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金融的可持续发展 ——基于环境信息披露的视角

《金融市场研究》第70期2018年08月17日16:17分类:分析报告

作者:管晓明(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文章为作者学术研究,不代表供职单位意见。

绿色金融可持续发展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指绿色金融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问题,二是指绿色金融自身按照成本-收益原则体现的商业可持续问题。

全球绿色金融发展普遍面临外部性和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制约了资金供求双方参与的积极性。完善的绿色金融全链条环境信息披露机制,不仅能提高市场透明度,降低信息不对称,还可以对环境污染企业和行为形成有效制约和倒逼,利用市场机制助力经济绿色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实现绿色金融商业模式可持续与经济社会绿色发展可持续的有机统一。环境信息披露领域的研究和实践已成为绿色金融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和前提。

环境信息披露的国际经验

国际环保组织等国际机构率先对环境信息披露工作进行探索。1992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政府间谈判委员会通过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最早在国际环境信息披露领域进行探索,倡议和要求企业披露环境信息。可持续保险论坛(SIF)在推动保险业监管机构信息披露、实现环境风险成本内部化等领域进行有益探索。联合国国际会计和报告标准政府间专家工作组形成《环境会计和报告的立场公告》、《企业环境业绩与财务业绩指标的结合》等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文件,鼓励企业编制并披露环境会计信息。2000年开始,全球报告组织(GRI)发布《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南》,成为全球使用最广的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引。GRI最新版信息披露标准将于2018年7月实施,实现信息披露强制性、自愿性、可靠性、及时性与可比性的统一。依托G20机制,2016年中国发起成立G20绿色金融研究小组,提出的强化环境信息披露等倡议写进G20杭州峰会领导人公报,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环境风险分析、改善金融机构环境信息可获得性等倡议写入2017年汉堡G20行动计划,成为推动环境信息披露和全球绿色金融可持续发展的里程碑。

发达经济体对环境信息披露要求不断细化和完善。英国率先对全球范围内满足标准的大企业披露碳排放信息和应对措施做出明确规定。CDP项目(Carbon Disclosure Project)要求全球性大企业自2000年起以碳报告年报公开碳排放信息以及为气候变化所采取措施的细节,成为碳排放和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国际模版。法国是全球最早为环境信息披露提供立法保障的国家之一,《能源转型法(2016)》明确要求机构投资者披露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等信息,并建立“能源与生态气候转型”公众标签,帮助投资者识别合格产品。美国在《资源保护和回收法》《清洁水法》等法律法规中对企业披露环境信息也做出明确要求。

全球主要证券交易所成为环境信息披露的重要平台。为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纽约证交所、纳斯达克证交所、伦敦证交所等全球65家交易所积极推动环境信息披露工作,发挥资本市场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独特作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发布全球经济系统内首个气候风险披露规定《关于气候变化相关问题的披露准则指引(2010)》。香港联交所发布《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指引(2015)》,要求在港上市公司自2016年开始的财务年度发布ESG报告,对环境和社会范畴涉及的一般披露指标和关键绩效指标实施“不遵守就解释”的规定,2017年对环境范畴涉及的全部指标提升至“不遵守就解释”的半强制性披露原则。

绿色金融双边合作机制积极推进环境信息披露试点。中英两国将环境信息披露工作纳入经济财金对话议题并成立中英绿色金融工作组,鼓励两国金融机构开展环境信息披露工作试点,对ESG与财务表现正相关性进行分析披露。中法双方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巴黎协定》框架下,强化金融机构环境风险分析和管理,分享开发风险建模技术经验,要求本国机构投资者披露投资策略中纳入气候相关风险、向低排放转型等因素,推动环境信息披露的设计和实施等。

国内外环境信息披露研究进展

20世纪70年代以来,国外有关环境信息披露的研究逐渐增多,主要围绕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特征、披露渠道 、披露方式、披露动因、国家和行业披露差异、披露作用等方面展开,采用定性、定量等方法进行了大量研究和探索。

国内环境信息披露工作尽管起步较晚,但相关研究和实践进展迅速,逐步形成三个研究体系,即法律法规层面实现环境信息披露的强制性、企业财务会计层面实现环境信息披露的规范性、社会责任层面实现信息披露的主动性和定期性。在研究内容上,重点围绕环境信息披露的动因、应用和潜在作用以及制约环境信息披露质量的因素等三个领域展开并取得一系列成果。

在环境信息披露影响因素分析领域,研究认为公司性质、股权结构、行业差异、行政处罚成本、法律法规、公众意识和社会监督等方面对环境信息披露影响显著。在探索制约环境信息披露质量的因素方面,公司管理层、股权结构、公司债权人、投资人状况、制度压力与市场压力、相关技术改进等因素对环境信息披露质量影响显著。而对于环境信息披露潜在作用研究方面,认为在降低上市公司融资成本、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和绿色发展转型、减少绿色金融发展负外部性问题、提升社会对环境和气候风险认知度等方面具有重要推广价值和社会效益。此外,随着国内绿色金融实践发展和业务多样化、复杂化、国际化程度提高,对于环境信息披露更深层次的研究和应用也在持续推动。

国内环境信息披露探索与实践

随着绿色金融发展加速以及对环境保护重视程度不断提高,特别是《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建立上市公司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制度以来,国内环境信息披露取得积极进展,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披露步骤更加明晰,披露主体日益广泛。自2007年开始,环境信息披露领域相继出台多项法律法规,分步骤、区别化实施强制性披露要求,在披露主体和披露形式上不断丰富。

证监会拟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分步走实施方案。已多次修订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涵盖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企业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行、重大环境事件等具体信息披露要求,对其他企业鼓励以自愿方式披露有关环境信息。2017年,对属于环保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污单位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在年报、半年报中已实现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要求,对其他上市公司实行“不遵守就解释”的政策。未来将在继续修订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基础上,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将适用于全部上市公司。

环保部推动上市公司环境重点监测企业分类分步实施环境信息披露。对沪深3000多家上市公司中属于环保部确定的国家重点监控的165家企业,逐步实现环境信息披露全覆盖。对省市级环保部门确定的重点监控企业,积极核实相关名单并要求其披露管理信息。对至少一家主要子公司属于各级环保部门确定的重点监控企业,作为母公司的上市公司也要通过各类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及时披露相关子公司重大环境违法处罚等环境信息。

披露主体由非金融企业逐步向金融机构扩围。除要求上市公司、重点排污企业披露环境信息外,国内商业银行、券商等金融机构自发自愿披露环境信息已走在全球前列。部分金融机构已将资产端涉及的环境信息、社会责任报告信息等纳入披露范畴,通过建立信息报送系统、完善信息测算方法等途径测算客户经济活动对环境的影响,为内部决策提供依据。

披露内容日趋完备,披露原则更加科学。国内环境信息披露总体上处于由定性向定量、由宏观向微观、由自愿向强制、由分散向集中披露的转变和完善中。

披露内容不断充实和完善。国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不断扩展,正由环境会计信息、污染排放信息、能源消耗信息、环境管理信息四类数据信息披露,向涵盖公司治理体系、管理和战略、行政处罚等内容扩展和细化,披露数据和形式逐步向可持续性、可比性、清晰性和一致性等原则靠拢。

披露目的和服务对象更加多元化。环境信息披露正在向兼顾监管部门防范环境风险、强化市场监管需求、满足信息披露者和使用者市场化投资决策、产品研发需求等多个目标改进,信息披露与使用的匹配度不断提升。

披露原则更加科学合理。国内环境信息披露正经历由单纯披露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规模和绿色资金使用状况等与环境污染直接相关的信息,逐步向环境责任报告、环境污染对经济社会的影响等阻力更大、专业性更强的间接信息披露并重方向发展,从单纯定性披露向准确测度气候变化、环境污染等对经济、社会造成的损失以及对整个系统性风险影响的定量披露转变,从披露主体单纯的内部披露向包括第三方机构外部披露的双重信息披露升级,披露的透明度、可校对性、前瞻性不断提高。

披露激励约束机制不断完善。积极构建强制性和鼓励性措施协同发力的环境信息披露机制。在自愿披露基础上,国内正积极探索强制和鼓励并举、分层次信息披露措施。对于大型机构和企业,通过规范相关披露标准和披露框架,明确需要强制披露的内容和强制披露的义务;对于中小型机构和企业,通过探索一系列鼓励政策,引导其主动、自愿履行环境信息披露义务。

鼓励信息披露的市场化引导机制正在形成。监管部门积极探索将环境信息披露作为相关机构开展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业务准入的重要指标,构建政府引导和市场参与的良性机制。各类行业协会通过建立披露机构白名单制度,对披露良好的机构予以表彰,提升其绿色声誉。市场主体逐步将环境信息披露作为业务开展的重要依据,实现环境信息披露与企业融资成本的挂钩。

信息披露质量和共享度不断提高。相关部门正着手运用大数据和计量统计技术,研发引进有利于提升环境信息披露数据质量的技术、方法和模型,对环境披露数据核对校验。发改委出台24个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并测定企业行业排名,将企业产量等关键指标与温室气体排放数据比较,核实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国家开发银行运用概率论和数理统计技术研发模型,对环境信息披露数据的准确性、合理性及异常值验证判断。

环境信息相关统计数据库初步建立。各省市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已陆续建成企业环境信息自行监测平台。2017年全国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已建成投运,按照及时性、准确性原则实时公布企业污染排放、超标、违规处罚等信息。部分民间组织和NGO组织也在积极构建环境信息共享平台,如公众环境研究中心(IPE)已搭建环境信息数据库,为强化舆论监督提供依据。

国内环境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国内环境信息披露取得积极进展,但仍面临披露主体和披露内容有限、披露标准缺失、披露不规范,绿色金融全链条信息披露缺乏整体设计安排,信息披露和使用难以有效监管,各信息披露主体和管理部门合作与信息共享不畅等问题,不利于推动绿色金融可持续发展。

披露的广度和深度严重不足。由于缺乏有效的内外部约束机制,国内环境信息披露主体数量偏少,信息披露的全面性严重不足。据Wind统计,2016年国内106.7万家各类企业中定期披露环境信息的仅1万多家,而对环境信息披露要求最明确、披露能力与意愿相对较强、披露渠道最规范的上市公司中,纳入国家重点监控并实施强制性信息披露的仅165家。在信息披露过程中,企业为维护自身形象存在显著的避重就轻、选择性披露等问题,信息披露大多以定性描述为主,缺少定量说明,不仅削弱了信息披露的有效性,也增加了第三方机构对绿色项目和绿色企业评估的难度,不利于国内绿色金融风险的防控。

标准缺失影响信息披露质量。国内企业环境信息披露仍缺乏统一标准,信息披露规范性有待提升,相关法律尚未对企业信息披露的形式予以明确规范,环保部、证监会等针对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内容、格式出台的规定大都为指导性意见或准则,对重污染行业采取强制披露而对其他行业采取鼓励和自愿披露原则,导致企业和行业间环境信息披露形式、内容、频率等方面可比性差,披露质量不高。尽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管理规章已进行多次修订,在环境信息公开的内容和指标等方面不断明确和细化,但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和惩戒措施,仍难以确保信息披露的质量和可比性。

环境信息碎片化问题严重。绿色金融相关信息披露长期缺乏全链条整体设计和制度安排,涉及环境相关信息散布于发改委、财政部、环保部、人民银行、证监会等多个管理部门,各部门对所辖业务涉及的环境信息披露要求存在明显差异,部门间也缺乏有效的信息沟通和共享机制,导致环境信息碎片化、部门分割等问题严重。受部门利益影响,目前尚未建立全国统一的环境信息发布和共享平台。尽管个别民间组织在环境信息收集和整理领域进行了大量探索和努力,但由于缺乏政府必要支持,在相关数据采集整合等方面仍存在明显短板,难以有效满足各类机构、投资者以及政府部门的决策需要。

信息使用的规则和监督约束机制不完善。环境信息披露主体往往同时扮演信息发布者和使用者双重角色。作为信息发布者,存在隐瞒对自身不利信息的动力,而作为信息使用者,又存在对信息真实性、全面性的内在诉求,披露与使用存在天然冲突。环境信息核查、鉴证、评级和指数公司等第三方机构依据相关信息开展业务时,存在为降低数据核查成本主动放弃核查的可能,难以确保信息质量和使用、评价结论的客观公正,特别是在行业监管缺失和同业竞争压力驱使下,第三方机构存在选择性使用数据迎合自身利益和客户需求的动力,不利于构建行业生态和防范风险,成为制约绿色金融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阻力。

完善环境信息披露和使用建议

不断完善环境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和政策支持体系。应结合国内绿色金融发展的新情况、新阶段,尽快修订和完善涉及环境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相关管理办法和配套实施细则,明确并扩大信息披露主体范围,健全信息披露规则和内容,强化相关管理部门政策合作与兼容机制,构建符合国情的多层次环境信息披露法律法规体系、政策支持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为鼓励各类企业、金融机构依法合规披露环境信息提供保障。

统一环境信息披露和使用相关标准。应尽快制定和统一环境信息披露规则、披露渠道和披露标准,建立并完善环境信息披露指标体系,将环境污染、资源能耗、碳排放、行政处罚、社会责任等信息纳入指标体系,实现环境信息披露质量提高与披露成本降低的兼顾,对避重就轻、隐瞒信息、虚假披露等行为形成有效约束。积极参与相关国际标准的研制,借鉴英国气候领袖指数、澳大利亚五维评价法、标普500声誉评分法、明晟(MSCI)ESG评价标准等国际环境信息披露方法,规范环境信息使用、评价、审计等相关标准,尽快出台统一的认证、评级标准和方法,提高披露和使用的质量和公信力。

构建统一的信息披露平台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快完善环境信息披露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动全国环境信息统一披露平台和环境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实现企业污染排放信息、能源消耗信息、违规处罚信息、绿色项目融资信息、社会责任报告等环境相关信息的全覆盖和及时准确公布。不断培育和提高各类主体的环境责任意识,加强舆论监督,提高环境信息披露的市场透明度和约束力。

强化环境信息披露和使用监管。从披露与使用两端发力,构建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加强部门监管合作,从监管理念、制度设计、日常管理等方面明确违规披露的联合惩戒措施,发挥行业协会信息披露的引导和自律作用。强化环境信息使用环节监管,规范第三方评级、评价要求,引入环境信息审核审计、追责处罚等约束机制,运用大数据技术提高环境信息数据全链条可追溯性和法律可追偿性。引入强制性第三方认证和市场化、专业化外部审计制度,探索双评级、多评级校验模式,对第三方机构环境信息使用和评价行为予以约束。建立重大环境风险申诉制度,杜绝地方政府干预环保执法和环境信息披露工作,实现政府、市场、公众在提升环境信息披露质量和强化使用监管方面的合力。

构建绿色金融业务全链条信息披露机制。加快推动披露主体由绿色金融资金需求方向资金供给方和投资方的扩展,鼓励更多类型金融机构主动披露环境信息,加快建立政府环境负债信息披露制度,构建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各类型企业、机构投资者等在内的绿色金融业务全链条信息披露机制。不断完善信息披露内容,实现环境绩效、财务绩效、社会绩效等信息的有机统一,推动金融机构环境压力测试,强化碳排放、碳足迹等信息披露,提高环境信息披露和使用效率,为绿色金融可持续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监管有效、行业规范、经济社会效益共赢的外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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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曹梓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