》发行绿色按揭抵押证券(MBS)。中国绿色债券标准主要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15年版)》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的《绿色债券发行指引》。此外,中国香港地区品质保证局(HKQAA)推出的绿色金融认证计划,参考GBP、CBS等国际规则确定了绿色债券支持项目范围,并对符合条件发行人的认证费用给予了补助。

在市场机构层面,彭博下属的新能源金融(Bloomberg NEF)发布了《绿色债券指南》(Green Bond Guide)。

绿色信贷标准

影响力较大的绿色信贷标准有六项。

国际和区域层面。一是赤道原则(EPs)。EPs由国际金融公司联合十家银行共同推出,是金融机构在授信过程中自愿采纳的环境风险管理原则。目前,全球共有37个国家的97家金融机构宣布采纳EPs;中国有兴业银行、江苏银行和湖州银行三家赤道银行。二是绿色信贷原则(GLP)。GLP由贷款市场协会、亚太贷款市场协会、银团及贷款转让协会共同推出,参考GBP对绿色信贷支持范围进行了概括性规定。三是欧盟正在征求意见的《可持续金融分类体系》,未来也适用于绿色信贷。

国家层面。中国是目前全球唯一建立了完整绿色信贷制度框架并连续多年开展专项统计的国家,主要标准包括中国银保监会出台的《绿色信贷指引》《绿色信贷统计制度》和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绿色贷款专项统计制度》。此外,近年来,21个国家借鉴中国经验发布了绿色信贷政策,对绿色信贷投向进行了规定,包括孟加拉、巴西、柬埔寨等。上述国家经济规模相对较小,绿色信贷体量整体不大。

市场机构层面。美国的纽约绿色银行出台了《纽约绿色银行项目标准》。

主要绿色金融标准对比

上述由主流国际组织或政府出台、公信度较高、权威性较强、影响力较大的标准在大的涵盖范围上正逐步趋同,但在细节方面还存在一定差异。

第一,具体针对范围不同。由于不同发布主体在所处国家的资源禀赋特点和经济发展阶段、核心诉求和重点关切、标准用途等方面有所区别,不同标准在针对领域上还存在一定差别。例如,欧洲标准及CBS的关注重点集中于气候变化的减缓与适应,美国绿色金融支持的重点领域在于绿色建筑,我国绿色金融的关注领域集中于节能、污染防治、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清洁交通、清洁能源以及生态保护和适应气候变化等六个方面,GBP在上述领域基础上还包括陆地和水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更为宽泛的范围。其中,各项标准的最大差异在于是否将化石能源的清洁利用和改造纳入绿色金融支持范围。目前除中国外,欧洲标准、GBP、CBS等均不包含化石能源项目。

第二,精细度不同。这主要体现在标准的目录层级上。绿色债券方面,GBP针对的绿色项目仅存在一级目录,认定标准较为笼统;CBS、EIB标准及中国绿色债券目录等细分到三级目录,详细规定了绿色债券募集资金投向的具体项目。绿色信贷方面,EPs是原则性表述,未对项目类别进行详细规定,仅对投资项目的环境风险管理提出原则性要求;GLP仅包括一级目录,对贷款投向进行了较为宽泛的界定;中国的绿色信贷目录详细规定了贷款投向的具体项目、对项目标准进行了解释说明,并对后续资金管理和信息披露等内容进行了严格要求。

第三,执行力不同。欧美标准及多数通行国际标准由市场主体自愿采用或遵守;金融工具的绿色属性由中介机构认证或由投资者进行甄别。政府监管部门一般不负责审批管理,主要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等内容进行要求。而中国绿色债券、绿色信贷等标准均由监管部门出台,具有强制执行力;监管部门对相关产品工具的发行审核、资金投向等具有审批或管理权限。

推动我国标准与全球主要绿色金融标准趋同的重要意义

我国推动国内绿色金融标准与国际主流标准趋同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有利于促进我国绿色金融行业发展。标准统一有利于降低绿色资本跨境流动成本、提升跨境流动便利性,引进更多境外资本参与国内绿色金融市场发展和绿色项目建设,进一步提升国内绿色金融产品工具的公信力,为国内绿色金融行业的整体发展提供强大动力。

第二,有利于提升我国绿色金融的国际声誉及影响力。我国绿色金融标准多由官方部门出台,国际社会对我国标准的关注度极高。推动国内外主要绿色金融标准趋同,有利于提高国际投资者对我国绿色金融标准和市场的认可度,进一步扩大绿色金融国际合作。目前,我国作为绿色金融领域的国际领军者,已与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开展了丰富多样的合作。借助绿色金融标准合作广结良缘,也是我国深度参与构建更合理的国际金融治理体系的重要契机。

第三,有利于推动中欧全方位合作。中欧是绿色金融理念的积极倡导者和践行者,拥有全球排名前列的绿色金融市场。推动中欧绿色金融标准趋同,有利于密切中欧绿色金融市场交流,为中欧经济金融全方位合作奠定基础。

第四,有利于提升中欧绿色金融标准对美国市场的影响力。中欧标准趋同后,可进一步在美国推广,通过市场力量促进中美绿色金融市场互联互通,带动更多领域中美务实合作,实现中美更密切的利益捆绑。这将有助于增强我国在与美国对话谈判中的话语权,更好维护国家利益。

第五,有利于推动绿色“一带一路”建设。近年来,中欧美等市场主体在“一带一路”区域的投资日益增长。为保证“一带一路”投资符合沿线国家的生态环保要求,中国牵头发起了《中国对外投资环境风险管理倡议》《“一带一路”绿色投资原则》。将中欧共同标准推广至“一带一路”投资实践,既有利于吸引更多绿色资本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也有利于确保 “一带一路”投资的绿色化,避免环境风险。

推动我国与全球主要绿色金融标准趋同的路径

国内外标准趋同的关键在于统一对化石能源绿色属性的认定

绿色金融标准的核心是如何界定项目是否绿色,这也是影响绿色资本跨境流动的关键因素。如前所述,目前中外绿色金融标准的最大差异在于如何认定化石能源项目的绿色属性。从化石能源行业的融资需求看,我国将化石能源项目从绿色金融支持范围中剔除具备可行性。当前我国产业政策限制新建类化石能源项目建设,原有大型化石能源项目的节能环保改造也已基本完成。化石能源行业不存在大规模的新增融资需求,且相关融资可通过非绿色金融工具进行。目前我国绿色金融市场仍处于发展初期,绿色信贷在全部信贷中的占比不足10%,绿色债券在全部债券中的占比不足1%,大量金融工具对融资标的的绿色属性仍无明确要求。

此外,不同绿色金融标准及制度规定在审核管理、信息披露、激励约束等方面的规定不尽相同。这些差异与法律制度有关,不必强求完全一致。

国内外绿色金融标准趋同的路径

第一,完善国内绿色金融标准。我国绿色金融在国际市场上占比较高、影响较大。我国有必要也有条件联合相关地区、国家和国际组织,分阶段、分步骤推动主要绿色金融标准趋同,前提是完善我国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及配套措施。绿色金融标准是多层次的,应由不同部门和机构根据自身定位、职能及目标制定精细度和执行力不同的标准。例如,由监管部门研究确定基本原则和政策框架,培育评估认证和第三方评级机构,加强信息披露等配套制度安排,为市场机构更好地遵守和应用标准提供良好的政策工具。同时,由行业协会、自律机制和市场机构等制定相应层级、约束力各异的实施细则。

第二,首先研究推动中欧绿色金融标准趋同。以我国修订绿色债券和绿色信贷目录、欧盟出台《可持续金融分类体系》为契机,首先推动中欧绿色金融标准趋同。第一步,参考主流国际标准,在绿色债券、绿色信贷标准制定过程中尽量提高中欧标准中相同项目的比例,并将这些相同的项目确定为中欧绿色金融标准的互认范围。对支持项目属于互认范围内的绿色债券等工具互认评估认证结果、统一信息披露和资金管理要求,以降低绿色资本跨境流动的难度和成本。第二步,逐步减小中欧绿色金融标准的非互认范围。例如,通过谈判协商,将欧洲标准未涵盖但我国标准支持的项目纳入欧洲标准;或我国逐步调整标准范围,在一定期限内将非互认部分项目的绿色金融支持降低为零。第三步,在目前尚未建立成熟标准的绿色基金、绿色保险等领域,中欧相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合作交流,争取在标准制定之初实现趋同。

第三,将趋同后的中欧绿色金融标准进一步推广至包括美国在内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绿色金融发展大体走自下而上的路径,市场主体的投资习惯对标准制定和出台具有较大影响。若中欧形成统一标准进而影响美国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在美国市场形成稳定持续的投资习惯和规模较大的存量市场,便可逐步影响甚至同化美国相关绿色金融标准。

第四,积极参与国际相关标准制定。继续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组织可持续金融技术委员会(ISO/TC322)的工作。在可持续金融国际标准制定过程中,积极输出我国理念,提高国际标准与我国标准的兼容度。

需要注意的是,绿色金融政策的转向和标准的调整,短期内可能对国内某些行业、企业和项目产生一定负面影响,也可能引发国际社会对我国部分已有绿色投资项目的质疑。因此,人民银行牵头的绿色金融标准工作组等组织要加强与国内相关部门和国际社会的沟通交流,做好宣传、解释、推介工作,确保标准趋同工作稳步有序推进。

新华社民族品牌工程:服务民族企业,助力中国品牌

新华社品族品牌工程

[责任编辑:姜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