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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金融的政策实践与反思

金融时报2016年05月17日08:24分类:绿色债券

核心提示:总体来看,我国绿色金融发展还处于较低层次的起步阶段。除绿色信贷有一定程度发展外,绿色债券、绿色基金、绿色资产证券化、绿色信托尚处于探索起步阶段,未来成长空间可期。

杨立杰

当前,环境问题引起广泛关注,实施绿色战略、推动转型升级是金融部门应尽的社会责任。绿色金融是金融资金和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有机结合,其本质在于,通过引入金融杠杆,让社会资金更好地流入到绿色经济领域,促进环保和可持续发展。 

 绿色金融的理论基础 

一般认为,绿色金融的理论基础是经济学上的“外部性”理论。传统经济学假定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在给定投入产出约束条件的基础上,企业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得出最优产出产量。但现实的困境是这些产出品或投入品的市场价格没有充分考虑到产品的“外部性”,遗漏了其社会成本。外部性是指一个经济主体在其经济活动中对相关者的福利产生一种有利影响或不利影响,这种有利影响带来的利益或不利影响带来的损失,都不是生产者本人所获得或承担的。其中,有利的影响被称作正外部性或外部经济性,不利的影响被称作负外部性或外部不经济性。不管是正外部性还是负外部性,其结果都会导致资源配置偏离最优状态。外部性存在时,污染产品供给过多、清洁产品供给不足。因此,仅靠市场机制,往往不能促使资源的最优配置和社会福利的最大化,政府应该适当干预。 

政府如要干预环境领域的市场失灵,具体路径是借助利益杠杆促进外部性问题内部化,从而达到降低污染产品的产出、增加清洁产品的产出的目标。从金融的角度看,就是政府通过有形之手引导更多金融资金流向生态经济领域、降低其资金成本,从而提高其投资回报率,吸引更多社会资本进入、提高供给能力;限制金融资金流向非环保领域、增加其资金成本,从而降低其投资回报率,逐步在该领域挤出社会资本、降低供给能力。 

 绿色金融的政策实践 

从国际上看,赤道原则近年来大行其道。该原则是参照国际金融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政策与指南建立的一套自愿性金融行业标准,旨在判断和管理项目融资中的环境和社会风险,倡导金融机构为此尽到审慎性核查义务。兴业银行是我国首家接纳赤道原则的金融机构。在国内,绿色金融政策最早大概可以追溯到上世纪90年代,1995年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贯彻信贷政策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应考虑对潜在借款方的环境评估结果。2004年,人民银行等单位联合发布《关于加强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协调配合控制信贷风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控制信贷资金流入低水平盲目扩张行业。此后,一行三会相继发布多个文件,要求金融机构在化解过剩产能、培植绿色产业方面积极作为。2015年12月,人民银行发布39号公告,明确了绿色债券市场的政策框架和《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为长期金融资金流入绿色经济领域开辟了新的通道。 

从我国金融机构实施绿色金融政策的效果看,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层次。其一是加入“赤道原则”的兴业银行属于第一层次。兴业银行从公司治理、制度建设、流程再造和内部能力建设等方面全面落实绿色发展战略,并在总分行两级健全环境与风险审查机制。截至2015年末,兴业银行已经为超过6000家企业提供绿色融资8000亿元以上,绿色金融融资余额3942亿元。其二是部分金融机构依托绿色金融政策、自我建设绿色信贷标准,这些机构以工商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和浦发银行等全国性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为代表,它们属于第二层次。例如,工商银行按照贷款企业或项目对环境影响程度将全部贷款划分为四级十二类,把绿色信贷纳入全流程管理,并实施“环保一票否决制”。截至2015年末,工商银行在绿色经济领域贷款余额达到7028.4亿元,占同期公司贷款的比重为10.2%。其三是部分机构以转发国家绿色金融政策文件为主,缺乏自主创新内容,这些金融机构执行政策上犹豫不决,尚处于观望阶段,它们归于第三层次。部分地区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多属于此类。 

总体来看,我国绿色金融发展还处于较低层次的起步阶段。一是绿色金融市场的深度不够。据统计,截至2014年末,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信贷余额7.6万亿元;其中,21家主要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信贷余额6万亿元,占其各项贷款的9.3%。二是绿色金融市场的宽度不够。除绿色信贷有一定程度发展外,绿色债券、绿色基金、绿色资产证券化、绿色信托尚处于探索起步阶段,未来成长空间可期。 

 绿色金融的政策反思 

一是政策不协同。主要是产业政策、金融政策与财政政策的配合协同程度不够,宏观审慎政策与微观审慎政策有不同步的地方。例如,当前很多产能过剩领域的企业和项目当初在立项和发展过程中离不开金融资金的支持。随着行业景气下降、企业效益下滑,银行在产能过剩领域的不良率也在上升。需要反思的是,这些过剩领域大多属于“两高一剩”行业,如果当初有关方面的政策更为明确,金融机构在贷前尽职调查和贷中审查环节中更多考虑环境和社会风险,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金融资金在这些领域的起起落落,就能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我们已经看到,在钢铁、煤炭等传统行业甚至光伏发电等新兴行业,一些金融资金沉淀其中,如果不深刻反思吸取其中的教训,不重视稳健经营、审慎管理,在新能源汽车等一些领域一哄而起、拔苗助长,这些行业将来有重蹈覆辙的风险。 

二是信息不对称。大量环境案例显示,企业在环境信息披露上掌握主动权,权衡利弊后往往选择过滤负面信息,而金融机构对企业的真实信息来源渠道有限,处于被动地位。在解决信息不对称方面,2006年人民银行与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共享企业环保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双方建立起环保信息共享机制,把企业环境信息纳入征信系统。下一步,金融单位与环保部门需要进一步加强沟通联系,共享绿色数据库。 

三是期限不匹配。金融资金的流动性与生态投入的长期性不完全匹配。金融机构短期资金居多,有流动性管理要求,而生态保护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尤其是大型环保设施项目的建设,有时投资周期长达数年,资金的供求期限不完全匹配。因此,需要大力探索和发展绿色债券,扩大长期资金来源。 

四是目标不兼容。金融资金兼顾安全性和盈利性,而生态环保项目社会价值高,风险不确定,二者目标不完全兼容。金融机构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倾向于将资金投向收益稳定、风险可控的企业,而部分生态建设项目具有风险不确定、收益不稳定的特点,尽管社会效益好,但由于不符合商业原则而难以获得金融机构青睐。 

五是激励约束机制不到位。激励不足而约束偏软。在激励机制方面,当前的政策取向以限制性条款居多,鼓励性、补贴性的优惠政策缺位,绿色信贷产品的风险难以分担补偿,执行政策的意愿不强。约束机制的刚性不强,政策以指引性、劝导性的软规范为主,缺少监督制约手段,在实施过程中主要依赖于金融机构的自觉性和社会责任感。而且,由于没有全国统一的绿色金融操作标准,不同机构和不同地区在政策执行上冷热不均,松紧不一,这也挫伤了部分机构的积极性。 

六是担保品不足。合同能源管理是发达国家普遍推行、运用市场手段促进节能的新机制,我国引进后在财政补贴、税收优惠方面支持很大,节能服务公司不断增多。很多节能服务公司从专业技术起家,公司规模小,以专利技术等轻资产为主,缺乏用于抵押担保的固定资产,扩大市场面临融资瓶颈。 

 进一步完善绿色金融体系的政策建议 

一是全面执行绿色信贷政策。在中央银行建立宏观审慎政策框架的基础上,包括地方中小法人机构在内的全部金融机构应根据国家环保法规、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政策全面执行绿色信贷战略,在组织架构、防控体系、流程管理、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细化绿色信贷措施,完善绿色信贷统计制度和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推动金融机构大力发展能效信贷、合同能源管理未来收益权质押贷款、排污权抵押贷款等绿色信贷业务。完善人民银行信贷政策导向效果综合评估制度,把绿色信贷作为评价金融机构的重要指标,适当给予较高权重,提高绿色信贷政策的执行力。 

二是构建财政资金支持绿色金融的机制。探索以地方财政投入启动资金,引入民间资本成立绿色产业基金。适当改革现有的节能减排财政补贴政策,把直接发放给企业的节能奖励资金切块变为信贷贴息,以少量的财政资金撬动成倍放大的信贷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健全绿色信贷贴息机制,适当提高财政贴息率和贴息规模,合理划分贴息期限,确定贷款贴息项目清单,对符合清单的项目简化和加快审批流程。试点成立专业性的绿色信贷担保机构,担保对象为符合绿色产业政策的企业以及节能服务公司,并由地方财政出资建立绿色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用于分担绿色项目的部分风险损失,支持绿色担保机构的拓展业务。 

三是大力发展绿色债券,为中长期绿色项目提供融资支持。应鼓励支持金融机构和大中型、中长期绿色项目通过绿色债券市场融资。可以考虑在提高金融机构绿色信贷资产的风险容忍度、降低资本金占用系数、计提拨备等方面出台具体政策。例如,对拨备计提充足的金融机构,运用绿色债券所支持的贷款适用50%的优惠风险权重和资本监管要求。对绿色金融债券项下获得贷款的企业,鼓励地方政府安排专项资金给予贴息。支持发行中小企业绿色集合债。 

四是完善绿色金融基础设施。逐步建立全国和地方的排污权和碳交易市场,提高绿色资产的流动性。目前湖北碳市场总成交量、总成交额等市场指标一直稳居全球第二、中国第一,建议探索建立湖北碳交易所,为打造全国碳金融中心创造条件。研究开发碳租赁、碳信贷、碳债券等以碳金融产品为基础的衍生品。试点建立绿色评级体系,确定绿色评级标准与方法,对通过绿色评级的项目和企业,在银行贷款、债券融资、政府贴息中给予优先考虑。 

五是健全绿色金融法规体系。通过地方立法,制定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实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地方法规,健全环境损害的赔偿机制。确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与绿色信贷联动机制,把是否购买保险列为信贷准入的前置条件。适时修改《商业银行法》,明确商业银行的环境法律责任和免责条款。   (作者系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责任编辑:陈周阳]