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绿色金融推动绿色转型

大众日报2018年08月31日10:45分类:分析报告

卢树立 曹超

绿色金融能够通过金融工具的作用,平衡环保诉求与市场主体利益之间的矛盾,带来环境改善、资源节约等公共效益,从而促进经济发展的绿色转型。

今年6月,山东省设立了总规模为100亿元人民币的绿色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投资山东清洁能源、绿色交通、绿色建筑等节能环保绿色产业和新技术、新材料等低碳领域新兴产业。作为十九大报告的重大战略部署之一,绿色金融已在我国取得了长足发展,但目前仍面临许多方面的制约:

绿色金融法律体系还不健全。首先,绿色金融立法层次相对较低。现有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机构大多是国务院及其相关部委,而作为我国最高权力机关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尚没有参与绿色金融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其次,业务、责任规定不明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绿色金融条款规定大多仅仅停留在建议性层面,对于市场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没有明确规定,缺乏必要的环境责任奖惩追究机制,大大影响了相关法律的实际执行效果。最后,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目前的绿色金融法律法规只是大概规定了政策框架、方针和意见指引,对于具体如何操作实施,没有给出相关标准,导致执行难度加大。

中介服务体系发展严重滞后。中介服务体系基础设施是推进绿色金融快速发展的关键一环。绿色金融的发展需要大量资金、技术的投入,其业务包括碳排放交易、环境风险评估及转移等分工复杂的绿色产业链,需要专业性的中介机构提供基于复杂分工的一系列中介服务,促进金融机构绿色金融经营活动的顺利实施。现阶段,我国的中介服务机构,如律所、会所、咨询公司、评级机构等,鲜有涉及绿色金融相关领域,其它诸如绿色银行、环境风险评估机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等尚未建立。

绿色金融产品创新力度明显不足。在绿色金融产品种类极为丰富的国家,不仅开发有针对个人、家庭以及企业的绿色信贷产品,还有碳期货、碳期权和绿色资产抵押支持证券等绿色衍生品,而且其绿色金融服务覆盖国民经济的几乎所有行业,极大地促进了绿色金融的快速创新发展。目前,尽管我国绿色债券发展迅猛,但我国的绿色金融体系以银行为市场参与主体,绿色金融产品以传统商业银行的绿色信贷为主,而绿色产业基金、绿色保险等金融产品发展严重滞后,碳金融相关衍生产品几乎处于市场空白。我国绿色金融产品种类及其创新能力的严重不足,难以满足市场主体对不同期限绿色金融产品的投融资需求。 缺乏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一方面,政府对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绿色行为给予的优惠、补贴和财政贴息力度不够,不能有效降低市场主体的成本,其绿色生产经营主动性和内在动力不高。另一方面,市场主体的绿色环保和社会责任意识不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容易受利益驱使,无视生态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商业银行等主要金融机构尚未在公司治理层面上建立制度完善的绿色金融相关的约束激励机制,我国绿色金融相关政策也尚处于建议性和指引性意见,缺乏严格的制度约束和惩罚机制,造成市场参与主体的主观能动性较差。

绿色金融能够通过金融工具的作用,平衡环保诉求与市场主体利益之间的矛盾,带来环境改善、资源节约等公共效益,从而促进经济发展的绿色转型。进一步促进我国绿色金融的发展,应更加重视如下几项工作:

完善绿色金融的机构建设。首先,由国家出资,发起建立由中国生态发展银行、地方性绿色银行和商业银行生态金融事业部等组成的现代绿色银行体系。同时,在机构层面上,鼓励商业银行设立绿色金融事业部开展绿色信贷。其次,建立各种形式的绿色投资基金。利用基金在投资运作方面的专业管理经验,提高绿色投资项目的盈利能力。同时,要通过积极尝试建立和推广PPP模式的绿色产业基金,撬动几倍甚至十几倍的民间资本参与绿色股权投资,弥补财政缺口。

完善财政对绿色金融的政策支持。首先,健全财政贴息机制,加大对绿色信贷的贴息力度。具体可给予商业银行或政策性银行等一定财政贴息权利,以市场化手段形成正向激励机制。其次,降低银行和企业发行绿色债券的门槛,鼓励其通过发行绿色债券融资,通过政策支持,降低绿色债券的融资成本。最后,建立绿色企业IPO通道。发挥资本市场的直接融资功能,适度放宽绿色企业上市的条件,对于绿色企业的转板、IPO申请和再融资,优先给予相关金融服务。

完善绿色金融的基础设施。首先,加快碳交易和排放(污)权交易市场建设。国际经验表明,碳交易和排放(污)权交易市场建设是降低减排成本、提高减排效率的重要金融基础设施。其次,开发绿色股票指数。开发和推广绿色股票指数是国际上改善资本市场投资结构的重要做法,可以推动机构投资者提高绿色投资。最后,建立绿色投资者网络。政府相关部门及重要金融机构应积极发起建立绿色投资者网络,对于绿色金融市场主体的环境责任实施严格监督。同时,应积极开展针对绿色金融市场参与者的绿色消费教育,提高绿色投资者的风险管控和投资盈利能力。

完善绿色金融的法律体系。首先,可以在部分省份和行业进行绿色保险试点工作,待积累相关运作经验形成示范效应后,再逐步将绿色保险制度推向全国和更多行业。政府监管机构要积极行动,择时颁布《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细化环境污染风险评估和损失赔偿标准,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其次,明确银行等贷款性金融机构的环境法律责任。通过完善《商业银行法》相关条款,对商业银行信贷融资项目的环境责任及风险等进行具体规定,从而规范商业银行的日常信贷行为。最后,建立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机制。运用法律的强制性,要求市场企业定期公布其生态环保信息,并确保信息准确、完备,通过提高其社会使命意识,促使企业不断改进技术。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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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姜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