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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骏:用绿色金融支持环境可持续前提下的全球发展

金融时报2016年07月26日10:03分类:其他

核心提示: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首席经济学家马骏表示,绿色金融研究小组在成都G20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期间提交了《G20绿色金融综合报告》,该报告提出了发展绿色金融的7条可选措施。

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全球经济复苏乏力。与此同时,国际社会也越来越感受到环境恶化和气候变化正成为全球面临的严峻挑战。在这一背景下,金融机构在参与环境治理、促进结构转型和可持续发展中的角色越来越受到关注,绿色金融理念逐渐受到各国政府、社会和企业的重视。 

刚刚结束的成都G20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公报称,会议认识到,“为支持在环境可持续前提下的全球发展,有必要扩大绿色投融资。”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首席经济学家马骏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表示,绿色金融研究小组在成都G20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期间提交了《G20绿色金融综合报告》,该报告提出了发展绿色金融的7条可选措施,其中包括提供清晰的战略性政策信号与框架,推动绿色金融的自愿原则,扩大能力建设学习网络,支持本地绿色债券市场发展,开展国际合作以推动跨境绿色债券投资,鼓励并推动在环境与金融风险领域的知识共享,改善对绿色金融活动及其影响的评估方法。公报表示,会议欢迎绿色金融研究小组提交的报告和由其倡议的自愿可选措施,以增强金融体系动员私人资本开展绿色投资的能力。 

为促进更加可持续和环境友好型增长,中国任G20主席国后推动建立了G20绿色金融研究小组,以鼓励各国根据国情特点,深入研究如何通过绿色金融提高全球金融机构的绿色化程度和资本市场向绿色产业配置资源的能力。据了解,该研究小组由中国人民银行和英格兰央行担任共同主席,在过去6个月内召开了4次全体会议,深入研究了国别经验,多次组织金融界与其他G20工作小组和相关机构的咨询活动,并请全球数十位业界专家提供了背景报告。 

马骏说,因为目前公布的只是标题,所以公报中提到的7条发展绿色金融的倡议看上去比较抽象,但实际上每条都有具体和实质性的内容。这7条倡议的背后是15份背景报告和大量对国别和市场经验的研究成果。 

推广可持续投资的理念和方法 

绿色金融的自愿原则有许多种,其中之一是2004年的赤道原则(Equator Principles),是全球许多金融机构已经采用的绿色信贷原则。近年来,中国银行业也开始认识到环境风险管理的重要性,2012年银监会印发的《绿色信贷指引》也参考了赤道原则。另一个原则是可持续投资倡议(Principles for Responsible Investment,简称PRI),倡导机构投资者在投资决策过程中考虑环境因素,强化环境信息披露,将更多的资产配置到绿色、低碳行业。 

马骏介绍,目前,在这些原则之下有很多具体的操作和分析方法。如ESG标准(Environmental, Social and Governance criteria)可以为投资者决策提供一套企业和项目环境友好程度评估标准。另外,一些专业机构开发了评估企业、项目或资产(如股票和债券)的“碳足迹”(Carbon Footprint)的方法,也有一些机构开发了评估“自然资本负债”(Natural Capital Liability)的方法,这些方法都可为评估贷款或投资的环境效益提供定量的依据。 

2015年10月,中证指数公司成功推出了上证180碳效率指数,用以衡量上市公司碳排放程度。马骏表示,这个指数的编制就使用了碳足迹的计算方法,工商银行正在开发的环境因素对信贷的压力测试研究也引入了自然资本负债的概念。 

谈及扩大绿色金融能力建设网络,马骏介绍,国际上有不少此类平台,比较重要的有两个,一是国际金融公司(IFC)旗下可持续银行网络(Sustainable Banking Network),这个网络过去3年中已覆盖了20多个国家,主要对金融监管机构、银行业协会管理人员进行绿色信贷和环境风险管理方面的培训。马骏表示,该网络的覆盖面在未来几年有望扩大到50个国家。 

另一个能力建设网络就是前文提到的联合国可持续投资倡议(UNPRI)。马骏介绍,该机构致力于推广可持续投资的理念和方法,目前其成员单位包括全球1000多家机构投资者,这些机构所管理的资产约60万亿美元。未来,该机构将在包括中国、印度、印尼、拉丁美洲等新兴市场国家强化绿色金融能力建设。最近,应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绿金委”)的要求,PRI已经在北京组织了第一次培训活动,得到了我国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的欢迎。 

绿色债券市场呈现爆发式增长 

“从第一只绿色债券开始到现在,已经有10年的时间了,今年以来,绿色债券开始呈现爆发式增长。”马骏说。 

2015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发行绿色金融债券有关事宜的公告》,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发布《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15版)》,此后国家发改委和两个证交所也针对企业发行绿色债券发布了相关指导性意见,标志着中国绿色债券市场的正式启动。 

最新数据显示,今年以来,中国发行的绿色债券已经达到1140亿元,占到全球同期绿色债券发行量的45%,中国已经成为全球最大的绿色债券市场。专家估计,在中国绿色债券市场爆发式增长这一因素的推动下,今年全球绿色债券发行量的增长可能在60%以上。 

“今年以来,不少国家包括印度、印尼、新加坡和拉美等地区开始研究建设自己的绿色债券市场。”马骏表示,发展中国家有很多绿色融资需求,而欧美发达国家有很多绿色“金主”(希望投资于绿色资产的机构投资者),因此有必要推动跨境绿色债券投资,让更多的国际资金来支持其他国家绿色债券的发展。 

关注环境因素和气候变化带来的金融风险 

作为绿色金融研究小组今年的一项课题,关于环境与金融风险的内容也在此次公报中被提及。目前,环境风险作为金融机构面对的一项风险,已经受到不少银行、机构投资者和部分监管机构的关注。 

去年,英格兰银行主持的“气候变化对保险业的影响”研究报告发布,在全球保险业引起了强烈反响。马骏介绍,英格兰银行研究小组对气候变化可能导致的对保险公司的各种风险,用定量方法进行了分析,并指出“物理风险”和“迁移风险”是主要的两类风险。 

所谓“物理风险”,是指随着全球气候变暖,会出现海平面上升、自然灾害频率提高等现象,一些保险(尤其是财产险)的标的遭受损失的概率将会提高,由此会导致保险公司的财务损失。所谓“迁移风险”,是指由于气候变化以及政策反应(如全球达成减排和减少使用化石能源的协议),会导致保险公司所投资的一些资产(如石油、煤炭等公司的股票)价值下跌,从而使保险公司所管理的资产减值。 

“在中国,由于银行仍然是金融业最主要的组成部分,也是对环境因素风险敞口最大的金融部门,我国银行应该率先探索环境风险的压力测试。”马骏表示,具体来说,我国银行至少应该考虑以下三种情景下的分析:第一,环境标准和执法力度提高对高污染企业贷款质量的影响。由于环境标准和执法力度的提高,对煤电、水泥、钢铁、化工等高污染企业的排污收费会相应提高,导致利润下降和贷款不良率上升;第二,未来如果开征碳税,将会进一步提高高排放企业的成本,降低其利润,推高其贷款的不良率;第三,2017年全国碳交易市场启动,被覆盖的高排放企业如果不能按要求减排,就需要到碳市场购买额度,同样会导致成本上升、利润下降和贷款不良率的提高。 

马骏表示,对这些情景进行压力测试,可以使银行提早识别环境风险转化为信用风险的渠道,量化两种风险之间的关系,并可能衍生出银行内部支持绿色项目和抑制污染性投资的转移定价机制,即在对污染性企业贷款的融资成本中加入“环境因素导致的信用风险溢价”。 

今年5月,中国工商银行课题组公布了《环境因素对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影响的压力测试研究》成果,在量化评估环境因素对企业成本和效益影响的基础上,将环境风险因素纳入商业银行对企业的信用评级体系,从而影响商业银行对企业的金融资源配给和价格,以金融杠杆推动经济绿色发展。工商银行的这项研究具有开创性意义,已经引起了国内外银行界的高度重视。 

马骏认为,这些压力测试与风险分析方法,有可能成为引导金融机构更多向绿色产业配置资源、减少对污染性行业投资的一个有效手段。同时,马骏表示,这些量化的分析工具,应当进一步完善并在更大范围推广,这也是公报中提及的“鼓励并推动在环境与金融风险领域的知识共享”的含义。 

完善绿色金融的定义与指标体系 

目前,全世界只有中国、巴西、孟加拉国三个国家有明确的绿色信贷定义。在绿色债券方面,国际市场上接受程度较高的标准主要是国际资本市场协会(ICMA)联合国际金融机构出台的《绿色债券原则》(Green Bond Principles)。另外,去年年底,中国绿金委组织编制了《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15年版)》,也为国内金融机构提供了指引。 

马骏表示,如果一些国家既没有对绿色资产界定标准,也不采用国际标准,就会给绿色金融发展造成障碍。他强调,“有了定义、标准和指标体系,资本市场才能识别哪些资产是绿色的,才能向绿色产业配置选择性投资。” 

此次公报中提出,“改善对绿色金融活动及其影响的评估方法”,指的就是要完善绿色金融的界定标准和指标体系,并在此基础上对绿色金融的影响进行评估。马骏表示,有了具体的指标,才能够有效衡量金融机构在绿色发展方面的表现并设计相应的激励机制。 

建立绿色金融指标体系的一个基础是环境信息披露,即企业、银行和机构投资者向市场披露其各种排放量和所持有资产的碳强度等数据。马骏介绍,目前许多国家的证券交易所已发布相关指引,也有一些国家通过立法来推动环境信息披露。 

例如在法国,作为证券市场监管的法律依据,《货币、金融和商业准则》(The Monetary and Financial Code and Commercial Code)明确规定,“开放式投资公司和管理机构在年报和面向用户的披露文件中,必须说明他们的投资决策如何将实现社会、环境和治理质量的目标纳入考虑。这些公司应该采用法令的方式对考虑的标准以及标准的应用加以规定。” 

至于中国,马骏建议,可以参考香港证交所的“两步走”模式,首先对高污染的上市公司强制要求其披露环境信息,经过几年之后,将此强制性披露要求的覆盖面扩大到整个资本市场。 

[责任编辑:陈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