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设立财政“绿色门槛” 涉企资金差别化分配

经济导报2019年07月30日09:30分类:其他

日前,山东省财政厅就《关于建立财政涉企资金分配“绿色门槛”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指出,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企业应遵守节能环保法规,严格施行各项节能、排污国家和地方标准。截至项目申报日,两年内存在7种情形之一的企业,在财政资金分配中不予支持。

“绿色门槛”制度,是指各级财政、业务主管部门在安排涉及支持企业发展的各类资金时,按照与绿色发展的相关性,对企业实施差别化支持政策,确保财政涉企资金分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要求。

根据征求意见稿,将对节能、排污指标优于国家和地方标准,符合绿色发展和新旧动能转换要求的企业和项目,列入优先支持范围。包括:列入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清洁能源、新能源装备、现代高效农业、新材料、高端化工等重点新动能行业企业;主动开展质量标准体系建设,并通过国家和省相关审核认证的企业;主动参加“领跑者”活动,列入节能环保领域各类先进名单的企业;主动加严节能环保标准、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企业;主动开展或推动节能环保领域技术创新的企业;减少环境污染的项目等。

截至项目申报日,两年内存在7种情形之一的企业,在财政资金分配中不予支持。具体包括:

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认定,污染物排放或用能行为超标的企业。

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认定,建设项目有关节能环保手续不规范,违规建设的企业。

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认定或经法院判决,构成环境违法违规的企业。

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定,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企业。

还包括对河湖水生态或防洪安全造成不利影响的企业;被列入国家和地方企业环境信用“黑名单”的企业及其他应列入不予支持范围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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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姜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