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证监会联合规范绿色债券评估认证行为

中国金融信息网2017年12月27日10:35分类:绿色债券

中国金融信息网讯 为规范债券评估认证行为,提高绿色债券评估认证行为,提高绿色债券评估认证质量,促进绿色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的绿色发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近日发布了《绿色债券评估认证行为指引(暂行)》(以下简称“指引”),对机构资质、业务承接、业务实施、报告出具,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了具体的规范和要求。

指引定义了绿色债券评估认证是指评估认证机构对债券是否符合绿色债券的相关要求,实施评估、审查或认证程序,发表评估、审查或认证结论,并出具报告的过程和行为。

指引所称的绿色债券保罗绿色金融债、绿色公司债、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绿色资产支持证券及其他绿色债券产品。

指引提到,绿色债券评估认证机构由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统筹实施自律管理。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是在公司信用类债券部级协调机制下设立的绿色债券自律管理协调机制。

在机构资质方面,指引要求,评估认证机构开展绿色债券评估认证业务,应当具备四个基本条件,包括建立了开展绿色债券评估认证业务所必备的组织架构、工作流程、技术方法、收费标准、质量控制、职业责任保险等相关制度;具有有权部门授予的评级、认证、鉴证、能源、气候或环境领域执业资质;具有相应的会计、审计、金融、能源、气候或环境领域专业人员;最近3年或自成立以来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诚信记录。

在业务实施上,指引明确要求绿色债券评估认证分为发行前评估认证和存续期评估认证,并提出了十二项评估认证方式。

指引在报告出具方面还鼓励在评估认证结论中披露债券的绿色程度。

针对不同债券发行方式,指引要求绿色金融债券存续期评估认证按照债券存续时间实行周期性认证,原则上应在债券存续时间每满一年之日起4个月内进行存续期评估认证。非金融企业绿色债券存续期评估认证至少应按照项目存续状态,实行首次认证与更新认证相结合的方式。原则上,首次认证自债券存续时间满一年之日起4个月内进行,更新认证自已投资绿色项目发生更新之日起4个月内进行。

绿色债券评估认证报告应按照不同债券发行方式对信息披露范围的要求,通过指定网站向市场投资者公开披露或通过约定的渠道向特定投资者定向铺路。

指引还强调,绿色债券标识一经撤销,在存续期内不再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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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姜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