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沿线绿色治理平台和中国的气候投融资项目

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2019年03月06日09:09分类:分析报告

“一带一路”沿线多数国家的经济基础薄弱,环境问题突出,在经济建设过程中,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是重要考量因素。沿线国家对外开放程度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低,缺少气候投资理念,为此中国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积极承担大国责任,引导中方企业在当地进行绿色投资,提出了建立绿色战略联盟,将环境治理与气候改善的相关经验分享给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相关方,在投资中保持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的平衡。“一带一路”沿线气候投融资呈现项目体量大,参与机构多,投资方式可选择性大的特点。本文将介绍“一带一路”沿线的绿色治理平台和中国的气候投融资项目情况,并提出在“一带一路”进行气候投资方面的建议。

一、“一带一路”沿线绿色治理平台

(一)强化绿色理念:“一带一路”绿色发展战略框架

针对“一带一路”国内国际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2016年环保部提出“一带一路”绿色发展战略框架。该框架的提出是为了在“一带一路”建设中更绿色化地进行产业输出、投资建设、技援合作,强化生态环保合作,规避生态环境风险。“一带一路”沿线涉及国家的人口众多,温室气体排放量巨大,如果依然采取粗放型的经济发展模式,《巴黎协定》设定的目标将难以实现。

该战略框架从四个层面进行设计:一是强化战略实施的顶层设计,实施绿色发展规划,特别是做好生态环保专项规划;二是要建立生态环境风险预警机制,精准识别和规避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合作的生态环境风险;三是加强对外投资合作行为调控, 激励对外投资、合作行为的环境友好;四是加强“一带一路”绿色发展战略实施的共通保障能力建设,建立完善的民间交流机制,详尽的宣传推广机制,发达的信息平台网络,做好绿色发展战略的实施支撑。具体战略内容见下图。

绿色发展战略框架

图1:“一带一路”绿色发展战略框架[1]

(二)加强绿色国际合作:“一带一路”绿色发展国际联盟

构建绿色金融体系,实现金融体系绿色化,发展绿色经济,不仅是全球经济发展新趋势,也是中国加强生态环保、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更是未来“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发展方向。

2017年5月14日,习近平主席在出席“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时提出建立“一带一路”绿色发展国际联盟,加强“一带一路”沿线各国创新合作,启动“一带一路”科技创新行动计划,开展科技人文交流、共建联合实验室、科技园区合作、技术转移四项行动。这一提议受到联合国以及社会各方的高度关注。该联盟致力于借助国际层面平台,促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环境保护、生态建设以及金融发展方面的合作。联盟的建立将有助于加强新形式下的南南合作、南北合作、多边合作和多方合作,将吸引更多的商业机构、绿色基金、气候基金、非政府组织(NGO)等团体进行环境保护方面的资金和技术援助[2]。目前,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中国生态环境部正在牵头建立该联盟,联合国际组织、企业、金融机构、智库及民间组织,尽快启动联盟工作。

(三)分享绿色治理经验:“一带一路”沙漠绿色经济创新中心

2017年6月24日,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与亿利公益基金会在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库布其沙漠共同成立启动了“一带一路”沙漠绿色经济创新中心。该中心的创立旨在搭建一个交流平台,将库布其30余年的沙漠绿色经济成功实践经验分享至全球荒漠化地区,推广库布其治沙经验、成果与技术,是推动“一带一路”绿色发展国际合作与科技创新的重要机制。

该中心下设三个业务平台,分别是“一带一路”生态技术研发平台、技术成果转移与应用平台、青年环境教育平台。中心工作内容是:开展科技创新推动沿线生态修复基础研究;培养生态修复与环境治理专业人才;举办环境保护培训和拓展活动增强青少年生态环保意识;开展带路沿线国家生态修复与绿色发展多边与双边合作;促进沿线国家生态修复产学研结合与科技成果产业化;分享荒漠化治理的中国经验,促进“一带一路”沿线各国生态治理与防治荒漠化国际合作[3]。

(四)凝聚绿色投资共识:“一带一路”绿色投资原则

为推动“一带一路”投资绿色化,2018年11月30日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与“伦敦金融城绿色金融倡议”共同发布了《“一带一路”绿色投资原则》。该原则在现有责任投资原则基础上,强化低碳与可持续发展理念,提高投资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水平。

为确保投资项目对气候和环境产生正外部性影响,支持《巴黎协定》的落实,该原则有以下七条倡议,包括将可持续性纳入公司治理,充分了解ESG风险,充分披露环境信息,加强与利益相关方沟通,充分运用绿色金融工具,采用绿色供应链管理,通过多方合作进行能力建设。

“一带一路”建设蕴含巨大气候投资机会。绿色治理平台的建立可为沿线各国建立应对环境问题共同体,提升环境风险应对能力。“一带一路”建设如果能够通过绿色输出、低碳发展的新理念,帮助沿线国家发展低碳经济,不仅可体现“一带一路”倡议平等互利、合作共赢、共同发展的宗旨,还能促进中国与沿线国家的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中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气候投融资项目

因“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气候风险较高,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低,基础设施建设落后,中国对其投资主要集中在清洁能源、清洁交通等基础设施上。一方面,这些投资能发挥基础设施的“乘数效应”,解决沿线国家迫切需求的持续稳定发展问题,改善人民整体生活水平;另一方面,基础设施的环境效益巨大,例如中国投资建设的巴基斯坦最大的水电站项目尼鲁姆—杰卢姆,该项目电站机组全部发电后,年发电量约为51.5亿千瓦时,占巴基斯坦水电发电量的12%,能解决巴基斯坦全国15%人口的用电紧缺问题,减排效应明显[4]。

截至2018年10月底,中国投资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清洁交通及清洁能源项目有51个,其中清洁交通类项目20个,清洁能源类项目31个(见表1)。项目遍布东南亚、南亚、西亚、中亚、欧洲、非洲等主要大陆。这些项目不仅可以满足当地居民的需求,提高整体生活水平,还可改善当地的气候条件。

案例

中国承建东非首条轻轨

2015年9月20日,由中国承建的东非首条轻轨在埃塞俄比亚首都亚的斯亚贝巴通车试运行。亚的斯亚贝巴轻轨项目全长32公里,包括一号线和二号线两条线路,分别贯穿城市东西和南北。该轻轨每天运行16小时,每天有244班轻轨往返于亚的斯亚贝巴城中,日均载客量约10万人次,将有力缓解亚的斯亚贝巴的交通拥堵。

该项目投资共4.75亿美元,其中85%由中国进出口银行提供贷款,15%由当地政府自筹。目前运营的轻轨是埃塞俄比亚整个轻轨项目的第一工程阶段,预计能减轻城市交通压力的10%,该项目的第二阶段修建目前正在等待后续资金的投入。

轻轨项目的运行将有效减少当地的碳排放。在轻轨未投入运行前,城市交通排放量占亚的斯亚贝巴城内总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大部分。2012年亚的斯亚贝巴温室气体排放清单显示,城中排放的480万tCO2e中,47%来自交通运输车辆。自2015年下半年通车至2018年5月31日,轻轨已安全运营985天,累计开行列车23万列次,运营里程达584.2万公里,共计运送旅客1.29亿人次,日均客流10.45万人次,历史最高单日客流18.5万人次[5]。轻轨的运行有效减少了亚的斯亚贝巴的温室气体排放,根据彭博慈善事业和中国绿色技术开发商比亚迪的预测,预计到2030年,亚的斯亚贝巴轻轨项目将累计为该城市减排180万tCO2e。2016年,亚的斯亚贝巴被授予2016年C40城市奖,在全球范围内展示了其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努力,而轻轨项目是其能够赢得此奖项的重要原因。该奖项肯定了亚的斯亚贝巴从柴油燃料公共交通向更生态友好型交通运输的转型。 

表1:中国在“一带一路”沿线的气候投融资项目

气候投融资项目

气候投融资项目

资料来源:中国一带一路网:https://www.yidaiyilu.gov.cn/info/iList.jsp?cat_id=10005;亚投行官网:https://www.aiib.org/en/index.html

三、对中国在“一带一路”沿线进行气候投融资的政策建议

(一)加强气候合作平台建设,提升气候治理国际影响力

中国可利用现有绿色平台推动气候合作,提供项目支撑服务,强化绿色输出。目前已有多个国际合作平台如上海合作组织、中非合作论坛、澜沧江——湄公河合作机制等,可充分发挥现有双边、多边环保国际合作机制,结合现有绿色平台构建气候合作网络,方便各国分享气候治理经验。另外,应加快创新气候合作模式,建设政府、智库、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的多元合作平台,发挥各方优势,完善国际气候治理体系。

(二)完善项目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增加气候风险透明度

有关部门应完善项目环境信息披露具体要求,公开环境效益相关信息以便公众监督。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有利于企业改善经营,有利于企业接受监管。企业在项目建设初期应披露项目建设中对生态环境的潜在影响和解决措施,以及建成后对当地环境的持续影响。具体披露包括环境效益指标、测算方法学等相关信息,并定期公布。企业应严格按照事前公布的措施和方法对项目进行建设,接受当地政府和环保组织的监督。

(三)加大可再生能源项目开发

“一带一路”沿线各国蕴含体量巨大的可再生能源,包括风能、太阳能、水能、潮汐能等,比如中亚、西亚多国日照时间长,光照强度大,具有丰富的太阳能开发潜力,另外这些国家地域辽阔,风能充沛,十分有利于风能发电;而东南亚、南亚地区多国拥有大量瀑布、河流等水资源,地势差明显,利于开发水电。虽然目前中国在带路沿线已投资了不少可再生能源项目,但仍存很大开发潜力,可加大对可再生能源的投资,因地制宜地发挥沿线国家巨大的能源优势,在环境友好的同时,也可解决沿线国家能源供应不足的问题。

附注

[1] 董战峰, 葛察忠, 王金南,等. “一带一路”绿色发展的战略实施框架[J]. 中国环境管理, 2016, 8(2): 31-35.

[2] 详见:http://jjckb.xinhuanet.com/2017-07/03/c_136412229.htm

[3] 详见:http://www.xinhuanet.com/energy/2017-06/26/c_1121212487.htm

[4] 详见:https://www.yidaiyilu.gov.cn/xwzx/hwxw/52755.htm

[5] 详见:http://www.sohu.com/a/233930118_157267

作者:洪睿晨  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助理研究员

指导:崔   莹  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气候金融研究室及碳金融实验室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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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姜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