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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金融的涵义及相关概念辨析

中国金融信息网2016年09月02日16:44分类:分析报告

核心提示:本报告旨在结合绿色金融发展的实践,探究其内涵与外延,为我们更好地认识绿色金融的发展规律,进而更好地推动其发展提供参考。

鲁政委 汤维祺

摘要:

绿色金融,是指金融部门将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作为目标,在相关政策配合下,将环境影响的潜在的回报、风险和成本作为重要的因素纳入投资决策和日常业务中,以此引导社会经济资源向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领域集聚的一种创新性的金融模式。

根据目标的不同,绿色金融与环境金融、气候金融、可持续金融等互相重合又有所区别。但由于社会、生态、环境与资源各方面密切关联,因此难以严格区分上述几个概念。可持续发展是绿色金融的目标,金融市场是手段,绿色经济是保障。相关标准、和操作指引是绿色金融发展理念在实践中的具体表现。

关键词:绿色金融 绿色经济 可持续发展 生态文明 赤道原则

环境污染、生态恶化、资源紧缺、气候变化等问题给全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危机,迫使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单纯地以经济增长为目标而忽视对环境的影响,这样的发展方式不具有可持续性。改变经济生产方式、推进环境友好与资源节约的可持续发展,日益成为全人类的共识。尤其是在全球陷入金融危机、增长动力不足的环境下,各国在努力促进经济复苏的同时,都不约而同地着力于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寄望于以环境友好、资源节约为特征的绿色经济能够为经济增长带来新的、持续稳定的动力。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需要相应的金融服务,绿色金融应运而生。

本报告旨在结合绿色金融发展的实践,探究其内涵与外延,为我们更好地认识绿色金融的发展规律,进而更好地推动其发展提供参考。 

一、绿色金融的涵义 

绿色金融是一个先有实践,再发展出理论体系的领域。对于绿色金融的理论内涵、定义范畴以及作用机制目前尚没有统一的界定。但梳理绿色金融的相关理论,对于明确绿色金融的发展目标和方向、优化管理体制都有着基础性的作用。 

1.  国外对绿色金融的认识 

“绿色金融”的概念出现于20世纪末,但在此之前的70年代,国际市场的实践便已开始:1974年,前西德成立了全球第一家环境银行,专门为环境保护与污染治理项目提供融资。此后,国际组织、开发性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以及各国政府成为推动绿色金融规模化发展的主要力量。在这些机构的职能中,最为核心的一项便是为全球和所属地区的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供融资——从语源来看,这构成了“绿色金融”最初的含义,即“为绿色发展提供融资的途径和方法”(Finance Green Growth)。同时,由于生态保护与污染治理、资源节约与合理利用,以及应对气候变化等可持续发展目标之间具有广泛的交叉、重合,而各机构在推进可持续发展的过程中往往抱持开放的态度,虽有侧重,但不会局限于某一个特定的领域,因此“绿色金融”、“可持续金融”、“环境金融”、“气候金融”等概念也常常互相混用。世界银行集团(WB)下属国际金融公司(IFC)为2013年G20圣彼得堡峰会提交的一份研究报告中,对引导发展中经济体绿色增长的投资机制和工具进行了全面的分析,但在报告的“观点摘要”第一条便指出:“‘绿色发展’涵盖非常宽泛的领域,缺乏一个广泛接受的定义。各领域特有的问题和面对的挑战迥异,这对定义、研究和发展‘绿色金融’造成了重大的障碍[1]。”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是另一个推动全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组织,1992年UNEP设立金融行动机构(UNEP-FI)旨在推动金融系统为环境、气候治理,以及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持。2013年UNEP-FI与国际可持续发展研究所(IISD)在日内瓦召开“国际金融对话”,会后的报告[2]中提出,“绿色金融”通常也称“绿色投资”,即投资于环境产品和服务部门[3]。但报告同时指出,在实践中,“绿色金融”往往也包括了超过“绿色投资”的更宽泛的内容。

只有为数不多的研究或报告对“绿色金融”做了相对明确的定义,而这些研究往往更多地是从执行机构自身的业务或主要的关注点出发的,难以完整地涵盖绿色金融的全部范畴[4],例如:

国际发展融资俱乐部(IDFC)[5]在其2012年发表的第一份《绿色金融投资路线图》[6]中提出:“绿色金融”是一个宽泛的概念,指的是金融投资流入可持续发展的项目倡议、环保产品和鼓励发展可持续经济的政策。“绿色金融”包括但不限于气候金融,它也指更广泛的其他环境目标,例如工业污染控制、水体卫生、或生物多样性保护。

2013年6月,英国议会召开了“绿色金融专题听证会”,讨论了英国政府推进绿色发展的政策与行动,并于2014年2月发布了会议报告[7]。根据该报告,英国政府对“绿色金融”的界定可以归纳为:“为发展低碳能源、提高能效、适应气候变化,以及在环境保护、自然资源领域的投资”,其中特别强调了金融体系在减缓气候变化行动领域的作用。

德国政府下属的德国发展研究所(DIE)在其2016年最新发表的报告中[8],将“绿色金融”定义为:包括所有考虑到环境影响和增强环境可持续性的投资或贷款。该报告同时指出,绿色金融的关键要素是以环境筛查和风险评估作为投资和贷款的决策的基础。

而最新的相关研究则是由2016年2月G20上海央行行长与财长峰会成立的G20绿色金融研究小组进行的,该小组同样对绿色金融做了较为开放式的定义,提出:绿色金融是指能产生环境效益从而支持可持续发展的投融资活动,包括减少空气、水和土壤污染,降低温室气体排放,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并体现其协同效应等。此外,绿色金融还涉及整个金融体系对环境风险的有效管理。

从国际机构和政府部门的视角看,发展绿色金融的核心要求是将环境外部性内部化,并强化金融机构对环境风险的认知,以引导环境友好型的投资和抑制污染型的投资。

随着绿色发展受到私人部门越来越高的重视,参与绿色金融实践的主体也从国际机构和政府扩展到各类金融机构、投资者,以及产业部门;融资的渠道也不再仅限于公共资金,而是涉及各类金融产品、衍生品和服务。绿色金融的含义因此也在不断发展、丰富,从国际机构具体业务出发对绿色金融的解读无法涵盖绿色金融完整的涵义范畴,因此需要借助更为一般性的理论研究,对相关实践进行整理、归纳:

Salazar(1998)[9]指出:绿色金融是寻求环境保护路径的金融创新,是金融业和环境产业的桥梁;

Cowan(1999)[10]将绿色金融归纳为“绿色经济和金融学的交叉学科”,主要探讨绿色经济的资金融通;

Labatt和White(2002)[11]认为:绿色金融是以市场为研究基础,提高环境质量、转移环境风险的金融工具;

Jeucken(2006)[12]根据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的自身需求,认为绿色金融的发展是金融业可持续发展的客观需求。

尽管对绿色金融的涵义存在不同认识,但其核心始终围绕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如果要对绿色金融下一个相对完整的定义,我们认为,可以将现有观点归纳为:绿色金融是指金融部门将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作为目标,在相关政策配合下,将环境影响的潜在的回报、风险和成本作为重要的因素纳入投资决策和日常业务中,以此引导社会经济资源向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领域集聚的一种创新性的金融模式。

这一定义包含两个层面:一是指金融业如何促进环保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二是指金融业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前者指出“绿色金融”的作用主要是引导资金流向节约资源技术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引导企业生产注重绿色环保,引导消费者形成绿色消费理念;后者则明确金融业要保持可持续发展。

与传统金融相同的是,绿色金融以市场收益为导向,实现对社会资源的引导和再配置。与传统金融不同的是,绿色金融最突出的特点在于关注环境和社会效益,将对环境保护和对资源的有效利用程度作为计量金融机构活动成效的标准之一,追求金融活动与环境保护、生态平衡的协调发展,最终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要在市场化的机制下保证绿色金融的健康、规模化发展,不仅需要投资者观念的转变,更重要的是需要产业和政策密切配合,将环境外部性收益内部化,从而将绿色经济的环境和社会效益有效地反映在市场价格中。 

2.  我国对绿色金融的认识 

中国是最大的发展中经济体,也是承受着最严重环境、资源、气候风险的经济体之一,因而对绿色经济、可持续发展有着内在与外在共同的需求。绿色金融作为支持绿色、低碳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受到了高度的重视。国内的专家学者在借鉴国外研究与实践的基础上,主要围绕发展绿色金融的必要性与意义、绿色金融与可持续发展的联系、政策建议这三方面进行探讨:

乔海曙(1999)[13]认为:绿色金融的核心是将自然资源存量或人类经济活动所造成的自然资源损耗和环境损失,通过评估测算的方法,用环境价值量或经济价值量进行计量,并运用于金融资源配置、金融活动评价领域;

安伟(2008)[14]认为:绿色金融的基本内涵就是,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以建设生态文明为导向,以信贷、保险、证券、产业基金以及其他金融衍生工具为手段,以促进节能减排和经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为目的宏观调控政策。

文同爱、倪宇霞(2010)[15]认为:绿色金融是指金融业的日常营业活动中把环境保护作为基本政策,在金融机构投融资行为中重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污染的治理,注重绿色产业的发展,与国外绿色金融体系由国际金融机构推动,政府提供支持的发展路径不同,我国绿色金融体系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政策推动的,是落实我国可持续发展,以及生态文明建设战略目标的重要手段,被视为通过对社会资源的引导,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与生态的协调发展;

邓翔(2012)[16]将绿色金融归纳为:通过最优金融工具和金融产品组合解决全球环境污染和气候变迁问题,实现经济、社会、环境可持续发展的手段。

此外,国内金融机构也结合自身业务实践,对绿色金融提出了自己的理解:

兴业银行于2008年10月正式宣布采纳“赤道原则”,成为全球第63家、中国首家,也是目前大陆地区唯一一家赤道银行,是我国最早涉足绿色金融的金融机构。2009年,兴业将支持绿色和可持续发展作为自身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之一,提出“寓义于利”的理念[17],强调将社会责任与银行自身业务相结合,在履行社会责任过程中寻找商机,探求一种可持续、可发展的企业与社会共赢的商业模式和企业社会责任实践模式。这是从金融机构的角度,对绿色金融进行的全新解读,为绿色金融注入了更丰富的内涵,也为绿色金融的市场化发展打开了新的天地

普华永道(PWC)2013年发布的《探索中国绿色金融机遇》[18]报告中指出:“绿色金融是指金融机构在普通的投融资决策、事后监督和风险管理流程之外,更进一步考虑环境因素而提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这些产品和服务旨在促进环境责任投资,以及刺激低碳技术、项目、产业和市场的发展。”

与国外绿色金融体系由国际金融机构推动,政府提供支持的发展路径不同,我国绿色金融体系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政策推动的,是落实我国可持续发展,以及生态文明建设战略目标的重要手段,被视为是一种“市场化的政策手段”[19]1997年“十五大”把可持续发展战略确定为我国“现代化建设中必须实施”的战略,并提出了社会可持续发展、生态可持续发展、经济可持续发展三大目标;2012年“十八大”提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决策,中共中央、国务院2015年5月发布《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此后10月“十八届五中全会”则进一步将“增强生态文明建设”写入“十三五”规划,具体包括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全面促进资源节约、加大自然生态系统和环境保护力度,实现中华民族的“永续发展”。

以推进和落实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为目标,我国推出了一系列针对绿色金融相关领域的标准和操作细则,加快绿色金融市场的成长,包括:

2012年由银监会推出的《绿色信贷指引》,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识别、计量、监测、控制信贷业务活动中的环境和社会风险,包括耗能、污染、土地、健康、安全、移民安置、生态保护、气候变化等。由于涵盖了社会风险,因此,绿色信贷指引事实上涉及了范围更广的可持续金融的范畴,或广义的绿色金融范畴;

2015年12月,人民银行发布第39号公告,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推出绿色金融债券,为金融机构通过债券市场筹集资金支持绿色产业项目创新了筹资渠道。公告以附件的形式同时发布了《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包括清洁能源、节能、境界交通、污染防治、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以及生态保护和适应气候变化;

同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绿色债券发行指引》,明确对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绿色城镇化等12个具体领域的企业绿色债券发行进行重点支持。这两项政策都对应着绿色金融的范畴,为绿色债券的发展提供了明确的指引。

2015年4月,由人民银行研究局与UNEP-FI联合发起的“中国金融学会成立绿色金融委员会(绿金委)”成立,由人民银行研究局首席经济学家马骏任主任,专门进行绿色金融体系建设、市场发展相关研究,推动绿色投融资产品与服务创新、积极推广绿色金融理念。在绿金委发布的第一份研究报告——《构建中国绿色金融体系》中提出,“绿色金融体系是指通过贷款、私募投资、发行债券和股票、保险等金融服务将社会资金引导到环保、节能、清洁能源、清洁交通等绿色产业发展的一系列政策、制度安排和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

根据前述政策探索,以及金融市场的具体实践,2016年8月,一行三会以及财政部发改委环保部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对我国建设绿色金融体系做了总体部署。在该《指导意见》中提出,绿色金融是指“为支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的经济活动,即对环保、节能、清洁能源、绿色交通、绿色建筑等领域的项目投融资、项目运营、风险管理等所提供的金融服务”,而绿色金融体系则被定义为“通过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股票指数和相关产品、绿色发展基金、绿色保险、碳金融等金融工具和相关政策支持经济向绿色化转型的制度安排。” 

二、相关概念辨析 

由于绿色金融涵义的边界并不十分明确,因而在不同场合下,常常会与环境金融、可持续金融等概念混用。同时,绿色金融的概念又与绿色经济、低碳经济、循环经济、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资源节约、节能减排等概念密切相关。践行绿色金融的准则也包括责任投资原则(PRI)、赤道原则(EP)、绿色债券原则(GBP)、气候债券标准(CBS)等等,不一而足。对于这些概念的辨析,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认知绿色金融的内涵,及其未来的发展方向。

绿色金融的本质,是通过金融市场作用引导资源向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相关领域集聚。因此,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是目标,绿色金融是手段。但金融市场以货币收益为引导,因此具有相当规模的绿色产业、产生稳定的经济收益,即发展相对成熟的绿色经济,是绿色金融发展的重要保障。此外,在实践过程中,为了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便于市场信息披露,从而促进市场规范化、规模化发展,就需要人为地对相关标准、操作准则和指引加以明确,赤道原则等标准和指引便应运而生。这些标准、原则和指引,是绿色金融发展目标的明确与细化,是绿色金融发展理念在市场实践中的具体表现。按照这个逻辑,上节所列的,以及大量的其他未能一一例举的相关概念,可以分为四组:发展目标、经济形态、金融理念、执行标准。从发展目标出发,可以对相关概念的相互关联域区别做一辨析。

可持续发展由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WCED)在《我们共同的未来》报告中首次提出,其定义为“能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 1992年6月,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了以可持续发展为核心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21世纪议程》等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可持续发展的内涵,包括社会、环境和资源的可持续三个主要方面。其中社会可持续发展关注社会结构的可持续(社会公平、人权)与人口素质的提高(健康、教育);环境可持续则涵盖生态环境保护污染治理,以及减缓和应对气候变化等;而资源可持续发展则涉及对不可再生自然资源的管理和合理利用,包括水资源、耕地与化石能源等。对于耕地以外的自然资源,优化管理与合理利用的核心,包括减量增效、循环回收、资源化再利用三个原则(3R:Reduce,Recycle,Reuse)。为了更好地践行这三项原则,需要对局部地区的产业结构、布局进行审慎的规划和适当的重构,也需要建立相应的物流体系等基础设施,由此便催生了循环经济

环境生态同时也是重要的自然资源,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与对水资源、土地耕地、森林以及其他许多自然资源的保护是重合的;同时自然环境的保护,以及对耕地、水资源的保护,对于人类健康、社会稳定,即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也有重要的影响。因此,环境保护在可持续发展中占据了基础性的地位。此外,由于气候变化问题同时涉及可耗竭资源的管理和使用(节约化石能源,减缓气候变化),以及生态环境的保护(海洋、森林能吸收碳汇,且健康的生态系统能提高气候变化的适应能力),因此成为相对独立的话题,与之相关的最重要的概念则是节能减排

随着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共识在全球日渐明晰,环境治理和资源节约正在逐渐内化为生产者、消费者以及金融机构等各方的自发需求中。此外,相关技术和产业的发展也在日益成熟,使得环境治理、资源节约能够逐渐开始产生现实的经济收益,并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新的动力。在这样的背景下,绿色经济的概念应运而生。绿色经济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指自然环境和人类自身能够承受的、不因人类盲目追求经济增长而导致生态危机与社会分裂,不因自然资源耗竭而致使经济不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发展模式[20];二是指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领域的相关产业获得规模化的发展、产生持续稳定的经济收益,并由此推动经济增长,即绿色经济。绿色经济包含很多具体的方面,其中涉及减少化石能源消费、降低温室气体排放,以及通过生态治理增加二氧化碳自然吸收,控制和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并由此形成相关产业、产生经济收益、推动经济增长的经济形式,即为低碳经济,或气候经济;通过资源集约化使用、循环再利用的方式,实现不可再生资源优化管理与节约利用,提高经济增长的可持续性的经济生产模式,即为循环经济。在日益紧迫的资源环境问题的压力下,以及逐渐强化的可持续发展共识支撑下,绿色经济、低碳经济等的出现,为绿色金融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针对不同的发展目标,形成了金融市场发展的不同理念,其中可持续金融支持所有可持续发展相关领域;环境金融则以支持生态环境保护为目标;气候金融进一步聚焦到气候变化相关问题,支持温室气体减排以及适应气候变化相关领域;而绿色金融一般情况下包括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两个主要的范畴。另外需要指出的是,碳金融与前述几个概念有所区别,特指由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约束与配额交易机制衍生出的碳交易市场,以及碳资产管理相关产品和服务构成的金融体系。

需要指出的是,在具体实践过程中,由于社会、生态环境与资源各方面之间有着密切的交互影响和关联关系,因此可持续金融、绿色金融、环境金融这几个概念也常常互相混同,难以严格区分。一般认为广义的绿色金融即指可持续金融。

通过金融市场支持上述发展目标,需要通过市场主体的实际行动,以及借助具体的金融工具。将市场主体、金融工具和发展目标相结合,便形成了绿色金融的相关标准和操作指引,其中较为知名的包括:

责任投资原则(PRI)与社会责任投资者(SRI):2006年由时任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提出,并由联合国环境规划署金融行动机构(UNEP-FI)和联合国全球契约组织(Global Compact)共同管理。PRI号召投资者将“社会责任”引入投资决策,强调以一种保护环境(E)、维护社会正义(S)及强化公司治理(G)的方式,即遵循ESG框架进行投资,追求长期收益。从目标的范畴看,PRI涵盖可持续发展的全部内容,并且拓展至企业经营与治理领域,如注重供应链劳工标准、提倡人权、反贪腐、完善信息披露等;从行为主体的范畴看,签署PRI的机构,即社会责任投资者(SRI),均为投资基金。截至2014年底,欧洲责任投资基金总值9.8万亿欧元,占全部基金总值的25%;美国责任投资基金6.6万亿美元,占比18%;亚洲则较低,不足1%。

赤道原则(EPs)与赤道银行(EPI):2003年6月由国际金融公司(IFC)与荷兰银行、巴克莱银行、西德意志银行、花旗银行等多家著名金融机构共同发起的一套自愿性的行为准则。要求参与银行在贷款项目审核过程中审慎考虑环境和社会风险,承诺仅会为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供贷款,并督促项目发起人或借款人采取有效措施来消除或减缓所带来的负面影响。EPs已经成为国际项目融资中的行业标准和国际惯例,宣布接受“赤道原则”的金融机构,即为“赤道原则金融机构(EPI)”,又由于赤道原则主要针对银行信贷业务,因此EPI在国内也被称为“赤道银行”。截至2016年7月全球已有35个国家和地区的84家银行和金融机构表示接受“赤道原则”。兴业银行于2008年10月正式宣布采纳EPs,成为我国第一家,也是大陆地区目前唯一一家“赤道银行”。从涵盖的范围看,EPs与PRI一样,覆盖环境和社会两方面,但侧重于环境影响,同时不包括PRI所涉的公司治理领域,因此与绿色金融的范畴较为匹配;而赤道原则规制的主体都是银行,涉及的金融工具仅涉及贷款。

绿色债券原则(GBP):2015年3月27日,国际资本市场协会(ICMA)联合130多家金融机构共同制定推出,明确“绿色债券”的范畴,即任何将所得资金专门用于资助促进环境可持续发展、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遏制自然资源枯竭、生物多样性保护、污染治理等几大关键领域的项目,或为这些项目进行再融资的债券工具。此外,GBP还对发行程序、资金使用与管理、项目评估与筛选等方面的信息披露设定了明确的要求,从而帮助绿色债券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从目的看,GBP对应着绿色金融的领域;而从金融工具的范畴看,GBP明确针对债券融资产品,包括金融债、公司/企业债,以及ABS等。

气候债券标准(CBS):2015年,气候债券倡议组织制定了CBS,旨在引导债券融资工具支持全球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相关投资。在具体操作的过程中,由于生态环境保护对适应和减缓气候变化同样有着积极的影响,因此难以严格区分气候变化与环境保护。因此CBS事实上并不仅限于气候金融范畴,而是对应于绿色金融的范畴。此外,CBS与GBP最大的不同点在于设定了认证机制,发行人在债券发行前后都可以通过认证机构进行验证,并申请贴上“绿色债券”的标签。

三、绿色金融的发展基础 

治理环境、节约资源能够对全社会带来积极的效应,但相应的经济主体却无法从中获得货币收益,甚至可能需要付出额外的成本。这也就是经济学上著名的“外部性”问题。“外部性”会导致市场失灵,需要政府等公共力量的介入和干预。但相关产业的发展、技术的转型升级需要大量的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大规模的设备资产置换,涉及规模巨大的资金需求。仅仅依靠政府及跨国机构的公共财政资金解决全球的绿色经济转型,无疑捉襟见肘。

近年来,发展绿色经济的社会共识在全球日渐明晰,技术和产业的发展也在日益成熟,使得环境治理、资源节约能够逐渐开始产生现实的经济收益,绿色经济应运而生。在日益紧迫的环境问题的压力下,以及逐渐强化的可持续发展共识支撑下,绿色经济的发展前景以及经济收益非常可观,而金融市场的作用也逐渐凸显,成为引导社会资源、推动绿色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Climent和Soriano(2011)[21]的研究结果表明,美国环境共同基金2001-2009年投资回报率与其他普通投资基金相比没有显著的差异,绿色金融产品正在逐渐形成市场吸引力,孕育着巨大的市场空间。

Scholtens和Dam(2007)[22]对比了全球512个金融机构的,发现实施了“赤道原则”的金融机构有更强的社会责任感,他们的社会声望也更高。

Graham和Maher(2000)[23]通过引入环境风险因子对发行于1990年-1992年的债券重新进行了信用评级,结果表明:忽视环境因素对债券信用评级有着显著的负面效应。

Thomas等(2007)[24]通过引入外部环境成本的方法来量化经济附加值,比前人更准确地得出了某项投资组合的环境危害系数。为金融机构有效地了解项目的环境风险和放贷提供了依据。

在绿色金融市场逐渐发展成熟的背后,是全社会对绿色经济形成广泛共识,以及持续稳定的配套扶持政策对绿色产业和相关市场支持。 

1. 绿色经济发展共识的形成 

绿色金融的发展源自于社会对环境问题的重视以及对可持续发展的追求。1962年,美国生物学家和作家Rachel Carson撰写的科普寓言《寂静的春天》描绘了DDT农药彻底破坏生态系统,并给一个原本美丽的小镇带来剧变,使春天不再有虫鸣鸟叫、蝴蝶翻飞的故事。该书被誉为全球50年以来最具影响的著作之一,给人类环境意识的启蒙点燃了一盏明灯。此后,1972年罗马俱乐部发表了研究报告《增长的极限》,提出:为不使环境资源耗竭,经济增长率应等于零。这份报告在世界范围内引起了轰动,并促使全球人民对环境问题进行思考。作为回应,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在《我们共同的未来》报告中首次提出“可持续发展”,引发了人们对经济发展模式的思考,并开启了绿色革命的篇章。1992年里约热内卢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地球首脑会议)上提出的《21世纪议程》为各国政府、联合国组织、发展机构、非政府组织和独立团体可持续发展行动提供了一个综合的行动蓝图,包括社会可持续发展、经济可持续发展、资源的合理利用,以及环境保护四个方面。会议同时通过的,还有《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成为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的重要内容。

尽管如此,可持续发展的实践仍然一度面临巨大障碍。根植于全球政治经济矛盾核心的南北不平衡,给可持续发展带来最大阻力。发达经济体经历两次工业革命获得了经济上的先发优势,导致不同经济体在自然资源的占有和消费上严重失衡;而发展中经济体争取自身经济增长、社会发展的权利无可争议,但在这一过程中,往往无意识地沿袭发达经济体曾经的不可持续的增长道路。发展程度的失衡,以及对发展权利的争夺,使得全球可持续发展进程步履维艰。

直到近年来,气候环境问题持续恶化使得各国民众对可持续发展的内在需求进一步强化;同时,绿色环保与节能技术和产业的快速发展催生了绿色经济这一全新的领域;加上全球后危机时代增长乏力,急欲寻找新的经济增长点。三重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发展绿色经济、促进可持续发展得到了各国政府的支持和推崇。2015年签订的《巴黎协定》中,各国对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态度从“被动的强制减排”到“主动的贡献”的改变,便是最生动的例证,显示出全球对可持续发展的共识逐渐从认知层面延伸到了实践层面

可持续发展的共识对金融市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如前文所述,宣布接受“赤道原则”的金融机构(EPI)已经达到了84家[25];欧洲社会责任投资(SRI)占比达到了25%,美国也达到了18%,且美国市场社会责任投资[26]总规模过去20年间扩大了近十倍;绿色债券等绿色金融产品发展迅猛,据气候债券行动组织(CBI)统计,2016年上半年全球绿色债券余额1180亿美元,比2015年底增加了280亿美元,预计2016年全年新增绿债规模可达1000亿美元,相比于2015年绿色债券新增420亿美元的规模,2016年的增速进一步大幅加快。

私人部门和行业组织也积极参与全球绿色金融体系的构建。在巴黎气候大会期间,盖茨、科斯拉、马云及索罗斯等28位商业领袖发起了“突破能源联盟(Breakthrough EnergyCoalition)”,承诺将私人资本投入公共部门研发创新清洁技术,并投资11万亿美元支持绿色债券市场发展;由UNEP发起的“投资组合脱碳联盟(Portfolio DecarbonizationCoalition)”承诺减少6000亿美元资产的碳足迹;国际民航组织5月在蒙特利尔举行会议,讨论民航业碳排放交易市场,并与EU-ETS等国际碳市场对接的方案。 

2. 绿色金融的政策引导 

1980年12月,美国颁布实施“超级基金法案”,明确了污染者责任原则,并设立了危险物信托基金和责任信托基金,首次将政府、金融机构、环保机构、企业及个人都纳入到环境治理的框架之中,成为绿色金融发展的雏形。

一直以来,跨国组织都是推动绿色金融发展最主要的力量。1998年,世界银行开始制定《污染预防与消除手册》,完善环境评价程序。2002年,国际金融公司在伦敦组织了一次金融机构环境、社会影响评估的研讨会,并提出了一个关于项目融资中环境、社会影响评估的框架平台,也即次年诞生的“赤道原则”。2003年6月,花旗银行、荷兰银行等7个不同国家的10家银行正式达成协议推动赤道原则。赤道原则根据国际金融公司的政策和指南制定,使用了参照国际金融公司的环境和社会筛选程序建立的筛选过程。至今,赤道原则已经历三次改版,成为被商业银行最广泛认可的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工具。

环境风险并不止于银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保险公司、基金公司也会面临环境方面的问题。随着人们对绿色金融了解的深入,绿色金融的实施主体从早期的商业银行逐步延展为更广泛的金融机构。这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金融计划(UNEP FI,也称金融行动机构)的发展历程可见一斑:

1992年,里约环境会议前夕,联合国环境署联合知名银行在纽约共同发布了《银行业关于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声明书》,标志着联合国环境署银行计划(UNEP BI)的正式成立;

1995年,联合国环境署将该计划延伸到保险业,与瑞士再保险等公司发布《保险业关于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声明书》;

1997年,联合国环境署保险机构计划(UNEP III)正式成立;同年,为适应金融行业的发展态势,联合国环境署银行计划对声明书的内容进行适当修正,从单一银行业务扩展到一般性金融服务,其后银行计划更名为金融机构计划(UNEP FII);

2003年,在UNEP III和UNEP FII的联合年会上,保险计划和金融计划正式合并为金融计划(UNEP FI),工作范围覆盖全部类型金融机构;

随着基金在绿色金融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UNEP FI在2006年与联合国全球契约组织(UN Global Compact)发起成立了联合国责任投资原则组织(UN PRI),一个以基金公司等资产管理机构为核心会员的组织,倡导会员机构遵循责任投资的各项原则。近年来UN PRI发展迅猛,会员已有摩根、美林、花旗等1300多家机构,会员管理的资产总额达45万亿美元。

现有的国际金融体系和经济秩序,未能有效地引导私人资本流向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领域,导致经济越发展,自然资源消耗越多,碳排放也越多。通过对国际金融政策顶层设计的不断反思,UNEP提出要重构国际金融的政策和秩序,将金融体系与一个健康经济体的长期需求更好地统一起来。然而,从职责分工来看,改革国际金融的国际机构应当是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而不是联合国环境署。为了突破这一障碍,联合国环境署在2014年初发起了UNEP Inquiry项目,计划用18个月的时间遍访联合国内外的相关机构,包括各国的政策制定者,推动高水平的开放式辩论,提出有深度、有成效的金融政策顶层设计改革建议。到目前为止,UNEP Inquiry项目已经与欧盟、美国等十多个经济体建立合作伙伴关系,与包括央行、商会和智库在内的各类合作伙伴共同探索绿色金融的未来之路。

除了常设的国际机构外,各国间也通过多种地区合作机制平台上,积极探索绿色金融领域的合作。这不仅加快了绿色金融在全球的发展进程,也强化了国际间更广泛的合作。例如2015年12月14日G20财政和央行副手会议在三亚举行,会议期间正式批准了中国和英国提出的成立G20绿色金融研究组的建议,以致力于在全球范围中推动发展绿色金融的共识,推动银行和资本市场“绿色化”、推行环境信息披露和环境压力测试等。 (完)

[1] IFC (2013): Mobilizing Public and Private Finance for Inclusive GreenGrowth Investment in Developing Countries

[2] Zadek & Flynn (2013): South-Originating Green Finance:Exploring the Potential. The Geneva International Finance Dialogues

[3]按照欧盟统计局的定义,环境产品和服务包括减少污染和自然资源消耗、污染治理、生态修复,以及其他相关的行为与产业。

[4] Lindenberg (2014): Definition of Green Finance, DIE.

[5] IDFC是一家由发达经济体与发展中经济体开发性银行,以及国际金融机构共同设立的关注全球可持续发展的自发性组织,目前共有23家成员机构,业务覆盖69个经济体。世界银行集团,以及国开行都是IDFC成员。

[6] Höhne, Khosla, Fekete & Gilbert (2012):Mapping of Green Finance Delivered by IDFC Members in 2011, Ecofys. 

[7] http://www.publications.parliament.uk/pa/cm201314/cmselect/cmenvaud/191/19102.htm

[8] Böhnke, Eidt, Knierim, Richert, Röber &Volz (2016): How to Make Green Finance Work - Empirical Evidence from Bank andCompany Surveys, German Development Institute / Deutsches Institut fürEntwicklungspolitik (DIE).

[9] Salazar, J. (1998). Environmental Finance: Linking Two World [Z].Presented at a Workshop on Financial Innovations for Biodiversity Bratislava,1998, (1): 2—18.

[10] Cowan, E. (1999). Topical Issues in Environmental Finance[z].Research Paper was Commissioned by the Asia Branch of the Canadian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Agency (CIDA), 1999, (1):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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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Jeucken, M. (2006). Sustainable Finance andBanking [M]. USA: The Earthscan Publication, 2006. 

[13]乔海曙:树立金融生态观[J] 生态经济,1999,(5):18-19。

[14]安伟:绿色金融的内涵、机理和实践初探[J] 经济经纬,2008,(5):156-158。

[15]文同爱、倪宇霞:绿色金融制度的兴起与我国的因应之策[J] 公民与法,2010,(1):33-36。

[16]邓翔:绿色金融研究述评[J]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2,(6):67-71。

[17]http://www.cib.com.cn/cn/aboutCIB/about/news/2009/20090504.html

[18] PWC (2013): Exploring Green Finance Incentivesin China.

[19]http://www.gov.cn/xinwen/2015-04/22/content_2851503.htm 

[20]2003年英国能源白皮书《我们能源的未来:创建低碳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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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Thomas, S. et al. (2007). IntegratedEnvironmental and Financial Performance Metrics for Investment Analysis andPortfolio Management [J]. The Authors Journal Compilation, 2007, 15(3):421-426.

[25] http://www.equator-principles.com/index.php/about-ep/about-ep

[26]即遵循联合国责任投资原则(PRI),用环境、社会与公司治理三元评估框架(ESG Framework)的社会责任投资者(SRI)。具体可参见本文“二、相关概念辨析”部分的“责任投资原则(PRI)与社会责任投资者(SRI)”部分内容。

(文章来源:微信公众号“兴业研究”,兴业经济咨询研究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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