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债券存续期信息披露的管理与实践

中国金融信息网2018年04月03日13:50分类:分析报告

作者:中债资信绿色债券研究团队

摘要

截至目前,国内2016年度所发行绿色债券的存续期已陆续满一年,达到披露年度报告的要求,中债资信将在收集以上资料、统计分析的基础之上,对国内绿色债券存续期信息披露的现状进行总结。绿色债券的信息披露,相比于普通债券,具有一定独特性,前者更加注重对募投项目拟产生环境效益方面内容的披露,包括募投项目的简要介绍、资金在多个募投项目之间的分配、新建项目的建设进度、定性或定量环境指标及在量化环境效益时所做的假设等。

国内外标准、指南及规范均对绿色债券的信息披露做出了要求,但在内容细节上有所差异。主要体现在,国外标准、指南侧重于募投项目简介、定量环境效益方面的披露,而国内较关注绿色项目进展情况。

国内2016年发行的绿色金融债的信息披露达到了基本要求,但对公众较关注的环境效益和项目筛选流程则未充分披露。对于典型绿色项目的案例介绍,也未引起绿色债券发行人的重视。随着中国人民银行《绿色金融债券存续期信息披露规范》的发布,绿色金融债在信息披露上将做到有制可循,预计未来市场上披露内容将更加详实和规范。

国内非金融企业发行的绿色债券中,涵盖了中期票据、公司债及企业债等品种,在披露频率、内容及格式上均存在较大差异。随着国内绿色债券市场对信息披露的重视,预计发行人将更加注重对公众关注信息,包括资金项目分配、项目建设进度及量化环境效益等内容的披露。

绿色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市场各方共同的努力。随着我国绿色发展理念的深入人心,在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的基础上,我国绿色债券市场的发展未来仍有较大空间。

绿色债券是指将募集所得资金专门用于资助符合规定条件的绿色项目或为这些项目进行再融资的债券工具,其主要目的在于促进社会与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我国绿色债券市场经过2016及2017年的快速发展,已成为全球绿色债券市场重要的增长点。截至目前,国内2016年度所发行绿色债券的存续期已陆续满一年,达到披露年度报告的要求,中债资信在收集以上资料、统计分析的基础之上,对国内绿色债券存续期信息披露的现状进行总结。

一、绿色债券信息披露的特点

绿色债券与普通债券相比,其募集资金投向的绿色项目能产生一定的生态环境效益,具有明显的环境正外部性,这是绿色债券区别于普通债券的特点之一,也是社会公众关注点之一。因此,绿色债券存续期的信息披露,相比于普通债券具有一定独特性,即除遵守一般的信息披露规则外,前者更加注重对募投项目拟产生环境效益方面内容的介绍,包括募投项目的简要说明、资金在多个募投项目之间的分配、新建项目的建设进度、定性或定量环境指标及在量化环境效益时所做的假设等。总而言之,绿色债券信息披露的目标之一,是确保募集资金更有效地支持绿色项目。

绿色债券信息披露环节中,信息获取方式是否便利、披露内容是否详实、披露行为是否及时、环境效益估算方式是否科学合理,均关系到绿色债券在社会公众间的接受度和影响力,进而影响绿色债券市场未来的发展成熟。因此,信息披露对于绿色债券的未来发展至关重要。

二、国内外绿色债券对于信息披露的管理要求

(一)国外标准、指南要求

目前国外关于绿色债券的标准,主要有绿色债券准则(GreenBond Principles,以下简称GBP)及气候债券标准(ClimateBond Standards,以下简称CBS)。二者均强调信息透明度在评估项目预期效果方面的独特价值,并将信息披露与报告列为标准的核心子要素,目标在于推动必要信息的分享,以便向具有一定生态环境效益的项目增加资本配置。

其中,GBP与CBS关于信息披露的要求,具体如下表所示。

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GBP与CBS均要求发行人至少按年度向特定对象披露相关信息,披露内容包括投放项目清单、项目简介、资金配置情况,并鼓励使用定性指标或定量指标制定产生的环境效益目标,以及披露定量分析时所采用的方法论及假设,方便市场参与者全方位地了解有关绿色债券的相关情况。

除GBP、CBS外,日本环境省及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Exchange Board of India,以下简称SEBI)也对绿色债券信息披露事宜分别作出了规定。

日本环境省要求(参考ClimateBonds Initiative发布的《Post-issuanceReporting in the Green Bond Market》报告),绿色债券发行人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信息披露,直到资金全部分配完毕,并在重大事项发生时及时更新。

披露内容包括:

1)资金流向的绿色项目;

2)绿色项目的简单介绍(包括最新进展);

3)绿色项目的资金分配;

4)预期环境效益;

5)闲散资金的相关信息(预计分配至绿色项目时闲散资金的大概金额,或占资金总额的比例,以及直至分配前的管理方式)。在披露环境效益的相关信息时,应使用符合绿色项目特征的指标,可行时尽量采用定量指标,同时披露定量测算时使用的方法及假设。

而SEBI在相关指南1中规定,绿色债券的发行人,应当在半年度报告及年度财务报告中披露以下信息:

1)募集资金的用途,并由发行人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公告中披露的内部流程进行跟踪,募集资金用途应经外部审计报告核实,核实内容包括内部追踪方法,以及资金向项目或资产的分配情况;

2)闲散资金的管理细节。

除此之外,在年度报告中还应披露以下信息:

1)募集资金流向的项目/资产清单及其简介、分配金额,如果信息细节受到项目/资产保密协议的限制,则至少应披露项目/资产所属于的领域;

2)环境效益的定性描述以及可行时的定量描述,如果不能定量描述,则说明其原因;

3)环境效益测算时所采用的方法及潜在假设。

(二)国内监管部门要求

目前,国内绿色债券主要的监督管理部门、自律管理部门,对于绿色债券的信息披露有基本的规定,包括信息披露的频率、渠道、披露的内容,以及对于第三方评估认证中关于信息披露的要求。总体上,各类型绿色债券均要求按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其中,以商业银行为主体发行的绿色金融债券,是中国绿债市场组成中的重要部分。据相关统计(参考中债资信《2017年绿色债券年度总结——发行篇》专题报告),2017年国内绿色金融债券发行规模占到绿债市场总发行额的59.68%。做好绿色金融债券后续的信息披露,对于规范整个绿债市场的发展,提升绿色债券在环境保护事业中的影响力,有着重要意义。

绿色金融债券方面,2018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加强绿色金融债券存续期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加强对存续期绿色金融债券信息披露的监测评价,提高信息透明度,同时发布了《绿色金融债券存续期信息披露规范》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季度报告模板、年度报告模板,中债资信对其主要规范要求进行了总结整理,具体如下表所示。《通知》还明确,存续期绿色金融债券信息披露的监督管理机构为中国人民银行,自律管理机构为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并由交易商协会督促发行人做好存续期信息披露工作。

可以看出,国内对于绿色金融债券信息披露的要求,与国外绿债市场的标准及指南相比,除部分吻合外,例如同样需披露募集资金投向的绿色产业项目、资金配置情况及预期环境效益等,也有不同之处,例如需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典型绿色项目案例详细分析,以及绿色金融债券支持企业或项目发生重大污染责任事故或其他环境违法事件等信息。

由于绿色金融债券拟投项目通常是一个资产池,池中含有多个属于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的项目,披露典型绿色项目案例,可以向投资者或其他关心环保事业的社会公众更全面地展示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产生的环境效益,同时监督发行人在筛选绿色资产池时更加细致谨慎。同时,绿色项目如果在施工期或运营期操作不当,也有可能产生一定负面的生态环境影响,例如水电站建设可能影响上下游生态系统、污水处理或垃圾焚烧项目运营期内有害污染物可能超标排放,在报告中披露绿债支持企业或项目发生重大污染责任事故或其他环境违法事件等信息,有助于市场更全面地甄别绿色债券投向产生的环境影响,从而引导资金流向绿色级别更高的产业及项目。

(三)小结

国内外标准、指南及规范均对绿色债券的信息披露做出了要求,但在内容细节上有所差异。国外标准、指南与国内规范均要求绿色债券在一定时限内,就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信息披露,但在披露内容的侧重点上存在部分差异。主要体现在,国外标准、指南侧重于募投项目简介、定量环境效益方面的披露,而国内较关注绿色项目进展情况的披露。中国人民银行《绿色金融债券存续期信息披露规范》的出台,对国内绿色金融债券的信息披露事宜做了进一步规范,该文件要求发行人除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常规内容外,还增加了典型绿色项目案例详细分析,以及绿色金融债券支持企业或项目发生重大污染责任事故或其他环境违法事件等内容要求。总体看,国内对于绿色金融债券信息披露的要求更加细致。

三、国内绿色债券信息披露的实践

2016年是我国绿色债券市场的发展元年,截至目前,国内2016年度所发行绿色债券的存续期已陆续满一年,达到披露年度报告的要求。中债资信针对2016年国内发行的48只绿色债券(未包含绿色熊猫债1只),通过收集公开渠道获得的资料,对其信息披露的渠道、频率及内容等情况进行了统计和总结。

考虑到以商业银行为主体发行的绿色金融债与非金融企业发行的绿色债券在拟投项目上存在较大差异(前者拟投项目通常更加分散众多),由此带来信息披露的方式、内容明显不同,因此对二者分开总结,具体如下。

(一)绿色金融债券存续期的信息披露

2016年国内发行的绿色金融债券在2017年度的信息披露执行情况总结具体如后续附表1所示。中债资信对其中部分信息披露内容,包括闲散资金投向情况、项目筛选流程情况、环境效益评估情况及投放典型案例情况,分别进行了统计,具体如下图所示。

从附表1可以看出,2016年所发行的绿色金融债券都进行了发行前认证,并在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中,均披露了募集资金基本情况、使用情况及管理情况。但是,在其他具体的披露内容上,各支债项出现了差异。80.95%的绿色债项披露了闲散资金投向,披露比例较高。52.38%的绿色债项披露了环境效益评估情况,47.62%的债项披露了对于绿色项目的筛选流程。此外,仅有14.29%的债项披露了典型投放案例等信息。

绿色金融债券跟踪认证方面,有66.67%的债项进行了存续期的第三方认证,总体情况较好,但仍有一定的进步空间。2017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绿色债券评估认证行为指引(暂行)》(以下简称“《指引》”)规定,“绿色金融债券存续期评估认证按照债券存续时间实行周期性认证,原则上应在债券存续时间每满一年之日起4个月内进行存续期评估认证”,将进一步推动市场做好绿色金融债券的跟踪认证。

(二)非金融企业绿色债券存续期的信息披露

2016年国内非金融企业发行的绿色债券中,涵盖了中期票据、公司债及企业债等品种,其2017年度的信息披露执行情况总结具体如后续附表2所示。中债资信对其中部分信息披露内容,包括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资金投入项目情况(指募集资金在各绿色项目之间的分配明细)、项目建设进度情况及环境效益评估情况,分别进行了统计,如下图所示。

从以上统计结果来看,根据非金融企业所发行绿色债券的品种不同,其信息披露的渠道、频率及内容均有所差异。

非金融企业绿色债券的使用情况,目前除绿色公司债“G16嘉化1”和绿色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16云能投GN001”,各绿色债项均披露了资金的使用情况,占比达到了92.59%;66.67%的债项披露了绿色项目的进度情况;而对于有多个募投项目的绿色债项,关于资金在各绿色项目或不同用途之间的使用和分配明细,仅40.74%的债项进行了披露。

信息披露的频率方面,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的披露频率为半年度一次,个别债项(16武汉地铁GN002)的频率更高,按季度进行披露,表现值得肯定和鼓励;绿色企业债和公司债目前均按年度披露信息。信息披露的频率总体上均符合目前现行各类型绿色债券的基本要求。

环境效益评估方面,目前仅有33.33%的绿色债项披露了所产生环境效益的情况。募投绿色项目类型的不同,信息披露中所采用的技术指标也不同,但环境效益披露的详细程度尚未达到预期。一般而言,清洁能源项目披露指标包括装机规模、CO2减排量及节约标煤量等,污染防治项目披露指标包括污水日处理能力、污水管网铺设长度、河道治理长度及固体废物处理能力等,清洁交通项目披露指标包括轨道交通建设长度、新能源汽车年度产能等,而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类项目则包括再生水日生产能力等。

对于非金融企业未进行充分的环境效益信息披露的绿色债项,其原因推测有以下可能:

(1)募投项目尚处于筹建或试运营阶段,尚未产生真正的环境效益;

(2)发行人尚不具备环境效益测算的技术能力,也未聘请外部评估机构测算;

(3)发行人具备环境效益测算的技术能力,但未意识到环境效益信息披露的重要性及必要性;

(4)测算数据未公开;

(5)其他原因。

相比金融企业募投绿色项目众多的情况,非金融企业的绿色项目通常非常明确和具体,项目的建设和运营的情况发行人更易于掌握。虽然绿色项目环境效益的测算和披露需要依赖一定的专业测算、监测或者评估,但发行人需要关注绿色项目的建设或运营情况有无达到预期。因而,非金融企业的环境效益披露和跟踪,均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存续期的第三方评估认证方面,根据目前已获取的信息,非金融企业2016年所发行的绿色债券中,仅绿色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16云能投GN001”进行了跟踪认证。2017年10月发布的《指引》规定,“非金融企业绿色债券存续期评估认证至少应按照项目存续状态,实行首次认证与更新认证相结合的方式。原则上,首次认证自债券存续时间满一年之日起4个月内进行,更新认证自已投资绿色项目发生更新之日起4个月内进行”,明确了其存续期评估认证的方式与时限要求。

(三)小结

2016年国内发行的绿色金融债券均披露了关于绿色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但在具体内容上仍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预计未来信息披露将会更加详实规范。国内2016年发行的绿色金融债的信息披露达到了基本要求,但对公众较关注的环境效益和项目筛选流程则未充分披露。对于典型绿色项目的案例介绍,也未引起绿色债券发行人的重视。随着中国人民银行《绿色金融债券存续期信息披露规范》的发布,对绿色金融债券信息披露的内容、格式作出了更具针对性和操作性的要求,预计国内绿色金融债券在信息披露上将更加详实规范,更好的提升信息披露的透明度。

非金融企业绿色债券品种较多,单支债项之间的信息披露内容差异较大,预测未来将更加注重对市场关注环境效益的披露。2016年国内非金融企业发行的绿色债券中,涵盖了中期票据、公司债及企业债等品种,在披露频率、内容及格式上均存在较大差异。考虑到非金融企业绿色债券的募投项目通常更加明确具体,且发行人一般就是绿色项目的投资方、建设及运营方,对绿色项目的了解更加充分,更需关注其建设或运营情况有无达到预期。随着国内绿色债券市场对信息披露的重视,预计发行人将更加注重对公众关注信息,例如资金项目分配、项目建设进度及量化环境效益等内容的披露。

四、相关建议

综上所述,我国2016年所发行的绿色债券,在存续期的信息披露方面进行了一定的尝试与实践,总体上达到了基本要求,但未来仍然留给市场各方一定的完善空间。

发行人层面,可在结合监管要求的基础上,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发行人对于资金投向、项目进展等情况最为了解,承担着信息披露的业务,需要及时向市场披露募投项目进展、产生环境效益或影响的有关信息。严格高效的绿色债券信息披露实践,将有助于社会公众更好地了解发行人在保护环境等方面所作出的努力,帮助发行人建立社会责任感与荣誉感,提升其社会声誉。

投资人及社会公众方面,可持续关注募投绿色项目的进展及环境效益情况,提高自我甄别环境信息的能力。投资人作为绿色债券市场的重要参与方之一,和广大的社会公众一样,也是生态环境改善、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受益方之一,有义务、也有动力去监督绿色债券信息披露的执行完备情况,构建资金流向真正具备优秀环境效益绿色项目的投资氛围,最终落实绿色发展的理念。

监管方层面,可根据当前的市场实践情况,加强制度引导性安排,督促发行人履行好披露义务。一方面,结合目前已有的政策规范,出台具备针对性、引导性的制度,例如参考绿色金融债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对非金融企业所发行绿色债券的信息披露提出相关要求。另一方面,加强对市场实践情况的督促,防止募投项目产生重大环境影响未及时披露,或披露的环境效益等内容不真实等情况的发生。

第三方评估认证层面,需要规范自我的认证行为,提高评估认证的质量,协助发行人做好信息披露的相关工作。绿色金融债方面,考虑到绿色金融债券的募投项目通常较为众多分散,其发行后的跟踪认证,对于规范资金使用、落实绿色效益,有着重要作用。非金融企业绿色债券方面,虽然监管制度未强制要求非金融企业发行人对绿色债券进行存续期认证,但借助第三方评估认证的专业力量,将有利于投资人及社会公众更好地了解募投绿色项目所产生的实际环境效益。第三方评估方需加强自身业务开展规范性方面的核查,并在评估报告中,加入发行人绿色信息披露和报告制度是否有效执行、绿色项目环境效益预期目标是否达到等内容,向市场披露更加真实客观的评估信息,协助发行人做好信息披露的相关工作。(文章来源:中债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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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