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分析丨强制性CSR信息披露对于公司利润和社会外部效应的影响

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2018年11月21日17:49分类:分析报告

原文题目:The effect of mandatory CSR disclosure on firm profitability and social externalities: Evidence from China

原文作者:Yi-Chun Chen, Mingyi Hung, Yongxiang Wang

原文期刊:Journal of Accounting and Economics

关键词:强制性CSR(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信息披露  社会外部效应  国有控股企业  环境污染水平

一、研究背景与创新点

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企业的行为不再仅仅是个体行为,更应该考虑社会特别是利益相关者的影响。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简称CSR)已经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全球对于经济和环境可持续性的关注,引发了要求公司披露企业社会责任相关活动信息的趋势。其中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分为强制性信息披露与自愿性信息披露。在中国,为了缓解公众对于国内环境状况的担忧,中国政府在近些年采取了一系列CSR相关的活动。这些相关活动证实了CSR可以促进并且建设一个更加和谐的社会。2006年中国公司法要求公司在执行商业活动时进行CSR相关的活动,同时政府颁布了具体的与企业社会责任相关的行为。在这一大环境下,2008年12月,为了确保公司CSR公开披露的透明度,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选定的上市公司要求强制性披露CSR信息。强制CSR信息披露要求公司披露和环境,社会以及监管相关的非财务信息。近些年几个国家已经开始了强制CSR信息披露,比如马来西亚在2007年,中国丹麦和瑞典在2008年都开始实施强制性CSR信息披露。因此,本文着重研究环境污染相关强制性CSR信息披露对于中国公司绩效的影响。

本文的创新点及文献贡献主要在于:第一、在强制性CSR信息披露与公司绩效的关系研究中中引入附有中国特色的国有企业样本进行分析。从而对比国有控股公司的研究结果是否与其他公司有差异。第二,作者证明了强制性CSR报告既影响公司行为也影响环境污染水平。第三点,作者的研究补充了自愿性CSR信息披露对于资本成本以及信息环境益处的影响。

二、CSR信息披露理论分析

在过去的研究中,关于CSR信息披露的文献可以分为分为自愿性(voluntary)信息披露以及强制性(mandatory)信息披露的研究。在关于自愿性CSR信息披露的文献中,Clarkson et al.(2008)将自愿性环境信息披露文献分为三大类:首先是环境信息披露相关价值的研究,其次是关于披露潜在环境负债的研究,最后是关于环境信息披露与环境表现关系的研究。在自愿性环境信息披露与环境表现的研究文献中,Cormier et al.(2011) 和 Cho(2007)认为高污染的公司和环境表现差的公司相对于低污染和环境表现好的公司会自愿披露更多的信息。同时,Al-Tuwaijri et al.(2004)将环境披露信息控制在几个具体的变量上并证实了这些信息披露变量与公司绩效呈正相关的关系。

关于强制性CSR信息披露的文献中,Loannou(2014)基于所选的四个国家研究了强制可持续性公司报告的影响结果;同时Hung(2015)研究了强制性CSR披露和信息不对称在中国的影响。研究结果都显示强制性CSR信息披露更有利于提高公司的透明度。这些研究促使学术界更加关注于强制性CSR信息披露的研究。另外,学者们对于强制性信息披露研究分为不同的关注层面。Grewal et al.,(2015)着重研究于市场对于强制性披露的反应;Serefeim(2014)着重研究披露行为以及披露信息的环境;作者则主要研究强制性信息披露对于公司绩效以及社会外生性尤其是环境污染的影响。

三、实证分析与结论

本文通过did-psm(difference-in-difference;propensity score matching)即双重差分-倾向评分匹配方法进行回归分析,以上证和深证交易所A股上市公司筛选出样本处理组和基准组进行对比。得出以下结论:

(一)通过处理组与基准组的对比数据,加入公司规模等控制变量以及是否是强制要求公司虚拟变量后,回归分析得出处理组公司在强制性CSR信息披露后将会经历公司绩效的下降。具体则表现在ROA以及ROE比率的下降。

(二)通过进行对废水排放以及二氧化硫排放量的回归分析,以及处理组与标准组数据的对比,可以得出的结论是:强制性CSR信息披露对于受强制披露影响最大的城市而言将会经历废水排放的减少以及空气质量的提高。结合作者第一个回归分析的结论可以得出强制性CSR信息披露会产生积极的外部效应,但是基于损害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四、政策建议

通过以上结论,本文提出了两点建议。第一,应多研究强制性CSR信息披露对多种因素尤其是劳工伤害的影响。由于劳工伤害数据的有限性以及中国在劳工保护上法律的不完善,更应该引起重视和探究。第二,强制性CSR信息披露与各个国家法律法规紧密相连,中国在强制性信息披露方面依旧处于起步阶段而且有许多欠缺之处。因此,中国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应该更加重视强制性CSR信息披露对社会外部效应以及企业自身的影响。

原文摘要:

We examine how mandatory disclosure of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CSR) impacts firm performance and social externalities. Our analysis exploits China’s 2008 mandate requiring firms to disclose CSR activities, using a difference-in-differences design. Although the mandate does not require firms to spend on CSR, we find that mandatory CSR reporting firms experience a decrease in profitability subsequent to the mandate. In addition, the cities most impacted by the disclosure mandate experience a decrease in their industrial cities most impacted by the disclosure mandate experience a decrease in their industrial wastewater and  SO2 emission levels. These findings suggest that mandatory CSR disclosure alters firm behavior and generates positive externalities at the expense of shareholders.

文献分析:刘玮璐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博士生

指导老师:施懿宸  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助理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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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姜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