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减排对金融机构的风险分析:碳减排风险量化

中国金融信息网2018年08月03日11:00分类:分析报告

编者按:为提升全球金融机构识别和管理环境风险的能力,提供可借鉴和参考的国际最优实践,2017年上半年,受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绿金委)委托,工商银行牵头绿金委多家成员单位,共同撰写全球第一本环境风险分析理论、方法、模型的案例研究书籍——《金融机构环境风险分析与案例研究》。该书于日前正式出版发行,书中的方法和模型覆盖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多种金融业态,具有广泛的应用基础和参考价值。近期,中国金融信息网将为您连载本书主要内容,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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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碳减排的风险定价

(一)气候变化及其风险

气候变化。人为原因导致的气候变化,已经成为越来越严重的环境问题,对地球生态系统、粮食生产、公共卫生和安全都会带来持久而广泛的灾难性影响。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已经成为全人类面临的共同挑战。2015年12月,在巴黎气候大会上通过的里程碑式的《巴黎协定》,明确要求把全球平均升温幅度控制在工业革命前的2℃之内,并为实现控制在1.5℃之内的目标而努力,为此各国将尽快实现温室气体排放达标,并在21世纪下半叶实现温室气体全球净零排放。(政府间气候变化专业委员会IntergovernmentalPanelonClimateChange,IPCC)估计,截至2011年,已经累积排放的温室气体碳当量已经达到约1900吉吨,意味着2011年以后的全球“2℃碳预算”大约为1000吉吨[1]。IPCC估计,减排成本(不包括避免气候变化所带来的效益)所对应的21世纪全球总体消费增长率每年降低0.04%~0.14%,在此期间总体消费预计会以每年1.6%~3%的速度增长[2]。

转型风险压力点:碳定价。(1)碳定价途径。政府的减排承诺,必须通过主要排放领域的重点排放机构及设施的强化减排行动来实现。主要途径是通过碳税或碳排放权交易等碳定价措施,将温室气体减排成本内部化到企业的成本结构之中,最终通过企业行为的改变推动实现整体经济和社会生活的低碳转型。根据世界银行的报告,截至2016年10月,全球已有约6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施或计划实施碳定价工具,覆盖约70亿吨碳当量排放,占全球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13%。(2)碳排放权交易。作为最引人瞩目的碳定价措施,碳排放权交易是基于“总量与交易”原理的市场化机制,政府确定排放总量上限后,将碳排放权配额分配给重点控排行业的控排主体,并允许它们通过市场交易活动出售多余的配额,或购买不足的配额用于履约。(3)碳风险分析思路。由于物理风险的促发主要基于特定的地理及气象条件,而转型风险的促发则主要来自政府的控排措施及由此带来的合规压力,因此对于企业和金融市场而言,相较于物理风险,转型风险将成为更为常态化的风险来源,而碳排放权交易等带来的市场化碳定价机制,则是转型风险的主要压力点。在本章的后续部分,我们将主要基于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下的碳价压力因素来分析企业及金融市场面临的碳风险。

(二)碳价影响因素综合来看,目前学者们总结的影响碳价的因素[3][4][5],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四大类:

1.经济因素

宏观经济状况。当经济形势好时,工业、交通、电力等碳密集行业生产需求的提升必然将导致碳排放增加,需求量增加导致碳价上涨。

能源价格。碳价对于能源市场价格比较敏感,其中碳价与煤炭等化石能源价格呈负相关关系,与清洁能源价格呈正相关关系,化石能源价格越高企业使用清洁能源动机就越强,排放减少导致碳价走低;反之清洁能源价格上升会降低企业使用清洁能源的动机,排放上升将推高碳价。

碳减排技术。当碳减排技术不断提高时,企业减排成本将降低进而使碳价下降,因此按技术水平不断提高的趋势假设,在其他因素保持稳定的情况下,碳价将会有一个下降的趋势。

2.气候因素

气候变化。短期气温异常会增加空调及采暖设备的使用,增加碳排放量并推动碳价上涨;降雨则会使水力发电占比增加,暂时拉低碳排放量并降低配额需求,可能引发碳价下跌;气候变化效应不断增强,则会强化政府的控排力度并使碳价维持在高位。

气候谈判。碳市场本身就是国际社会为应对气候变化达成的减排协议下的政策产物,因此受供给方政策和国际气候制度的影响很大。

3.政策因素

控排政策。碳排放标准、控排目标、碳税等控排相关政策,直接决定减排的规模和程度,以及碳市场的运作模式,均会对碳价产生影响。

配额政策。碳排放权配额分配方式是影响初始价格的直接因素,免费分配方式下配额的初始价格为零。拍卖分配方式下竞拍产生的价格即为配额的初始价格,配额政策宽松会降低企业的需求,从而使碳价下跌;此外,碳信用存储和借贷政策,也会直接影响碳价。

减排项目数量。减排项目签发量的提高会降低其二级市场价格,进而拉低碳价。

交易成本。碳交易的成本越大,会限制碳市场的碳供给,使二级市场碳价上涨。

碳价影响因素

4.决定碳价的因素

价格本质上是由供求决定的[6]。上述所列的各类因素,无论是经济因素、气候因素还是政策因素,最后直接或间接影响的都是供求关系。价格作为供求关系的量化指标,无非是对当前供求关系的反映,或者是对未来供求关系的预期。这也是决定碳价的根本因素。

(三)影响碳价的政策杠杆

碳市场作为人为创设、规制并直接服务于特定减排政策目标的特殊市场,其供求关系较之普通市场要更复杂一些。由于碳排放权配额的供给主要由相关政策决定,因此碳市场的供求关系很大程度上直接受政策杠杆的影响。主要的政策杠杆有两种:一是一级市场的基准线选择;二是二级市场的碳价调控机制。

1.基准线选择

在一级市场上,基准线实际上是在行业发展水平基础上,对行业减排力度的一种度量。在确定控排总量目标之后,行业基准线如何选择,直接决定着控排门槛的高低和尺度的松紧。在免费分配配额的情况下,基准线是决定配额供给最重要的显性尺度;即使在拍卖等有偿分配方式下,基准线仍然是影响配额供给的隐性标尺。作为一级市场的政策杠杆,在行业发展与排放控制两个政策目标的平衡,以及常规减排与强化减排等不同政策力度的拿捏方面,基准线都可以为政府提供改变配额供给进而影响碳价的选择空间。

2.碳价调控机制

碳价调控的必要。在二级市场上,碳价过低或过高都会损害碳定价机制的有效性,甚至出现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EU ETS)第一阶段曾经有碳价崩溃等市场失灵的现象。碳价过低无法对企业形成足够的成本压力并促使其真正重视减排,碳价过高则会对企业施加过重的成本压力导致其难以承受。因此,政府有必要确定合适的碳价调控区间,并在碳价波动溢出这个区间后进行必要的干预。

碳价调控手段。碳价调控机制的核心,是通过政府干预直接影响二级市场的当前供求关系,使碳价波动回落到合适的区间之内。政府干预手段主要有两种:一是在碳价过低时进行公开市场操作,委托市场平准基金直接进场买进配额,回收部分流动性;二是在碳价过高时进行配额公开拍卖,将政府预留的配额储备投放市场,向市场注入流动性。

调控机制的影响。事实上,鉴于政府本身的强大信用,碳价调控机制存在本身就会让市场参与各方形成一种强烈的心理预期,在未出现系统性风险事件的情况下,往往会使碳价波动自动维持在调控区间之内。北京碳交易试点2013年启动并建立碳价调控机制以来,碳价波动至今从未超过20~150元/吨的调控区间。

二、中国碳定价进展

中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启动后,初期覆盖的排放规模即会达到30亿~40亿吨,占目前全球碳市场覆盖的排放规模的一半以上,地位举足轻重,动向举世瞩目。目前,中国七省市碳交易试点已经成功运行近4年时间,在定价机制方面已经较为成熟,这也为未来中国全国碳排放权市场中形成公允的定价提供参考。

(一)中国的减排政策与行动

1.我国碳排放现状

国家碳排放核算。2013年2月,《中国气候变化第二次国家信息通报》披露,2005年中国温室气体排放总量中,二氧化碳排放59郾76亿吨,占比80.03%,其中能源活动排放54.04亿吨,占90.4%[7]。2017年1月,中国政府向《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秘书处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气候变化第一次两年更新报告》披露,2012年中国二氧化碳排放量(不包括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为98.93亿吨,其中能源活动排放86.88亿吨,占87.8%[8]。

国际机构关于中国碳排放的研究。世界银行2016年公布,中国2005年化石燃料燃烧和水泥生产过程中二氧化碳排放量为57.90亿吨,2013年为100.21亿吨[9]。根据美国能源信息署(EIA)的数据,中国2005年能源消费引致的二氧化碳排放为54.31亿吨,2014年为93.77亿吨,比2013年减少1.51%[10]。根据英国石油(BP)的数据,2005年中国能源消费引致的二氧化碳排放为61.59亿吨,2016年为91.23亿吨[11]。根据EIA数据,从2014年开始中国二氧化碳排放量首次出现负增长;根据BP数据,2015年和2016年中国连续两年出现负增长。

中国二氧化碳排放量

2.减排政策框架与目标

在国际遏制气候变暖、控制二氧化碳排放的背景下,中国作为负责任的大国,不断明确自己的减排义务,推出了一系列的碳排放约束目标。

减排领导机制及政策。2007年6月6日,中国制定并发布了气候发展战略——《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这是发展中国家第一个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家级方案。方案指出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总体目标是: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要取得明显成效,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不断增强,和气候变化相关的科研能力和水平取得新的进展,社会公众的气候变化意识得到较大提高,气候变化领域的机构和体制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同年6月成立了由总理领衔的“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作为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减排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2010年8月,国家发改委下发《关于开展低碳省区和低碳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试点将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纳入当地“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行动目标、重点任务和具体措施,研究运用市场机制推动实现减排目标。2011年12月,国务院发布《“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明确了到2015年控排的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2016年11月,国务院关于印发了《“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为确保完成“十三五”规划纲要确定的低碳发展目标任务、推动我国二氧化碳排放2030年左右达到峰值并争取尽早达峰提出了总体要求、主要目标及工作思路。

40%~45%目标。2009年11月,为推动哥本哈根气候大会达成协议,中国政府向国际社会郑重承诺:到2020年单位GDP碳排放强度比2005年下降40%~45%,将它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同时建立全国统一的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2014年9月,国家发改委组织编制了《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规划(2014—2020年)》,再次提出到2020年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行动目标全面完成,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这一承诺不仅体现了中国作为负责任的大国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中的作用,也体现了中国实现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决心。

碳排放峰值目标。2014年11月,在北京APEC会议期间,中美发表了《中美气候变化联合声明》,我国政府首次提出到2030年左右二氧化碳排放达到峰值且将争取尽早提前达峰。

60%~65%目标。2015年6月30日,中国向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秘书处提交了应对气候变化国家自主贡献文件《强化应对气候变化行动:中国国家自主贡献》,再次提到了二氧化碳排放2030年左右达到峰值并争取尽早达峰,并且提出了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要比2005年下降60%~65%的目标;2015年9月25日,习近平主席在华盛顿同时任美国总统奥巴马举行会谈,双方发表了《中美元首气候变化联合声明》,进一步提出到203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要比2005年下降60%~65%,并计划2017年启动全国碳排放交易体系。

2℃目标。2015年12月,包括中国在内的近200个国家在《巴黎协定》中一致同意,将全球平均气温升幅控制在工业化前的2℃之内并尽量控制在1.5℃以下,且争取在21世纪下半叶实现近零排放。

中国碳约束目标相关政策

3.减排进展分析

40%~45%目标实现在望。如果以BP最新碳排放数据及《中国统计年鉴》GDP数据为基础核算,则2005年中国单位GDP碳排放强度为3.26吨/万元,2016年为1.83吨/万元,与2005年相比下降了43.87%。以2005年为基础,若实现2020年单位GDP碳排放下降40%~45%、2030年下降60%~65%的目标,则2020年单位GDP碳排放需要达到1.793~1.956吨/万元,2030年需要达到1.141~1.304吨/万元。从这个角度看,2016年我国已经达到单位GDP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的目标,并有望超额实现2020年下降45%的目标,同时为2030年目标的提前实现打下基础。国家信息中心相关研究的预测结果显示[12],2020年我国能源消费与碳排放总量预计分别达到48.97亿吨标煤和98.9亿吨碳当量,碳排放强度将比2005年下降51.48%,超额完成下降40%~45%的目标。

单位 GDP二氧化碳排放强度

2030年达峰情景研究。2014年11月,中美双方共同发表了《中美气候变化联合声明》,中方承诺2030年二氧化碳排放达到峰值且将努力早日达峰;在此基础上,中国在自主贡献文件中明确提出,以2005年为基准年,在2030年碳排放强度下降60%~65%。面对逐渐收紧的减排目标,国内外许多机构基于财政、税收、技术支持等措施严格程度不同、设定不同的减排情景以对我国碳排放达峰情况进行研究(详见表7-4、表7-5),且结论几乎一致认为我国可以在2030年或之前达峰。我国早日达峰的承诺不仅体现了我国的大国担当,也反映了国际社会对我国减排行动的期待。若要努力兑现承诺,不仅对我国未来全国碳市场基准线水平设置提出了严格要求,也推高了相关主体对未来全国市场碳价的预期。

主要机构关于中国碳排放达峰情景的分析

部分学者关于中国碳排放达峰情景的研究

部分学者关于中国碳排放达峰情景的研究 2

(二)中国碳市场建设进展

继2011年10月国家发改委批准七省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后,深圳、上海、北京、广东、天津于2013年下半年相继开市交易,湖北、重庆也分别于2014年4~6月启动交易。七个试点省市至今均已顺利完成了3~4年的履约任务。同时,全国碳交易市场也计划于年内启动,各项准备工作正有序进行。

1.试点建设情况

七个省市的碳交易试点,在机制设计方面总体上都主要以EU ETS为蓝本,涵盖了配额总量、覆盖范围、控排门槛、配额分配、监测报告与核证制度、抵消机制以及遵约及处罚等制度。

总量及覆盖范围。各试点地区结合自身经济发展、二氧化碳强度目标及企业历史排放等数据,制订了碳交易政策覆盖范围内适度增长的温室气体总量目标。七省市控排总量占各自排放总量的40%~60%。其中,控排总量最小的为深圳,最大的为广东。同时,各试点地区依据自身产业结构,以市场规模和效率为出发点,分别设置了不同的纳入门槛和行业范围。其中,北京、深圳等以第三产业为主的城市排放总量小、纳入门槛低,覆盖主体多为服务行业的企事业单位;湖北、广东等省则以钢铁、水泥、化工、电力等高排放工业为主。

MRV。各试点地区均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核证报告体系,包括行业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备案第三方核查机构、搭建电子报送系统(天津为纸质报送)等。履约及处罚。各试点地区的履约日均集中在6月(天津为每年5月31日),但对于未履约企业的处罚力度参差不齐。其中北京市通过地方人大立法,未履约企业需按市场均价3~5倍罚款。而天津对未履约企业除限期整改外,仅为3年内不享受优惠政策。

抵消机制。七省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均将CCER项目纳入各自的抵消机制,为其创造了预期稳定的规模化需求。值得一提的是,2017年3月17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公告暂停了CCER项目备案申请的受理,并因施行中存在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量小、个别项目不够规范等问题,将着手修订《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目前,CCER项目处于“休克”状态。

2.试点市场表现

到目前为止,我国碳市场的主体仍是现货交易,主要包括七个碳交易试点省市各自的碳排放权配额和CCER项目减排量两类交易产品。碳配额市场方面,截至2017年7月31日,七个试点碳市场碳配额累计成交量为1.88亿吨,累计成交额为42.14亿元。其中,北京市场累计成交量1940.99万吨,占七省市碳交易试点总成交量的10.34%;累计成交额69304.72万元,占七省市碳交易试点总成交额的16.45%。CCER项目市场方面,截至2017年7月31日,七个试点CCER累计成交量为1.16亿吨。其中,北京市场累计成交量1988.64万吨,占省市碳交易试点总成交量的17.20%。

七个试点市场的绝大多数参与机构以履约为目的,呈现出明显的履约期交易集中现象。从全年分布来看,多数地区上半年交易呈逐月上升态势,在履约期达到高峰,而下半年交易则相对寡淡。随着企业对碳交易的了解不断加深,履约期前交易集中爆发的现象近年开始有所缓解。同样,受履约期和控排企业冲刺履约行为的影响,各试点碳市场价格波动大多在履约期走高,其后滑落。

3.全国碳市场进展

监测、报告与核证(MRV)体系建设。作为交易体系中最重要的构成要素之一,MRV体系建设在目前全国碳市场建设中已经取得了较大进展:发布了24个行业核算指南,其中10个行业指南已经上升为国标;发布了《第三方核查参考指南》,为核查机构的核查工作提供了知道;发布了《第三方核查机构及人员参考条件》,在注册资金、业绩经验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尽管相关的管理规章未正式出台,但全国碳市场的MRV体系已经基本清晰。

能力建设。为了充分发挥试点地区对非试点地区的示范带动作用,为非试点地区纳入全国碳市场做好能力建设工作,2016年以来国家发改委正式批复成立了深圳、湖北、北京、广东、重庆、上海、成都、天津、青岛9个全国碳市场能力建设中心,为非试点地区控排企业履约、机构投资者参与碳市场投资等做好充分准备。

基础设施建设。碳排放权交易结算系统和碳排放权登记注册系统,是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建设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两类公共基础设施。国家发改委已于2017年5月公开征集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建设方案及登记结算系统建设方案并组织答辩,相关工作正有序推进。

立法工作。(1)法规体系。全国碳市场预计将形成“1+3+N”的法规体系,即以《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为中心,配套《企业碳排放报告管理办法》《第三方核查机构管理办法》《市场交易管理办法》等管理办法和一系列的实施细则。《企业碳排放报告管理办法》将明确企业碳排放核算和报告的责任,规定核算与报告的程序和要求;《第三方核查机构管理办法》将规定核查机构的资质要求、认定程序和核查程序,以及对核查机构的监督管理等;《市场交易管理办法》将规定参与交易的交易品种、交易方式、风险防控及对交易机构的监督管理等。(2)目前进展。作为碳市场“根本大法”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法制办已将其列入优先立法的计划,经过多轮征求社会意见后,下一步将进入立法程序。国家发改委已起草完成了配套管理办法的初稿,并将开展利益相关方征询和实地调研,完善相关的配套细则。此外,新能源汽车碳排放配额相关管理办法,也于2016年8月开始征求社会意见,预计也将作为独立的交易产品纳入全国碳市场的管理框架。

配额分配。(1)进度安排。2016年10月,国家发改委将启动全国碳市场的碳配额分配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区已进行了拟纳入控排范围的企业历史排放数据的盘查与报送等基础准备工作。(2)覆盖范围及分配方法。根据规划,全国碳市场将覆盖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电力、民航8大类等32个子行业。不过,初期纳入的行业范围或将缩小,先纳入电力、水泥、电解铝等数据基础较好的行业,钢铁、化工等行业或暂不纳入。目前,碳配额分配总体方案已经确定,具体的计算公式仍在征求意见。(3)新能源汽车碳配额。新能源汽车碳配额或将在交易体系中单独管理,避免与其他配额交易交叉。

[1]剩余碳预算的估计可能会受技术突破影响, 如地球工程措施或主动移除大气中的二氧化碳, 详见国家研究委员会 (2015a) 和 (2015b)。

[2]IPCC(2014a) .

[3]丁可、 潘焕学、 秦涛郾 基于供需层面的国际碳排放权价格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 [J], 金融经 济,2016.

[4]欧阳仡欣. 碳排放权交易价格的影响因素分析 [J], 时代金融,2017 (3).

[5]王煦楠. 碳排放权价格影响因素分析 [M], 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6.

[6]丁可, 潘焕学, 秦涛. 基于供需层面的国际碳排放权价格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 [J] . 金融经济: 理论版,2015 (11):69-72.

[7]国家发改委应对气候变化司, 中国气候变化第二次国家信息通报, 中国经济出版社, 2013年。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气候变化第一次两年更新报告》.

[9]http: //data.worldbank.org/topic/climate-change.

[10]https: //www.eia郾.gov/outlooks/ieo/emissions.php.

[11]http: //www.bp.com/en/global/corporate/energy-economics/statistical-review-of-world-en.ergy/co2-emissions.html.

[12]马忠玉, 肖宏伟, “十三五”时期我国碳排放控制目标与对策研究, 中国能源, 2016, 38 (3),13-18.

(本文节选自《金融机构环境风险分析与案例研究》第七章。本章执笔:  綦久竑,北京环境交易所研究发展部主任; 许小虎,北京环境交易所研究发展部 高级经理; 惠鑫,北京环境交易所研究发展部实习生;陈吟,北京环境交易所研究发展部实习生;闫松,北京环境交易所研究发展部实习生; 张梦莹,北京环境交易所研究发展部实习生。本书已由中国金融出版社出版发行。主编:马骏,副主编:周月秋、殷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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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姜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