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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气候政治格局与博弈阵营

中国金融信息网2016年08月02日10:36分类:分析报告

核心提示:本报告拟对各经济体在全球气候治理体系中的利益取向和价值判断进行分析,从而揭示气候政治各博弈阵营的形成原因,及博弈格局的演变规律。

鲁政委 汤维祺

摘要:

在国际气候谈判中,不同利益诉求的国家集团对国际气候政治产生着深远影响。以2007年《巴厘岛路线图》为分野,国际气候治理体系经历了从以“大国协调”与“协商一致”为特征的“自上而下”治理模式,向以“分散决策”和“市场导向”为核心的“自下而上”模式的转型,《京都议定书》和《巴黎协议》分别是两个阶段的代表性成果;

欧盟、伞型集团和G77+中国三大阵营的分裂和重组,及其相对力量的变化,主导了国际气候博弈格局的演变;

城市等次国家主体,以及金融系统、产业部门等非政府主体在气候治理体系中日益活跃,形成一股不容忽视的力量;

气候治理体系的变革,对我国是挑战也是机遇。在“自下而上”的开放式治理体系下,我国减排市场吸引力有望进一步彰显;

加强南南合作,是巩固“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团结发展中经济体阵营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有利于我国技术、标准和产业的“走出去”,为构建国际能源供应体系新格局,增强经济、能源与气候领域国际话语权提供重要的手段。

关键词:气候治理 气候博弈阵营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 南南合作

利益取向和价值判断,是一切博弈的逻辑起点,在国际气候政治的谈判桌上更是如此。一方面,气候变化对不同地区造成的影响迥异,另一方面,不同经济体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潜力以及从中获得的收益也有很大差异。这些差异导致了不同经济体在面对气候变化问题的立场存在不同程度的分歧,进而催生了国际气候政治体系中的不同阵营。随着全球碳排放、能源供需以及经济格局的不断变化,各经济体面对气候问题的利益关系,进而政策立场也发生着深远的变化,推动国际气候政治博弈格局和治理体系不断演进。

本报告拟对各经济体在全球气候治理体系中的利益取向和价值判断进行分析,从而揭示气候政治各博弈阵营的形成原因,及博弈格局的演变规律。 

一、国际气候治理框架演变 

以2007年《巴厘岛路线图》为分野,国际气候治理体系经历了从以“大国协调”与“协商一致”为特征的“自上而下”治理模式,向以“分散决策”和“市场导向”为核心的“自下而上”模式的转型,《京都议定书》和《巴黎协议》分别是两个阶段的代表性成果。治理体系演进的背后,是国际社会对1992年缔结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中所提出的“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重新解读,而更深层的推动力,则在于国际经济、政治和温室气体排放格局的深刻变化,带来的国际气候政治博弈格局的变革,以及谈判阵营的重组。 

1.    气候治理机制的演变历程 

就全球总体而言,稳定甚至减少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能够避免巨大的经济损失、提高全球经济增长的平稳和可持续性。但气候治理涉及长期而巨大的成本投入,并且具有很强的“外部性”,任何经济体单方面的行动不仅成本高、收效微,而且其产生的收益却由全球共享。因此,气候治理需要全球的共同行动,但不同经济体参与气候治理的意愿和能力存在很大差异。首先,气候变化的影响具有地域特征:俄罗斯等高纬度地区会因气候变暖而受益,小岛国家却可能面临“灭顶之灾”。但更核心的矛盾还在于不同发展阶段的经济体之间:对发达经济体而言,推动减排有利于其输出技术和标准、提高国际竞争力,但对于发展中经济体而言,减排则可能限制潜在的经济增长空间。1992年里约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意图通过联合国框架下的谈判机制形成全球性的气候合作机制框架,在该公约中,首次提出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简称“共区原则”)以协调发展中经济体与发达经济体两大阵营之间的利益。由于UNFCCC恪守联合国谈判原则,追求所有缔约方的“协商一致”,但小型经济体谈判能力和影响力有限,因而,在不同的阵营之中进一步形成了“大国代表”的谈判模式,使国际气候谈判成为了欧盟、美国、中国等主要经济体之间的博弈。

“共区原则”强调发达经济体应率先减排,并为发展中经济体自愿的减排行动提供支持。该原则提出之初,受到发展中经济体的一致欢迎;而在发达经济体中,欧盟急于促成全球性的减排机制,以便发挥其在低碳领域的优势;美国则出于自身经济结构、产业特征和政治利益的考虑,极力抵制该原则。尽管如此,在欧盟与新兴经济体的推动下,《京都议定书》严格地贯彻了“共区原则”,对发达经济体设定了定量的约束性减排指标,同时提出了三种灵活履约机制旨在借助市场机制引导发达经济体支持发展中经济体减排。美国却于2001年退出了《京都议定书》,使气候治理体系几近分崩离析。此后,加拿大、日本等美国的盟友,以及新西兰和俄罗斯等经济体也先后退出。

《京都议定书》自2005年生效到2012年第一阶段到期,在此期间以中国为代表的发展中经济体抓住“共区原则”的机遇加快发展;欧盟则在产业、技术和政策、机制等方面加紧积累优势;以美国为代表的部分发达经济体则在区域性经济、贸易与政治合作平台上融入气候因素,寻求另辟蹊径取代联合国框架下的气候治理体系。“三足鼎立”的博弈格局是《京都议定书》第一阶段国际气候治理体系的主要特征。

当气候谈判陷入泥沼的同时,气候治理的紧迫性却在日益加强。全球温室气体排放增速不降反升,气候、气象和水文灾害频发。在2009年哥本哈根气候大会上,最不发达经济体和部分小岛屿国家成立了“气候脆弱国家论坛(CVF)”,以气候变化主要受害者的姿态谴责排放大国不负责任的行为,并呼吁全球更加积极地应对气候变化。同时,新兴经济体经济实力的快速发展对发达经济体形成了共同的压力。2007年巴厘岛气候大会对“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做了全新的解读,提出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原则,要求新兴经济体与发达经济体共同承担减排义务,同时强调了发达经济体对发展中经济体减排技术和资金支持的要求。在新的原则指导下,全球气候博弈格局逐渐从“三足鼎立”转变为碳排放大国与小国的“大小对立”,原有的“大国代理”模式也被打破,导致谈判格局日益复杂化,“协商一致”的目标因而更难达成。在这样的格局下,须“自上而下”推行的强制性减排目标被弱化并演变为《巴黎协议》中的“自愿性”减排;而开放的技术和资金合作机制则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形成了“自下而上”的气候治理体系。 

2.    气候政治博弈的阵营变化 

欧盟、以美国为首的“伞型国家集团”,以及代表发展中国家的“77 国集团加中国(G77+中国)”的形成与重构,推动了国际气候政治博弈格局的演变。

欧盟:

欧盟(包括已公投退欧的英国)一直以来都是全球气候行动的积极倡导者,在相关立法、政策,以及实践等方面均处于领先地位。不仅在区域内设定了较大幅度的减排目标,规定到2030年比2010年减排40%,2050年减排60%,同时积极推进能效提高和新能源发展政策[1]。此外,欧盟构建了全球目前最大规模的碳交易体系,优化区域内的减排行动。

倚仗其在绿色低碳相关产业和技术方面的比较优势,欧盟在《京都议定书》和《巴黎协议》的谈判进程中,均积极推动全球一体化的气候治理框架。在《京都议定书》第一阶段,欧盟主要针对的潜在对手是美国及其盟友,因而选择对发展中经济体较为友好的战略,旨在促成全球一体化减排行动安排。而其激进的主张也招致了“伞型集团”的激烈抵制。

在《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以及其后的《巴黎协议》谈判进程中,由于新兴经济体在经济总量和排放总量上的快速崛起,导致欧盟与伞型集团产生了共同的诉求,两个发达经济体阵营重新靠拢,利用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国家自身迫切需要,通过资金和技术援助许诺,分化“G77+中国”集团,将矛盾的焦点转移到中国和印度等排放规模较大、增长较快的新兴经济体身上。

伞型集团:

“伞型集团”形成于2009年哥本哈根气候大会,由美国为主导,还包括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挪威、俄国、乌克兰等经济体。由于这些经济体在世界地图上的连线像一把伞状,因此被称为“伞形国家集团”。伞型集团主张强制减排不应该只是发达国家所承担的义务,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新兴经济体也应参与其中。在《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谈判过程中,伞形集团以发展中经济体不参与强制减排为由,削减或推脱自身减排义务,转而主张各经济体应首先基于自身条件采取相对独立的、由政府推动的减排行动,也即“自下而上”的气候治理机制的构想。

伞型集团成员在气候治理问题上的不合作,引发了巨大的经济与政治压力。事实上,除美国外,集团其他成员的碳排放规模较小,或者减排潜力较大,如冰岛和挪威两国产业结构和能源系统的清洁性都较高,经济运行的碳强度较低。在国际国内舆论的压力下,两国气候政策的主张正逐渐向欧盟靠拢,冰岛甚至在全球金融危机之后申请加入欧盟[2]。俄罗斯经济尽管在很大程度上依赖能源收入,但其拥有丰富的天然气储量,作为重要的清洁能源,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全球节能减排的影响。同时俄罗斯、乌克兰等转型经济体碳减排成本较低,在《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中通过参与欧盟碳交易(EU-ETS)获得了巨大的收益,因此是全球减排的受益者。此外,随着国际社会对气候变化问题的共识不断强化,伞型集团的行动客观上也给自身带来了国际国内的舆论压力。

在《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以及《巴黎协议》的谈判过程中,以中国为代表的新兴经济体快速成长,使得美国等伞型集团面临更大的挑战。美国进步中心提出,中国通过气候变化谈判和双边或多边能源环境合作,已经在能源竞争力方面取得了优势,在“低碳赛跑”中战胜了美国,在技术竞争中取得了优势,并在知识产权、就业岗位、新能源贸易份额方面对欧美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威胁,其中对美国的太阳能、欧洲的清洁制造业就业领域打击最为明显[3]。这样的担忧推动了发达经济体阵营内部的协调行动,美国及其伞型集团盟友对欧盟建立全球减排框架的主张也从消极反对转向积极支持。

77国集团加中国(G77+中国):

七十七国集团(G77)成立于1964年联合国贸发会议,是中小发展中经济体自发组成的,以对抗超级大国、谋求经济发展为主要目标的国际组织。成立时共有77个成员,因此称为“77国集团”,尽管此后成员国数量不断增加(目前已有134个成员),但仍沿用该名称。在国际气候治理领域,G77坚持主张“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同时倡导气候治理的南南合作。中国不是G77的成员,但是在国际气候谈判的初期,中国及其他各发展中经济体之间经济水平相近、具有共同发展需求,因而结成联盟同发达国家进行谈判,促成了《京都议定书》的生效。

《京都议定书》对“共区原则”的执行为发展中经济体争取到了宝贵的发展空间和机遇。但发展中经济体之间的差异也在不断扩大:部分新兴经济体迅速崛起,而很多其他发展中经济体却逐渐被边缘化,利益的协调变得愈发困难。实际上在气候政治三大集团中,“G77+中国”本就是成员数量最多、差异最大的集团,因而也是最不稳定的集团[4]。除了中国这一最大、发展最迅速的新兴经济体之外,该集团还包括小岛屿国家联盟(AOSIS)、最不发达国家联盟(LDCs)、石油输出国组织(OPEC)、热带雨林国家等,在经济基础、产业特征、自然条件、要素禀赋等方面均存在很大差别。而这些小集团在气候变化问题上也都各自存在不同的利益关注点:

首先,要求实施的碳减排力度不同。小岛屿国家联盟(AOSIS)与最不发达国家联盟(LDCs)面临最大的气候变化风险,这两个国家集团在2015年巴黎气候大会期间成立了气候脆弱国家论坛(CVF),呼吁并敦促排放大国实施更为严格全面的减排行动;对于热带雨林国家,以及其他森林资源丰富、碳汇潜力较大的地区,更严格的减排约束有利于碳汇项目收益,这使得同为发展中大国的巴西与中国的立场产生背离;而更多处在工业化过程中的发展中经济体则更关注经济问题,希望争取更大的排放空间。

其次,寻求资金援助的迫切程度不同。非洲国家、小岛国联盟以及最不发达国家由于在应对气候变化带来的灾害方面能力不足,因此希望获取更多的国际资金援助,并积极支持发达国家提出的市场机制。而一些新兴发展中国家经济实力的快速上升,对资金援助的需求并不十分紧迫,而是更注重经济发展所必须的碳排放的空间。

第三,在已有的国际气候援助资金分配上,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竞争也日趋激烈。现有的资金和技术合作机制以清洁发展机制(CDM)为主要代表。而由于自然条件、经济水平以及政治等因素,中国、印度等发展中大国的项目更容易受发达国家的青睐,这也加剧了其他亟需资金援助国家的不满。

在巴黎气候大会上,小岛屿国家联盟(AOSIS)、最不发达国家联盟(LDCs)与巴西、南非等G77成员和欧盟、美国一起组成了气候“雄心壮志”联盟(High Ambition Coalition),提出了提高《巴黎协议》法律效力、控制全球温升1.5度的长期目标、完善减排行动的审查和透明度机制等目标,意味着“共区原则”下形成的“南北对立”格局被彻底打破,《巴黎协议》开启的新的气候博弈进程将愈加错综复杂。 

二、气候治理新机制的“非主流力量”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的缔约方会议,是全球气候治理的基础平台,通过一系列国际会议和谈判进程,形成了以主权国家或经济一体化组织为主体、以多边国际谈判为主导的全球气候治理的基本模式。然而,不同经济体参与气候治理的意愿和能力存在较大差异,政策立场也在很大程度上受国内政治经济因素的影响,常常出现反复。随着应对气候变暖日渐紧迫,以及全球对气候风险的共识不断强化,国际社会越来越清晰地认识到经济体之间的这种“扯皮”极大地妨碍了全球气候治理体系的发展。随之而来的,是全球气候治理体系逐渐从“自上而下”的传统模式向“自下而上”新模式的转型,而非国家行为体在全气候治理体系中日益活跃,地位逐渐上升,形成了一股新的,不容忽视的力量。

2014年,UNFCCC秘书处发起了一个专门的倡议——“转变的契机”(Momentum for Change),旨在记录各国际组织、城市和地方政府、产业、金融机构及其他主体推动气候治理的行动和倡议,从而提高国际社会对非国家行为体参与气候治理的认识、鼓励多元主体之间展开多层次的合作、确保行动的互补性和有效性。 

1.    主权国家和经济一体化组织等经济体参与全球气候治理的局限 

经济体是一个区域内各群体的公共利益的天然的代理人,而气候谈判所达成的各种主张也需要依靠政府的政策和部署才能落实。因此,经济体作为谈判主体和履约主体,在全球气候治理体系中占据主导地位。然而经济体在全球气候治理中面临着“集体行动的困境”,表现为:

不同经济体在气候治理中的意愿和能力存在较大差异。一是,不同地区和自然特征的经济体受气候变化风险的影响不同,缓解和应对气候变化的紧迫性也有较大差异;二是,处在不同发展阶段的经济体,对经济发展和气候治理之间关系的认识也有很大不同;三是,作为参与全球气候治理的主体,各经济体的技术、资金能力差距很大。这些分歧导致了历次气候大会上小岛国和最不发达经济体极力呼吁、新兴经济体强调历史责任、发达经济体对气候援助金额和来源争执不下的局面。

受内部经济政治因素影响,各经济体全球气候治理的立场常常出现反复。最典型的例子,便是美国。1997年《京都议定书》谈判过程中正逢民主党执政,由于民主党对全球气候治理抱积极推动的态度,因而美国政府顺利签署了《京都议定书》;但国内两党之间围绕是否参与全球气候治理的政见相左,导致国会始终没能批准《京都议定书》,并且在之后不久,由共和党政府于2001年宣布退出《京都议定书》。

气候谈判成为各主要经济体国际政治和经济博弈的一部分,应对气候变化这一初始的目标远不是各经济体决策过程中唯一的考量因素,因而气候谈判达成实质性成果的难度加大。

面对“协商一致”的传统多边主义气候谈判陷入僵局和停滞,国际气候治理逐渐从“自下而上”的模式转向“自上而下”的模式,传统的“国家中心”范式已发生新变化,经济体之外的多元化主体在气候治理体系中日渐活跃、地位逐渐上升。而《巴黎协议》设定的新机制,进一步明确将开放的资金与技术合作作为“自愿性”减排的补充。国际气候治理体系将进入多元化、多层级发展的新时代。 

2.    次国家主体参与全球气候治理 

城市作为经济生产、政治和社会活动,以及能源消费的中心,正日益成为了全球气候治理体系中连接“自下而上”的行动与“自上而下”的管理的关键节点。OECD的统计数据表明,75%的能源消耗和80%的温室气体排放都来自城市[5];同时,作为人口和财富高度集聚的载体,城市也是受气候风险影响最直接的主体。而反过来,城市也是践行低碳转型的重要平台。随着新兴经济体逐渐进入大规模城市化阶段,基础设施投资、工业化过程以及不断增加的中产阶级,都为城市应对气候行动带来机遇与挑战。优化城市区位规划、完善基础设施、建设低碳交通体系,以及升级用能设备、实行能源需求侧管理等,都是实现低碳转型、实现绿色发展的重要方向。

2005年,美国部分城市发起了《美国市长气候保护协议》,提出了比《京都议定书》更高的减排目标。截至2015年底,已经有50个州超过一千个城市签署了该协议,承诺通过限制城市土地过度扩张、增加植树造林、完善能耗和排放以及减排行动的信息公开机制、敦促联邦政府节能减排、推动建立国家排放交易体系等措施,促进美国国内减排行动的落实[6]。此外,在美国参与巴黎气候大会谈判的背后,城市层级的合作机制也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2014年9月,洛杉矶、休斯敦和费城三个城市的市长联合发布了《市长国家气候行动议程(MNCAA)》,旨在呼吁美国和其他气候谈判参与方达成减排协议,构建更高标准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和行动报告机制。在巴黎气候大会之前,MNCAA共吸引了美国66个城市参与。

在欧盟统一能源和气候政策下,欧洲城市更是深度地参与全球气候治理。气候联盟(Climate Alliance)[7]、欧洲城市气候保护行动(European Cities for Climate ProtectionCampaign)[8]、能源城市(Energie-Cité)[9]、气候和能源市场盟约[10]等跨国的城市联盟,不仅为城市间的交流和最佳实践的经验推广提供平台,建立共同的行为准则和互惠的互动模式,同时促进各级政府、研究机构、产业以及市民社会之间的互动与合作。

我国正在加快推进城镇化建设进程,根据《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预计我国2020年城镇化率将达到60%。城镇化不仅是重要的经济增长点,同时也是应对气候变化的重大挑战,和重大机遇。

2010和2012年,国家发改委确立了两批42个低碳试点省市[11],探索碳排放核算与管理平台、碳排放影响评估、碳排放权交易、推广企业碳排放核算报告和低碳产品认证、设立低碳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碳减排控制目标分解考核机制、明确峰值目标等措施,促进地方低碳工作的体制机制建设和创新实践。“十三五”期间,我国将进一步增加低碳试点城市[12]、拓宽试点内容。

低碳城市国际合作也在更大范围内展开。住建部2013年起先后与新加坡、瑞典、美国、德国、丹麦、加拿大等国合作,推动低碳生态城市建设;与德国合作开展低碳生态示范城市工作。

在2015年第一届中美气候领导峰会上,北京、深圳、镇江、广州、四川等11个省市共同发起成立了“率先达峰城市联盟(APPC)”,支持中国2030年二氧化碳排放达峰的目标。

3.    金融系统与产业部门参与全球气候治理 

在“自愿性”减排的全球气候治理机制下,融资问题,尤其是如何构建用于支持发展中经济体低碳发展的金融体系是构建全球气候合作框架的核心议题。《巴黎协议》提出发达经济体在2020年后,要每年筹集至少1000亿美元用于支持发展中经济体的减排行动,但就目前气候资金计划的执行情况看,这一目标绝不会水到渠成。事实上公共渠道的资金安排在发达经济体正面临越来越大的阻力,例如美国在中美气候联合声明中承诺的30亿美元气候捐款,就在国会遭到了激烈的反对。但是抛开大国政治经济博弈的种种纷争,应对气候变化在全球已经达成了深刻的共识,另一方面随着节能减排和绿色环保相关技术与产业的发展成熟,由此带来的市场前景也吸引着私人部门,尤其是金融市场的关注。

金融系统在全球气候资金合作机制中的重要作用受到了各国政府的认同。在中国的倡议和推动下,2016年G20会议首次将绿色金融和气候合作列为重点议题,并成立“绿色金融工作组”研究建立绿色金融体系、推动全球经济绿色转型、加强国际合作等问题,标志着全球气候治理进入了更高执行力与影响力的新阶段。

金融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也在积极行动。金融稳定理事会(FSB)于2016年3月设立了“气候相关金融风险披露工作组(TCFD)”,旨在为企业提供自愿性的气候风险披露,帮助金融市场参与者和政策制定者更好地了解和管理与日俱增的气候风险;气候债券倡议组织(CBI)、责任投资原则组织(PRI)、国际合作互助保险联合会(ICMIF)和UNEP共同组织的“绿色基础设施投资联盟计划”也于2016年开始运行,旨在促进政府、开发银行和金融机构的合作,推动绿色基础设施的融资和开发,加快低碳转型。

在政府和国际机构的引导下,私人部门和行业组织也更加积极地参与全球绿色金融体系的构建。在巴黎气候大会期间,盖茨、科斯拉、马云及索罗斯等28位商业领袖发起了“突破能源联盟(Breakthrough EnergyCoalition)”,承诺将私人资本投入公共部门研发创新清洁技术,并投资11万亿美元支持绿色债券市场发展;由UNEP发起的“投资组合脱碳联盟(Portfolio DecarbonizationCoalition)”承诺减少6000亿美元资产的碳足迹;国际民航组织5月在蒙特利尔举行会议,讨论民航业碳排放交易市场,并与EU-ETS等国际碳市场对接的方案。

通过这些国际合作行动可以看到,私人部门在政府和监管机构的引导下,借助金融市场的平台更积极地参与气候治理与资金合作。这不仅是政府引导国际气候治理的新途径,更显示了“自下而上”的合作机制对全球气候治理模式的深刻重构,标志着全球气候政治进入到了更强协调能力和执行力的新阶段。 

三、中国的挑战与机遇 

在国际气候政治格局中,中国长期以发展中大国的定位参与谈判与气候治理行动,凭借自身的影响力为发展中经济体争取共同的利益。而近年来,经济体量和排放规模两个方面快速的增长激化了与发达经济体之间的矛盾,也使发展中经济体阵营产生裂隙,改变了国际气候博弈的基本格局。经济实力和减排责任双双提高,意味着中国越来越需要,也能够在全球低碳发展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然而在主动承担减排责任、引领全球气候治理的同时,需要看到我国依然处在发展中经济体的发展阶段,需要依照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减排行动,同时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引导全球气候治理机制向有利于我国的方向发展。

2014年,在中美联合气候申明中,我国首次提出2030年碳排放停止增长(达峰)的总量目标,并且于巴黎气候大会前递交了详细的国家减排目标文件(INDC)。在区域和多边气候与资金合作机制方面也采取了切实的行动,包括推动今年9月将在杭州举行的G20会议首次纳入绿色金融这一核心议题,以及建立多种南南合作机制,积极为其他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能力建设的支持篇[13]。中国在全球气候治理体系中的定位,正逐渐从“跟随”向“主导”转变。在我国应对气候变化、参与全球气候治理的外部推动力量与自身内在需求并存的条件下,全球气候政治博弈格局的演化,和治理机制的变革对中国不仅是挑战,同时也带来了潜在的机遇。 

1.    我国在国际气候政治中面临的挑战 

国际气候博弈格局近年来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一方面以中国为代表的新兴经济体群体性崛起,全球气候谈判的话语权、倡议权,以及对气候治理机制与规则的影响力也随之逐渐向中国等发展中大国倾斜;但另一方面,随着中国等新兴经济体的飞速发展以及碳排放量的不断升高,发展中经济体阵营的分歧也随之增加。2015年我国GDP占全球15.5%,经济总量位居世界第二;人均收入7880美元,已进入中等偏上水平[14]。与此同时,我国碳排放总量也快速上升,2014年达到105.5亿吨,占全球总量的29.6%,而且人均排放也迅速提高,分别于2006年和2013年超越了世界和欧盟的平均水平,达到了6.6吨/人[15]。世界经济格局和温室气体减排局势的巨大变化,使得国际社会对我国的立场和行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12 年3月7日,时任美国国务卿的希拉里·克林顿在华盛顿和平研究院上的演讲中指责中国不应借“崛起大国”和“发展中国家”的双重身份“两头占便宜”,并就中国的外资管理政策、人民币汇率改革等一系列政策提出质疑[16];而欧盟对中国在气候变化问题上“分担责任”的呼声也日渐高涨,并通过各种方式敦促中国接受其能源、环保以及其他相关标准;发展中国家也对中国的发展中国家地位提出质疑,小岛国和最不发达国家集团更是将中国放在其国家利益的对立面。不论我国主观意愿如何,中国需要承担更多的“大国责任”已是不争的事实。

另一个方面的挑战,来自于国际社会对“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重新解读。过去的20多年中,中国始终是该原则的受益者,也是积极捍卫者。而在《巴黎协议》的“自愿性”减排目标体系下,发达经济体与发展中经济体的减排责任至少在形式上归于统一。从这个角度看,“共区原则”的“共同性”得到了最大的彰显,而“区别性”则更多地体现在国际气候资金与技术合作机制方面。对我国而言,我国仍处在发展中阶段,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在经济增长的质量、结构,以及工业和能源技术等领域依然存在较大的差距,因而在承担国际气候治理责任是也需要按照我国经济发展中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正如习近平主席在2015年9月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问题领导人工作午餐会上指出,“中国愿意继续承担同自身国情、发展阶段、实际能力相符的国际责任”。在新的全球气候政治格局下,如何倡导和维护“共区原则”,对其做出符合我国核心利益的解读,是我国未来面临的又一项重大的挑战。

2.    “自下而上”气候治理模式给我国带来的机遇 

《巴黎协议》提出“开放性”的气候治理体系,目的是为了协调气候谈判各方利益的分歧,但其对国际气候治理体系实际造成的影响却可能更为深远。民间机构和金融体系更深度地参与气候治理,使气候治理不再仅仅以减排作为唯一目标,而是在各种机会中进行选择,寻求减排效果和市场效益、能源安全和低碳发展等诸多相互补充或冲突的目标间的平衡,而这也间接地激发了低碳发展内在的动力。我国良好的市场环境、产业基础与政策框架,将使我国节能减排相关产业和市场在国际气候合作中成为巨大的磁场,吸引各方资源,推动我国的经济转型与低碳发展。

回看过去20年间全球气候治理的发展历程,我国“减排市场”的巨大吸引力早已崭露头角。截至2016年6月,我国境内完成的CDM项目1492个,签发核证减排量(CERs)共计9.7亿吨[18],在全球总量中的占比超过60%。通过CDM机制,我国获得了大量的减排资金和技术,为“十二五”期间减排目标的达成贡献了相当的力量。虽然在《巴黎协议》框架下CDM机制名存实亡,但发达经济体与发展中经济体之间建立资金和技术合作机制的需求却更进一步强化了,并且在资金和技术合作机制上,中国依然享受着发展中国家的“区别责任”。

《巴黎协议》签署以来的短短半年时间里,我国已经通过各种途径的国际合作吸引了大量资源。2015年9月的中美第二次气候变化高层战略对话中,中美部分企业在美国保尔森基金会和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倡议和推动下,共同投资设立中“美建筑节能与绿色发展基金”,通过跨境的公私合作关系(PPP)创新模式,促成并加速美国节能环保技术与经验在中国市场的应用,从而提高能效、减少排放、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同时鼓励中美跨境协同创新,共同创造绿色就业机会,并且与次年6月的第三次战略对话期间,签署了首批价值200亿元的合作项目;而欧盟也于6月与中国新达成了一项1000万欧元的合作项目,旨在加强欧盟与中国在碳排放交易方面的合作。依托“减排市场”巨大的吸引力,我国在未来“自下而上”的国际气候治理体系中的地位和话语权也将不断提高。在我国的倡议下,将于今年9月在杭州举办的G20峰会首次将绿色金融纳入核心议题进行讨论,并成立“绿色金融工作组”研究建立绿色金融体系、推动全球经济绿色转型、加强绿色金融的国际合作等问题。这正是我国在多元化气候治理体系中话语权提升的最好注释,而我国也应充分利用这个机遇,更积极地参与国际气候资金合作机制,以及全球绿色金融体系其他领域合作框架的设计,引导国际气候治理机制向更符合我国利益的方向发展。

加强南南气候合作是寻找国家利益与全球利益平衡点的一个重要途径。中国长期以来积极推动南南合作进程,为促进发展中国家在气候和可持续发展领域的友好合作做出了巨大努力。通过南南合作强化发展中经济体共同利益,是巩固“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重要基础。而除此之外,新的气候治理体系为南南合作带来了更多的意义。广大发展中经济体作为减排潜力最大的经济体群体,同时也是新能源与节能技术最大的市场,更是最具经济活力的市场。《巴黎协议》的一体化减排安排使发展中经济体也有了减排的压力和需求。我国自“十一五”以来积极推动低碳转型与绿色发展,在产业基础、技术能力等方面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在这样的条件下加强南南气候合作能够为我国带来更加现实的经济效益。目前中国已经是全球出口信贷投资额最大的国家,其中能源基础设施是绝对的重点领域。我国企业正逐渐成为南亚和东南亚燃煤电厂设备的主要供应商和投资商;在70个国家建了超过300个大坝工程;在非洲的太阳能、生物燃料、输变电及水电项目上投资约220亿美元;过去十年中,中国企业共计投资了超过一百个国外风能、太阳能项目……这些项目大多能够实现显著的节能效应。依托现有的南南合作平台和资金机制,如南南合作基金、丝路基金,以及金砖国家开发银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等,加强区域经济发展战略与气候合作战略的协同推进,能够为我国在“后巴黎时代”构建国际能源供应体系新格局、增强经济、能源与气候领域国际话语权提供重要的手段。在加强“南南合作”的同时,中国也可以加强与世行、亚行、UNDP等国际机构在应对气候变化上的合作并逐步扩展社会资金的参与,在现有的国际合作平台上引导向发展中经济体的支持,在事实上巩固“共同但有区别责任”。

[1]http://jjckb.xinhuanet.com/2015-02/27/content_539067.htm 

[2]因担心欧盟共同渔业政策损害自身利益,而于2015年3月放弃加入欧盟的申请。

[3]美国进步中心:《进步性增长:通过清洁能源、革新与机遇扭转美国经济》,2007年11月。 

[4]吴静等:国际气候谈判中的国家集团分析,《中国科学院院刊》,2013年(28卷)6期。 

[5] OECD (2014): Cities and Climate Change: National GovernmentsEnabling Local Action. http://www.oecd.org/env/cc/Cities-and-climate-change-2014-Policy-Perspectives-Final-web.pdf.

[6]http://www.usmayors.org/climateprotection/list.asp

[7]包括26个欧盟成员国1700多个城市和地区。http://www.climatealliance.org/

[8]包括19个欧洲国家的176个城镇或省区参与。http://www.iclei-europe.org/ccp

[9]包括30个欧洲国家的1000多个城镇。http://www.energy-cities.eu/-Association

[10] http://www.covenantofmayors.eu/about/covenant-of-mayors_en.html 

[11]http://qhs.ndrc.gov.cn/dtjj/201008/t20100810_365271.html

[12]预计十三五期间我国低碳城市试点将拓展至100个(http://news.ifeng.com/a/20160607/48936265_0.shtml

[13]中国气候变化谈判代表、发改委副主任解振华在立马气候变化大会上的讲话(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4-12/09/c_1113566154.htm

[14]http://www.stats.gov.cn/tjsj/sjjd/201603/t20160309_1328611.html

[15]蔡斌:全球碳排放,你要知道的数字,《能源评论》,2016(1):56-59。

[16] http://news.cntv.cn/20120311/117287.shtml 

[17] http://cdm.ccchina.gov.cn/newitemall2.aspx?page=0 

(文章来源:微信公众号“兴业研究”,兴业经济咨询研究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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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