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绿色金融发展规划》发布

四川省人民政府2018年01月24日10:40分类:其他

近日,《四川省绿色金融发展规划》印发,以积极构建四川省绿色金融体系,创新绿色金融服务,支持绿色产业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详情如下: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绿色金融发展规划的通知

川办发〔2018〕7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四川省绿色金融发展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18日

四川省绿色金融发展规划

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等7部委《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228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关于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四川的决定》(川委发〔2016〕20号),积极构建四川省绿色金融体系,创新绿色金融服务,支持绿色产业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省委十一届二次全会决策部署,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金融支持支柱产业绿色改造升级为主线,坚持经济建设与生态文明建设相协调,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过程中的决定性作用,深化金融体制机制改革,通过金融组织、融资模式、服务方式和管理制度等创新,积极探索绿色金融发展的有效途径和方式,引导投资结构调整,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支持和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二)基本原则。

1.坚持自愿实施和政府引导相结合。坚持金融机构自愿实施绿色金融标准,履行社会责任,自觉践行绿色金融理念。政府积极出台政策激励措施,提高金融机构开展绿色金融业务积极性。

2.坚持市场机制和激励机制相结合。坚持市场化运作,确保绿色金融可持续发展。注重运用国家货币政策工具、财政补贴等激励措施,支持金融机构发展绿色金融。

3.坚持统筹兼顾和绿色发展相结合。坚持高起点规划,分步推进四川绿色金融实验区建设。统筹推进各市(州)联动发展,既注重发挥成都、德阳、绵阳绿色金融核心区重要作用,也充分发挥其他实验区的积极推动作用。

(三)总体目标。

以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绿色基金等多种金融产品创新为主导,以证券市场等多层次资本市场为支撑,以高新产业聚集的成都、德阳、绵阳为绿色金融核心区,以绿色资源丰富的广元、巴中、阿坝、甘孜、凉山为绿色金融带,以产业转型升级任务重的攀枝花、自贡、乐山等为绿色金融点的“一核一带多点”为空间格局,逐步建立多元化、广覆盖的四川省绿色金融创新体系和绿色金融市场体系,在优化产业结构、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地方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显著作用。

到2020年,绿色信贷占比达到15%,绿色信贷(节能环保和服务项目贷款)年均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全省绿色企业累计实现债券融资1000亿元、股权融资500亿元。全省绿色A股上市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累计达到1000家。在全省构建强制性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与商业性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相结合、保障较全、运行良好的保险市场机制,投保企业达到600家。逐步提供与环境风险、气候变化、低碳环保、可持续发展相关的保险产品和服务,有效发挥保险在经济补偿方面的有效作用,支持和促进我省经济向绿色发展。

二、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

(一)大力发展绿色信贷。

1.完善绿色信贷治理体系。引导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借鉴赤道原则的理念、方法和工具,将绿色信贷和发展规划紧密结合起来,围绕“四区八带多点”空间格局、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加大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力度等战略,制定绿色信贷目标。推动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负责落实本机构绿色信贷发展战略,制定中长期和短期发展目标,逐步建立绿色信贷专业化体系。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确定牵头管理部门和经营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制定相应的机制和流程,并定期组织开展检查和评价。

2.完善绿色信贷管理机制。引导全省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探索设立绿色金融总部或专营机构,其他银行分支机构要向总部申请设立绿色金融事业部。建立和完善绿色信贷管理制度,开发适合四川省情的绿色信贷新产品,适当下放绿色项目贷款审批权、简化审批流程。制定绿色信贷行业、企业和项目的准入标准,定期收集、主动跟进绿色项目信息,建立“绿色信贷行业、企业和项目清单”。完善信贷管理系统,将绿色信贷标识嵌入信贷管理系统,完善绿色信贷统计制度,对“绿色信贷行业、企业和项目清单”实行动态管理。

3.实行差异化信贷政策。推动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进一步优化信贷结构,以绿化全川行动和“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战役”为契机,支持四川先进制造业强省、清洁能源示范省和绿色经济强省建设,加快推动生产、生活方式绿色化,构建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产业结构,着力培育和增强经济新动能。加大对节能环保项目、绿色建筑项目、绿色交通项目和绿色消费等的支持力度,大力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先进电力装备、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新材料、养老健康等行业发展,积极支持重大技术改造、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助推传统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和

设备更新。在贷款准入环节,严格执行“环保一票否决”制度,限制高污染、高耗能等产业行业发展。严格执行国家化解过剩产能金融政策,大力推进钢铁、煤炭、水泥等产能过剩行业有效去产能。

4.推动绿色融资产品和服务创新。大力推广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合同环境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未来收益权质押贷款、特许经营权质押、排污权抵押贷款、碳排放权融资、节能减排融资等金融工具和服务。开发绿色车贷、绿色储蓄卡、绿色信用卡等零售类金融产品,积极满足个人绿色消费需求。创新担保方式,积极推动应收账款质押、履约保函、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以及林权和农村土地“两权”抵押,推进碳排放权、用能权、排污权等担保方式创新。

5.防范环境和社会风险。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主动加强与当地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和安全监管等部门的沟通衔接,积极对接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等方面最新政策要求,重点审查企业环境行为和安全生产等情况,切实发挥绿色信贷的引导作用,防止因信息不对称而带来环境和社会风险。

6.强化信息披露。推动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公开绿色信贷战略和信贷政策,充分披露绿色信贷发展情况。对涉及重大环境与社会风险影响的项目,要根据法律法规披露相关信息,接受市场和利益相关方的监督。必要时可通过聘请独立的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履行环境和社会责任的活动开展第三方评估和审计。

(二)推动证券市场支持绿色投资。

1.支持绿色企业上市融资与再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绿色企业到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和“新三板”挂牌、融资,以及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积极推动已上市绿色企业通过增发、配股等方式进行再融资。在土地保护、大气治理、水污染治理、节能减排、自然生态保护及资源合理利用等方面,促进省内上市公司提高资源利用效益,实现自身发展与环境保护的有效融合与良性互动。

2.支持符合条件的机构和企业发行绿色债券和相关产品。加强工作沟通与政策协调,大力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用好绿色公司债券“即报即审”政策,发行绿色公司债券筹集资金。支持融资规模大、期限长的绿色项目利用永续票据、可续期债券拓宽融资渠道。加强绿色债券信息披露监管,提升绿色债券透明度。推动评级机构提升绿色债券评级质量,为投资者提供参考。鼓励信用评级机构在信用评级过程中将绿色债券发行人的绿色信用记录纳入其信用风险考量,并在信用评级报告中进行专项披露。支持企业利用资产证券化盘活存量资产。推动金融机构发行绿色资产支持证券(绿色ABS)、绿色资产担保债券、绿色收益支持证券。建立健全绿色项目企业融资便捷机制,提升市场对绿色项目的融资功能。

3.积极开发绿色投资产品。支持金融机构改进技术手段和业务途径,进一步提升金融机构在绿色金融产品开发、环境风险管理、绿色可持续投资等方面的能力和水平。支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围绕绿色发展,开发绿色投资产品,满足绿色产业投融资需求。鼓励私募基金投向政策支持的绿色企业和绿色项目。培育绿色投资文化,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经营机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机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等市场主体及其管理的产品投资绿色项目。鼓励机构投资者提升对所投资资产涉及的环境风险和碳排放的分析能力。

4.探索实施绿色项目评估。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如属于绿色项目,鼓励融资主体提交由独立专业评估或认证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或认证报告。开展绿色评估认证业务的评估认证机构应具备相应资质,建立健全评估认证相关制度、流程和标准,依法规范开展绿色项目评估认证工作。

(三)设立绿色发展基金。

1.推动设立绿色发展基金和碳基金。鼓励各地政府整合、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与社会资本共同设立绿色发展基金,积极推动证券经营机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等对接绿色发展基金,支持地方节能减排、生态建设、绿色产业发展。支持绿色发展基金利用资产证券化进行结构化融资,带动社会资本投入,拓宽资金来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积极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投资基金、创投机构、社会资本共同设立碳基金。

2.鼓励多元化融资方式支持绿色产业发展。大力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加大绿色项目投入;推动绿色项目PPP资产证券化。

(四)积极发展绿色保险。

1.健全绿色保险相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办法,重点选择环境风险高、环境污染事件较为集中的领域或相关企业纳入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范围,将保险费高低与企业环境风险管理水平挂钩,奖优罚劣,借助市场价格杠杆,抑制高污染行业扩张,倒逼企业淘汰落后产能。推动完善保险机制与环保专项资金支持、企业环境行为公开、环境保护税收取等配套政策。完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程序和技术规范,指导保险机构加快定损和理赔进度,及时救济污染受害者,降低对环境的损害程度。

2.支持开发绿色保险产品和服务创新。根据不同行业和区域环境风险类型与特点,积极开发符合市场需求、能有效保障环境风险的保险产品,合理确定责任范围,确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功能有效发挥。探索建立与气候变化相关的巨灾保险制度,积极开发环境保护技术装备保险、低碳环境保护类消费品的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船舶污染责任保险、森林保险和具有地方特色的农牧业灾害保险。积极推动保险机构参与养殖业环境污染风险管理,建立农业保险理赔与病死牲畜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

3.推动保险机构参与环境风险治理体系建设。加强环境风险监督,积极利用互联网等先进技术,研究建立面向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投保主体的环境风险监控和预警机制,实时开展风险监测,定期开展风险评估。推动企业开展事故预防管理,提高企业环境事故预防能力。建立“绿色理赔”通道,加强理赔工作管理,规范、高效、优质地开展理赔工作,对案情复杂或损失较大环境污染事故,建立预付赔款制度。

(五)丰富环境权益融资工具。

1.加快建设西部碳交易中心。结合区域优势,积极融入全国碳交易市场,加快建设西部碳交易中心和全国碳市场能力建设(成都)中心,开展碳排放权配额、新能源汽车碳配额和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积极开展碳排放权、用能权、排污权、水权等交易业务,借助全国碳市场能力建设(成都)中心的辐射功能,将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打造成为中国西部地区环境资源权益交易的核心市场和首选平台。重点推进与西部各省(区、市)的合作,推动实施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战略性增资扩股,以股权为纽带、以业务为核心,形成共同建设、共同管理、共同支持的格局,拓展市场覆盖面。

2.深入开展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加快推进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设计,推动研究出台相关地方性法规政策,做好用能权交易规则及交易流程设计,加强交易信息披露、交易结算、风险控制等制度建设,加快交易系统和注册登记系统开发,务实推进用能权交易试点工作。

3.积极开展绿色电力证书交易。加快推行绿色电力证书交易,通过市场化方式,按规定给予生产清洁能源发电企业必要的经济补偿,推动可再生能源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4.加快推进排污权交易市场建设。推动成都平原经济区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逐步建立覆盖全省的排污权交易市场。完善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和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合理核定排污权,推动实行排污权有偿取得。规范排污权出让方式,加强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加快推进排污权交易,加强交易管理、规范交易行为、控制交易范围、激活交易市场。探索开展跨市(州)行政区域的排污权交易。

5.加快推进水权交易市场建设。建立完善水权制度,推行水权交易,培育水权交易市场,开展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运用市场机制优化水资源配置,促进水资源节约和保护。

6.积极发展各类碳金融产品。探索研发碳金融创新产品,有序发展碳远期、碳掉期、碳租赁、碳债券、碳资产证券化和碳基金等碳金融产品和衍生工具,探索研究碳排放权期货、期权交易。

(六)推进市(州)绿色金融发展。

1.积极推动各市(州)开展绿色金融示范区建设。鼓励各市(州)结合地方产业发展规划,探索开展绿色网点、绿色支行、绿色金融小镇、绿色产业园区等绿色金融示范区建设,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待试点成熟后,再加以总结推广。对绿色金融市场建设工作推进成效显著的地方,授予绿色金融示范市(州)、县(市、区)称号。

2.建立完善联动机制。完善相关省直部门联动,省、市(州)协同机制,建立绿色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加快推动绿色项目或企业在市(州)布局。省级金融机构要积极指导市(州)金融机构开展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证券等业务创新。

(七)推动开展绿色金融国际合作。

1.积极扩大开放合作。加强国际合作,积极引进境外绿色金融专业人才、先进理念和管理经验。积极推动我省与相关国际金融组织和跨国公司的交流与合作,充分利用双边和多边合作机制,引导国际资金投资我省绿色债券和其他绿色金融资产。

2.推动跨国绿色债券和绿色发展基金发展。大力支持我省金融机构和企业到境外发行绿色债券。支持企业通过并购重组购买境外绿色资产。支持国际金融组织和跨国公司在我省发行绿色债券、开展绿色投资。鼓励设立合资绿色发展基金。

3.鼓励开展跨国绿色保险风险管理。鼓励我省金融机构、非金融企业在“一带一路”建设和其他对外投资项目中加强环境风险管理,探索使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工具进行环境风险管理。

(八)完善绿色金融发展配套机制。

1.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加快推进金融机构与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借助信息共享平台,畅通绿色信贷信息共享渠道,充分发挥信息在引导资金投向中的基础作用。建立省级层面的绿色产业和绿色项目库,定期公布绿色产业和绿色项目,规范绿色产业和绿色项目退出机制,将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项目及时剔除出支持名单。引导金融机构加大支持力度,对绿色产业和项目库企业发行绿色债券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财政贴息,绿色产业、项目库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2.推进绿色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开展四川省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和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在现有试点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评价程序、评价成果运用机制以及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管理平台。推进工业企业全面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引导企业严格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逐步建立四川省企业环境标准化和信用评价长效机制,不断提高企业环境保护工作水平。推动将企业环境保护违法违规信息等企业环境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立企业环境信息共享机制,为金融机构开展绿色信贷和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3.建立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引导融资担保机构创新绿色信贷担保产品,省级建立融资分险机制,推动市(州)、县(市、区)建立绿色信贷风险补偿基金,通过分担部分绿色项目信贷风险损失,引导金融机构发放绿色信贷。鼓励市(州)、县(市、区)政府研究建立绿色债券违约风险分担机制,纳入省级融资风险分担机制,对符合条件的绿色债券违约风险进行合理分担。

4.加大对金融机构的正向激励力度。对绿色信贷规模达到一定比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适当提高监管容忍度。对符合再贷款申请条件、积极提供绿色信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先给予再贷款支持。对积极参与绿色金融、达到一定条件的金融机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5.强化绿色金融人才建设。推动全省金融机构将绿色金融人才纳入人才培育计划,增强服务绿色金融发展专业能力。定期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招聘专门人员,为建立绿色金融发展长效机制做好人才储备。建立有关推进绿色金融发展的专业化培训机制,努力提升对涉及环境与社会风险的企业和项目的风险管理能力。

6.积极开展宣传推广。大力普及环境保护意识,积极倡导绿色发展、生产和消费方式,营造共建生态文明、支持绿色金融发展的良好氛围。加大对绿色金融机构、绿色企业、绿色项目和绿色产品的宣传力度,推动形成发展绿色金融的广泛共识。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要结合自身职责,细化工作目标和进度安排,制定具体措施,确保各项工作有效推进。要加强沟通协作,建立绿色金融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绿色金融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困难。

(二)强化监测评估。人行成都分行等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要牵头建立绿色金融专项统计制度和评估体系,按季监测,按年评估;建立健全绿色金融风险预警机制,加强对绿色金融资金的监管;支持四川省金融学会等地方高端智库开展绿色金融研究,并以此为基础设立四川绿色金融自律组织,研究设计评价指标体系,明确评价工作组织流程,强化评价结果运用,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开展绿色金融业务。

(三)加强执法追责。强化主体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企业环境与社会责任追究机制,加大用能、环境保护、安全监管等方面的检查执法力度。建立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和重大环境风险申诉交流制度,强化社会监督,发挥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对违反相关环境保护、安全监管等法律法规、对利益相关者造成重大损失的企业,依法严格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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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姜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