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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细则出台 打造闭环追责系统

中国环境报2016年10月19日14:54分类:其他

核心提示:《浙江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已于日前印发并施行。《细则》明确提出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

经浙江省委、省政府同意,《浙江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已于日前印发并施行。

《细则》明确提出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

《细则》聚焦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权力责任,提出“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省直属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有关机构领导人员”,将“领导”列为主要被追责的对象。

有权必有责。“党政同责”在《细则》中得到充分体现。如《细则》在第三条就明确提出,“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及其有关机构的领导人员按照职责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只有明晰责任主体,才能精准问责。记者从浙江省环保厅了解到,《细则》针对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确定了12种追责情形,针对地方党委和政府有关领导确定了5种追责情形,针对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确定了9种追责情形,针对利用职务影响的党政领导干部确定了5种追责情形。

追责情形结合浙江省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重点工作及发展需要,对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的追究情形、调查责任、部门职责、移送程序等进行细化和落实,尤其是结合“美丽浙江”“五水共治”“四边三化”“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等党委、政府重点工作进行针对性补充,既秉承中央文件精神,又兼顾浙江特色。

在国办《办法》规定的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等8种责任追究方式基础上,《细则》还依据有关党政领导成员的职位特征、履职特点等,补充了5款“从重追责”和3款“从轻追责”情形,将多种失责违规的行为都覆盖到,疏而不漏。

针对以往责任追究启动难、实施难的问题,《细则》根据不同情况,明确了责任追究的启动和实施程序,包括损害责任调查方式、处理建议移送程序、纪检及组织人事部门受理程序、追责救济程序、应追责未追责的处理等方面,做到规定在前、惩处在后。

“这些规定,使各追责环节形成一个闭环系统。”浙江省环保厅政策法规处负责人介绍,《细则》要求并授权政府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司法机关等建立协作联动机制,及时启动并实施问责程序,如果这些部门失职,有关人员同样会被问责。

[责任编辑:陈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