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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我国绿色债券规范发展

金融时报2016年08月09日08:26分类:绿色债券

核心提示:从绿色债券的债券本质及逻辑出发,发展、规范我国绿色债券市场应突出绿色债券标准体系“自上而下”的管理导向,坚持债券估值的基本逻辑和原则,抓住项目认定、第三方认证机构准入、募集资金管理、效果跟踪评价等环节,提高地方政府对绿色债券市场的参与度。

绿色债券是指任何将所得资金专门用于资助符合规定条件的绿色项目或为这些项目进行再融资的债券工具。绿色债券是国际社会应对气候环境变化开发的新兴绿色金融工具和投融资渠道,是近十年来兴起的绿色金融在国际债券市场上应用。契合世界各国都在实施的绿色发展战略,符合国际范围内产业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的新要求,绿色债券市场规模已进入快速增长阶段,并存在较大的市场空间和发展前景。 

发展历程 

从国际市场的发展历程看,绿色债券市场经历了一个自主发展到行业自律的过程。自2007年欧洲投资银行发行世界第一只气候意识债券以来,到2015年10月,全球共发行501只绿色债券,发行总额达到394.6亿美元。在国际绿色债券市场自主快速发展的同时,行业自律也相应发展起来。2014年以来,国际资本市场协会(ICMA)与国际金融机构合作推出绿色债券原则(GBP),气候债券倡议组织(CBI)推出气候债券标准(CBS)。两个标准文件为市场主体自发形成、自愿参与,体现了“自下而上”的市场导向,在国际市场上广为接受。绿色债券原则侧重于对绿色债券信息披露的指导,旨在为市场提供信息基础,确保在没有当局监管的情况下促进资本配置流向环境保护项目;气候债券标准侧重于对募集资金使用方式符合低碳经济要求的规定,旨在为投资者提供信心和保证;两项标准交叉援引、互为补充,构成了国际绿色债券市场执行标准的坚实基础。 

从我国的实践来看,绿色债券市场正经历着从自发增长向政策引导下的规范发展转型。自2014年以来,国内已经零星有绿色债券发行的实践,较国际市场起步较晚,但发展较快,2016年前5个月申请获批的绿色债券就超过1000亿元,已发行债券达到550亿元。2015年底以来,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上海证券交易所先后分别发布了绿色债券的相关规则,对我国绿色债券市场发展进行顶层设计,实施“自上而下”的管理、规范和引导。其中,人民银行发布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绿色金融债券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及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委员会编制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侧重于对绿色债券审批和注册、第三方评估、评级以及信息披露等具体执行标准的规定;国家发改委发布的《绿色债券发行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则侧重于细化绿色项目的分类与界定,以及鼓励对绿色债券的优惠措施;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开展绿色公司债券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债券交易实务的角度,对《公告》和《指引》规定的标准进行了补充。 

发展路径 

不管从国际市场发展来看,还是从国内业务实践来看,绿色债券是新生事物,同时具备债券属性和“绿色”标签特征,有着自身的发展优势、规律及特点,面向特定的投资领域和方向,面临特殊的行业标准和政策环境。但从业务本质上来看,绿色债券本质还是债券,基本要素和普通债券一致,并没有改变债券固有的交易各方的权利、义务及交易规则,也没有改变行业自律及外部监管的原则和重点,只是在某些方面、某些环节有所突出,有所加强而已。从绿色债券的债券本质及逻辑出发,发展、规范我国绿色债券市场应突出绿色债券标准体系“自上而下”的管理导向,坚持债券估值的基本逻辑和原则,抓住项目认定、第三方认证机构准入、募集资金管理、效果跟踪评价等环节,提高地方政府对绿色债券市场的参与度。 

首先,应突出绿色债券标准体系“自上而下”的管理导向。绿色项目周期长且具有明显的外部性,在这种意义上可以说绿色债券具有类公共产品的性质。从国际经验看,虽然绿色债券市场标准是由市场主体“自下而上”自发形成、自愿参与的,但为吸引投资者投资绿色债券,包括美国在内的部分国家针对绿色项目和绿色债券市场发展出台贴息、担保、价格补贴、政府采购等优惠政策。可见,政策激励措施是推动绿色债券发展的重要因素。从国内看,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上交所等监管部门出台的绿色债券标准体系具有鲜明的“自上而下”的顶层设计特征,这是我国的特色,也是我国绿色债券发展必须坚持的管理导向。从具体实践中,落实我国绿色债券标准“自上而下”管理导向,需要配套建立政策激励措施体系。目前,央行《公告》将绿色金融债券纳入央行相关货币政策操作的抵(质)押品范围,从而增加了绿色金融债券的市场流动性与接受度;国家发改委《指引》则规定加快和简化绿色债券审核程序、放宽准入条件,且提高了资金使用、期限设计以及还本付息方式的灵活性;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为绿色债券提供了申报受理和审核的绿色通道,有利于提高融资效率。此外,三个管理文件均鼓励政府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出台优惠政策措施支持绿色金融债券发展,并且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他投资性计划、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社会公益基金等机构投资者投资绿色金融债券,增加投资主体和市场规模。今后,需要重点推进的是,将这些配套政策予以细化落地。同时,各监管机构除在发行人方面提供政策支持外,还应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协调制定针对投资者的配套政策。 

其次,应始终坚持债券估值的基本原则和逻辑。准确的债券估值是债券投资的基础,是债券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绿色债券本质上就是债券,因此其发行必须、也应该遵循既有债券估值的基本逻辑和原则。监管部门在推进绿色债券市场发展的过程中,应维护既有的债券估值逻辑,合理确定绿色债券公允价值估值计量准则,为投资者估值提供指导,并支持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估值,弥补定价机制的不足。在具体操作中,一方面,要强化政策激励,修正由于绿色项目周期长及外部性所导致的市场定价低估问题,提高绿色项目及绿色债券的吸引力,增强绿色债券融资成本相对较低的优势,促进绿色债券市场活力和绿色项目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要避免支持政策的过度倾斜,重点是划清公益性绿色项目和收益性绿色项目的界限,对收益性绿色项目明确市场化的投资原则,尽量减少或避免政策倾斜和可能造成扭曲的优惠政策,防止资源配置扭曲、行业无序扩张以及由此引发的债务违约问题;另外,各监管部门在为绿色债券提供绿色通道时,也需要关注绿色债券的本质,不能忽视发行主体或项目主体由于自身信用资质、经营状况及盈利能力可能带来的信用风险。 

再次,应抓住绿色债券创新发展及规范管理的关键性环节。建立一个由金融和环境监管部门、金融机构、中介和评估机构等多方参与的核查体系,建立完善的认证和监督体系,是绿色债券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的保障。一是要强化绿色项目的认定。目前,人民银行的《目录》和国家发改委的《指引》均对我国绿色债券项目分类作了较为详细的梳理,但两者口径略有差异,且缺少互相的认可,应协调统一绿色项目目录认定口径。同时,应在现有《指引》和《目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绿色标准。另外,应加快与国际公认的原则和标准的接轨。二是要推进第三方认证机构准入。从国际经验看,起初绿色债券的发行与流通均是发行人与投资者的自愿行为,无需获得任何组织或机构的认证。由于没有权威性的标准和规则依据,打上“绿色”标签的债券并未引起市场投资者的热情,而绿色债券原则和气候债券标准自愿性的指导方针的推出和评估机制的引入,有效降低了信息不对称和风险溢价,促进了全球绿色债券投资热情高涨。从国内看,目前人民银行和国家发改委出台的两项监管政策中均未对“第二意见”提出强制性的要求,而只是“鼓励”。目前,国外的专业认证机构有七家,而我国目前尚没有独立专门从事绿色认证的第三方机构。因此,应针对这一制度性缺陷,加快发展第三方认证机构,使其具备出具“第二意见”的权威,并发展成为我国“自上而下”的审核机制的有效补充。三是要落实募集资金使用的管理规定。相对于国际标准,国内标准从“自上而下”的管理导向出发,对绿色债券募资使用的管理要求较为具体、严格。人民银行的《公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通知》均要求发行人开立专门账户或建立台账对绿色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进行专户管理;除普通债权信息披露要求外,绿色债券还需披露绿色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绿色产业项目进展情况和环境效益等内容。对于这些规定,重点是抓好细化和落实,切实实现债券募集资金的封闭管理,确保募集资金流向可追溯。四是要构建跟踪评价体系。重点是完善绿色债券信息披露标准。目前,人民银行的《公告》、国家发改委的《指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通知》对绿色金融债前期监管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是对发行后的信息披露与跟踪评估的标准则较为简略,亟待将这些规定进一步细化,并反映在监管政策之中。建议制定绿色债券信息披露指引,强化发行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在招募说明书中充分披露绿色投资项目类别、项目筛选标准、项目决策程序、环境效益目标以及发债资金的使用计划和管理制度等信息;在债券存续期间,要定期每半年或至少每年通过时事通讯、网站或向特定投资人发送财务报告等形式,将绿色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具体项目投资细节和资金投入等进行披露,为投资者提供较为清晰、全面的信息。 

最后,应引导地方政府积极合规地参与绿色债券市场业务。我国地方政府在组织管理经济活动、推进经济发展转方式调结构中担任着重要角色,承担着主要任务。绿色债券市场业务的发展事关绿色金融发展的全局,事关绿色发展理念及经济发展转方式调结构的大局,已有的顶层设计的细化、落实及推广,需要有地方政府的参与。从政策层面来看,地方政府参与绿色债券市场业务不存在政策障碍。绿色债券的国内标准,尤其是国家发改委的《指引》包含了综合性开发项目,如低碳产业项目、低碳发展试点示范项目、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实验项目,以满足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以及城镇化进程中所涉及的大规模基础设施建设,这些项目的发行方往往为各级政府或主管部门。因此,应加强对地方政府的宣传、引导和调动,让地方政府从区域经济发展的实际出发,立足于落实绿色发展理念,立足于推动经济转方式调结构,立足于完善城市建设投融资机制,特别是结合当前进行的地方政府债券改革,以自己作为发行主体或组织辖区企业及项目作为发行主体积极参与到绿色债务市场业务发展中。当然,这一切都是在国家绿色债券发展顶层设计框架内,在监管部门的严格尽职监管之下进行的,谨防绿色债券重蹈城投债的覆辙。 

[责任编辑:陈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