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企业”评价体系:国际经验与中国实践(3)

中国金融信息网2017年08月02日11:52分类:分析报告

核心提示:我国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的实践经验,结合国外指标体系等方面的先进探索,为我国构建绿色企业评价体系提供了有力支撑。在此基础之上,还需要纳入对企业所属行业是否为绿色产业的考量,构建科学、系统、完备的绿色主体评估体系。

三、企业环境行为和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国内实践

国内对于企业环境绩效评价的实践最早开始于2003年。为促进企业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加强污染治理,推动公众参与,原国家环保总局与世界银行合作,在部分省、市开展企业环境行为评价的试点工作。2005年,原国家环保总局在各地试点的基础上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工作的意见》,推动环境行为评价工作的开展。环境行为评价主要关注的是企业污染控制、环保合法合规、公众监督、环境管理等。

2006年广东率先意识到企业环境行为本质上也是企业信用的重要内容,进而提出了“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的概念,并逐步为国家及各地方采纳。2011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2013年国家环保部会同发改委、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发布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 (试行)》,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逐步成型。

国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是推动环境行为和信用评价发展的主要力量。不管是对企业环境行为的评价还是对企业环境信用的评价,都是对企业环境绩效表现进行评价的一个维度,与绿色企业评价的概念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依托企业环境行为和环境信用评价体系,探索绿色企业评价体系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1、企业环境行为评价

2005年,为发挥社会监督在环境管理中的作用,促进企业持续改善环境行为,提高环保部门的管理水平,原国家环保总局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工作的意见》,对评价的主体、评价对象的范围、评价标准(指标体系)都进行了明确,同时下发了《企业环境行为评价技术指南》用于指导具体工作的开展。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对象应当包括:严重超标和超总量控制指标排污的企业、使用有毒有害原材料的企业、群众反映强烈的排污企业、在当地有重要影响的企业(包括服务业企业)和其它重点污染源。参加环境行为评价企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之和要达到当地工业排污总量的80%以上。企业环境行为评价指标体系包括企业污染物排放行为、环境管理行为、环境社会行为、环境守法或违法行为等几个方面。企业环境行为评价指标体系由以下三部分构成:

污染排放指标。主要从地表水、大气、固体废物和厂界噪声四个环境要素来考察企业污染行为。针对地表水和大气环境要素,分别从浓度排放和总量控制要求两个方面来分析和评价。根据试点情况,结合现行环境标准,选取了13个评价因子,包括化学需氧量、石油类、氰化物、砷、汞、铅、镉、六价铬、氨氮、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工业固体废物。

环境管理指标。主要从企业内部的环境管理角度来评判企业的环境行为,其内容包括落实环境管理的基本要求、清洁生产审核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认证)情况。其中环境管理基本要求包括6个方面:按期缴纳排污费;按期进行排污申报;按期、如实填报环境统计资料;排污口的规范化管理;建设项目符合规定程序和实行“三同时”;落实企业环保人员、环保机构及环保管理制度情况。

社会影响指标。主要从社会影响来考察企业环境行为,包括公众的投诉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分为一般环境事件、较大环境事件、重大环境事件和特别重大环境事件)、环境违法及行政处罚情况。

按照企业环境行为的优劣程度,评判结果依次以绿色(很好)、蓝色(好)、黄色(一般)、红色(差)、黑色(很差)五个等级标示。

表4环保部企业环境行为评价结果及解释

环境行为

颜色等级

环境含义

环境行为等级描述

绿色(很好)

环境行为优秀

企业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管理要求,通过ISO14001 认证或者通过清洁生产审核,模范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蓝色(好)

环境守法

企业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管理要求,没有环境违法行为

黄色(一般)

基本达到环境

管理要求

企业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但超过总量控制指标,或有过其他环境违法行为

红色(差)

环境违法

企业做了控制污染的努力,但未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发生过一般或较大环境事件

黑色(很差)

严重违法

企业排放污染物严重超标或多次超标,对环境造成较为严重影响,有重要环境违法行为或者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资料来源:环保部;兴业研究整理

与国外环境绩效评价标准相比,我国的企业环境行为评价标准很大程度上体现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监管上的思路和重点。首先,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充分考虑东部和中西部地区在经济发展水平和环保工作基础差异,设定了两套适用于上述地区的评价标准,同时对于每个评价指标都设定了明确的评价标准,对企业环境行为的结果进行定性判断,比如达标排放该项指标对于东部地区,要求每个排放口主控污染因子达标率大于或等于80%或平均浓度达到相应的排放标准,危险废物处置处理率达到100%。其次,企业环境行为评价指标体系更多体现了对企业环境行为的“宏观”评价,关注重点主要从环境行为是否合法合规出发,比如其设置了重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按期缴纳排污费、实行“三同时”和建设项目规定程序等指标。从评价结果的使用来看,环境行为评价由于设定了明确的评价标准,在实践中能够对于不同企业的评价结果进行比较。但是环境行为评价作为我国在企业主体环境表现评价上的初次探索,其在指标体系设置上跟国外环境绩效指标体系相比,全面性、深入性有限,缺少公众参与、产品和服务及环境保护的开支和投资等方面的具体指标。

2、企业环境信用评价

2006年,广东省率先颁布了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试行办法,在评价范围、原则、主体、指标、程序以及监管等方面对重点污染源环境信用评价做了规定;随后,浙江、河北、深圳、重庆等省市也先后开展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并制定了各具特色实施办法,对建立符合当前环保工作形势的环境信用评价制度进行了多方位的探索和实践。2011年10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建立“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环境行为评价工作逐渐进入到完善阶段,最终发展成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2013年,国家环保部会同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发布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在全国范围内推广铺平了道路。2015年,环境保护部和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20年,企业环境信用制度基本形成,全面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记录,基本建成覆盖国家、省、市、县的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系统,环保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有效运转。同时,意见从扩大参评企业范围、细化评价指标和评分方法、加强评价结果的动态调整等方面提出了完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的具体要求。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结合了地方试点探索的实践经验,在评价指标和等级、评价方法、信息共享和公开、惩戒和激励措施等方面均有所创新和突破。尤其重要的是,首次对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和企业环境行为的概念进行了明确,弥补了《关于加快推进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工作的意见》在这方面的缺失

在评价的适用范围上,《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所覆盖的范围进一步扩大,除了国家及地方重点监控企业外,将火电、钢铁、水泥等16类重污染行业内和产能过剩行业内的企业、从事能源、自然资源等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企业、超标排放企业、使用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和因违法受到处罚的企业纳入了评价范围,进一步扩大了环境信用评价的影响力。

对于评价指标和评价等级,环境信用评价从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管理、社会监督四个方面制定了共21个指标,并为每项指标设置了权重,具体指标和权重分配见下表5。环境信用评价结果采用百分制评分,评分方法采用权重综合法,各项指标得分乘以权重比之和为最终得分。每项指标都设置了三档分值和相应的绩效标准(第1档80-100分,第2档59-79,第3档0-49分)。根据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得分,评价结果分为四个等级,分别为环保诚信企业、环保良好企业、环保警示企业、环保不良企业,依次以绿牌、蓝牌、黄牌、红牌表示,得分为 100分,且符合《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第十四条规定的,评定为环保诚信企业;得分在80分(含80分-100分的),评定为环保良好企业;得分在60分(含60分-80分的),评定为环保警示企业;得分在60分以下,评定为环保不良企业。值得注意的是,除了设置具体的评价指标,办法在评价企业环境信用时还考虑了“一票否决”所适用的特定情形,包括因为环境违法构成环境犯罪、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等14类,出现一票否决情况的企业直接会被认定为环保不良企业。

表5环保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指标体系

类别

序号

评价指标

权重

污染防治

1

大气及水污染物达标排放

15%

2

一般固体废物处理处置

5%

3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5%

4

噪声污染防治

4%

小计

29%

生态保护

5

选址布局中的生态保护

2%

6

资源利用中的生态保护

1%

7

开发建设中的生态保护

2%

小计

5%

环境管理

8

排污许可证

6%

9

排污申报

2%

10

排污费缴纳

2%

11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

6%

12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

3%

13

企业自行监测

2%

14

内部环境管理情况

5%

15

环境风险管理

10%

16

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3%

17

行政处罚与行政命令

15%

小计

54%

社会监督

18

群众投诉

4%

19

媒体监督

2%

20

信息公开

4%

21

自行监测信息公开

2%

小计

12%

合计

100%

资料来源:环保部;兴业研究整理

从指标体系设计上看,环境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相较于企业环境行为评价体系,在全面性、合理性上都有了较大的改进,在生态保护和社会监督两方面对指标进行了丰富,指标体系更加多样化、科学化,有利于真实的反映企业环境信用情况。另外,针对不同指标的重要程度添加了权重,使得评价结果在反应企业整体环境信用水平时还能体现出重点指标对于最终结果的影响程度。同时,百分制打分结合一票否决的评分体制,不仅使得评价具有了一定的灵活性,也树立了环境信用评价的权威性

为确保评价结果能够得到最大化应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从评价结果信息共享和对不同评价等级的企业采用差异化激励、惩戒措施两个方面进行了推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要在环保部门和发展改革、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之间实现信息共享,各机构部门可在职责范围内,在行政许可、公共采购、评先创优、金融支持、资质等级评定、安排和拨付有关财政补贴专项资金中,充分应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并向环保部门及时反馈评价结果的应用情况。对于不同评价等级的企业,《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提出了针对性的激励和惩戒措施。激励措施主要针对环保诚信企业,包括优先安排环保专项资金或者其他资金补助、建议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积极的信贷支持等14条;而惩戒措施主要针对环保警示企业和环保不良企业,从行政许可申请、银行信贷和授信、专项资金补助、政府采购等方面进行限制和约束。评价结果的信息共享和差异化激励惩戒措施对于提高环境信用评价的影响范围和作用具有明显推动作用。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开始正式实行。但通过实践,也发现了企业环境信息评价体系在设计和应用上的一些问题,阻碍了其在推动环境管理和改善上发挥更重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评价指标体系仍有完善空间。从现有指标体系看,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治指标权重占比较大,生态管理和社会监督指标权重占比较轻,有待提高。另外,部分指标在实践中可操作性不足,比如,指标对于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设定了指标,对于非强制性清洁生产的企业如何处理并没有具体界定;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转率等在实践中存在如何判定和计算等操作行问题。此外,不同行业影响环境的方式有所差异,而指标体系并没有对此进行考虑,比如,在评价属于重污染行业的企业时,是否应重点对污染排放等指标进行考核,而对于高能耗行业的企业,评价是否应考虑引入节能减排方面的指标。

二是激励惩戒措施缺少力度和强制性。《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提出的激励和惩戒措施约束强度有限,能否落实很大程度上倚赖相关部门对环境信用评价的重视。激励和惩戒措施多采用了“建议”等措辞,如对于环保诚信企业,“建议”从信贷方面进行支持,对市场准入只提到了优先;对失信企业,“建议”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其审慎授信加等。而具体执行标准却未明确,易受主观因素的影响。

三是执行层面认识不足。对于为什么要进行评价、评价的最终目标是什么等问题,环保系统仍然没有达到统一共识。部分地方环保部门在长期的工作中形成了采用行政管制手段处理环境问题的思维和习惯,认为环境信用评价不是主流手段,不够重视;部分环保部门虽然肯定评价的作用,但对评价工作的实质认识、理解,仍然停留在“为评价而评价”的层面,并没有真的思考如何利用评价,通过激励惩戒措施,让环保诚信企业享受更多实际的益处,倒逼环保不良企业进行改正。

四是政府主导,缺乏市场主体参与。在现行的环境信用评价机制中,环保部门居于核心地位,是开展评价工作的主体。但是,随着我国政府对环境保护越来与重视,对环保工作不断提出了新的要求和任务,我国环保部门长期面临的“人财物”不足与工作任务日益增加的矛盾逐渐凸显。在此背景下,应考虑逐步鼓励、支持市场主体或第三方机构参与环境信用评价工作,仅依靠地方环保部门,不利于确保评价工作的质量和推行力度,预期的政策效果必然会大打折扣。随着新环保法的实施,社会公众对于环境信息公开的关注程度愈来愈高,环保部门也在不断加大环境信息的公开力度,推动第三方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是政府推动“简政放权”,以市场化手段推动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环境信息公开,提高环境信用评价公正独立性,加强公众社会监督的必然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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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姜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